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不得向購房人收取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

大眾網聊城9月21日訊 9月21日上午,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收取事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對象為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單位在向購房人出售商品房時,應將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不得另外向購房人收取。通知全文如下:


聊城:不得向購房人收取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


聊城:不得向購房人收取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


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進一步明確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收取事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推動《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全面實施,現對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收取事宜進一步明確如下: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對象為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單位在向購房人出售商品房時,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山東省二手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和〈山東省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魯建房字 〔2015〕24 號 )規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不得另外向購房人收取。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在合同外向購房人收取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的行為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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