毛文龍之死的歷史疑團:督師袁崇煥是否有權處置?

關於袁崇煥有沒有權利殺毛文龍這一點的討論,首先應該引入《大明會典》的一段史料來分析:

“一總兵鎮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禦侮。凡調度軍馬、區畫邊務、風憲官皆無得干預。其相見相待之禮、尤須謙敬。如總兵鎮守官有犯違法重事。須用體覆明白、指陳實跡、具奏請旨。不許擅自辱慢。其軍職有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風憲官巡歷去處、亦須以禮待之。並不得輕易淩辱”

這段會典很明確的指出,風憲官對於“總兵鎮守官”的處置是必須請旨的,即便是總兵鎮守官犯有重事,都必須先具奏請旨,不得擅自處置,連辱慢都不行,必須以禮待之。

這是對“風憲官”的規定,那袁崇煥的官職又是不是也必須依照對“風憲官”的規定行事呢?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解析袁崇煥的官銜。

袁崇煥的職銜全稱是: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出鎮行邊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

這個頭銜中有三個職銜稱謂:

一是“兵部尚書”;

二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毛文龍之死的歷史疑團:督師袁崇煥是否有權處置?

三是“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

這個頭銜很複雜,其中包含了“本官”、“虛銜”、“派遣”三個內容。

“虛銜”是一種榮職,也是用來確定待遇的;

“派遣”是顯示具體操辦什麼事情,一般為因事特設;

“本官”則是他的職位的根本。

要把這個官銜解析清楚可以從“品級”入手,“品級”既是代表級別,也是解決待遇問題,也就是按什麼標準發俸祿,這是每個官銜必須具備的。

在袁崇煥的官銜中“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是個因事特設的“派遣”職務,既然是因“事”而特設的,那就意味著“事”前根本不存在,所以也就不可能有固定工資標準等著它,故“薊遼督師”確定不了俸祿標準,僅是個職責描述而已,就是派遣去幹什麼差事的意思。

就“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而言,其在《大明會典》中有明文規定,在京的“都御史”稱之為“坐院官”,在外擔任總督軍務、漕運、糧儲、巡撫地方等項的“都御史”為“因事添設”,既是“無定員”,又是“無定銜”,就是說“品級”也沒有確定:

都察院

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員;左右副都御史二員;左右僉都御史四員。

【以上坐院官、後不全設。其總督軍務、漕運、糧儲、巡撫地方等項,因事添設、無定員、或以都御史,或以副都、僉都御史,無定銜。見都察院】

袁崇煥顯然是在外的,而且是“總督軍務”和“因事添設”的,完全符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這個職位的描述,但根據《大明會典》的規定在外的都御史是既“無定員”又“無定銜”的,所以還是不能解決如何給他發俸祿的問題。

“薊遼督師”、“右副都御史”都不能解決待遇問題,所以只有按照那個“兵部尚書”的虛銜發俸祿,這正是虛銜的作用,故袁崇煥這個頭銜的意思是享受正二品待遇的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並專責“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兵部尚書”作為封疆之臣的“虛銜”就好比確定他們是享受“正部級”的待遇,不過他們雖然享受的是“正部級”待遇但卻不是部長。

綜上所述,袁崇煥頭銜解析如下:

“虛銜”是“兵部尚書”;

“派遣”是“督師薊、遼、登萊、天津等處軍務”;

“本官”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由上文解析可知,袁崇煥的“本官”就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而都察院的“都御史”就是“風憲官”,這可見於《大明會典》的記載:

毛文龍之死的歷史疑團:督師袁崇煥是否有權處置?

風憲總例

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稱風憲衙門、以肅政飭法為職。見諸司職掌、及正統中所定憲綱、條例甚備、各以類分列。其通行難附者、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法等事。其屬有十二道監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問發落。其有差委監察御史、出巡追問審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請旨點差

袁崇煥身為風憲官,本應是“以肅政飭法為職”,以及維護“正統中所定憲綱、條例”,可他卻執法犯法,違反了《大明會典》中風憲官如何對待總兵鎮守官的“定例”:

“一總兵鎮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禦侮。凡調度軍馬、區畫邊務、風憲官皆無得干預。其相見相待之禮、尤須謙敬。如總兵鎮守官有犯違法重事。須用體覆明白、指陳實跡、具奏請旨。不許擅自辱慢。其軍職有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風憲官巡歷去處、亦須以禮待之。並不得輕易淩辱”

這條規定中,要求“風憲官”即便對“有犯違法重事”的總兵鎮將,都必須“以禮待之”,而且“須用體覆明白、指陳實跡、具奏請旨。不許擅自辱慢”,“具奏請旨、已有定例”,可以說關於不得擅自處置的規定是一再強調的,但袁崇煥卻並沒有依照執行,反而是擅自殺了毛文龍。

毛文龍之死的歷史疑團:督師袁崇煥是否有權處置?

而且毛文龍還並非一般的“總兵鎮守官”,他不僅虛銜到“左都督”的一品大員,還是持有“尚方寶劍”的邊帥,雖然袁崇煥也有“尚方寶劍”,但那也不過是和毛文龍有一樣的榮威而已。

更為有趣的是袁崇煥知道他沒有資格擅自處決毛文龍,也知道他要處置毛文龍必須“請旨”,就在他給崇禎的奏報中他的敘述印證了以上兩點:

袁崇煥題:“臣朝西叩頭請旨……臣因叩頭請旨曰:臣今誅文龍以肅軍政,鎮將中再有如文龍者,亦以是法誅之。臣不能成功,皇上亦以誅文龍者誅臣……但文龍大帥非臣所得擅誅,便宜專殺,席藁待罪,惟皇上斧鉞之,天下是非之。”

袁崇煥斬毛文龍之前,居然向西叩頭請旨,實在是令人稱奇的事情,他如此的舉措顯然是顯示他沒有獲得崇禎的任何授意,否則請什麼旨?

毛文龍之死的歷史疑團:督師袁崇煥是否有權處置?

另外,從他的先臨時叩頭請旨,可以看出,他應該知道《大明會典》有“其軍職有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的明文;而後他又稱“臣今誅文龍以肅軍政”可知,他對風憲官是“以肅政飭法為職”還是瞭解的,而袁崇煥的惡劣之處就在於他的“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而且明目張膽,他最後居然告訴崇禎:

“但文龍大帥非臣所得擅誅,便宜專殺,席藁待罪,惟皇上斧鉞之,天下是非之……”

這簡直是明知故犯的典型,真不知道崇禎看到這裡是什麼感覺。與崇禎經過公審評議折騰了幾個月後才定了袁崇煥的罪相比,他殺毛文龍時的專斷、獨行已經遠遠超越了帝王。

不過,最為可悲的是袁崇煥此舉並非是為了消滅後金,而只是為了跟後金議和鋪平道路。就為這個目標,袁崇煥就明目張膽的,肆意專殺了另一個軍鎮,持有“尚方寶劍”的總兵鎮守官,這不僅違背《大明會典》相關規定的,屬於目無法度之行為,還是對“尚方寶劍”代表皇威的無視,他最終沒有被論“謀叛”,而卻被陵遲處決,應是被論了“謀反大逆”之罪,這跟他擅殺毛文龍有極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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