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21時30分許,王某某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馬邊縣民建鎮東光大道時,被馬邊交警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含量測試,其檢測結果是54.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民警口頭傳喚王某某做進一步調查後發現,2013年3月9日,王某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馬邊交警查處過一次。上一次王某某因“酒駕”被處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6個月的處罰。沒想到王某某時隔四年,又一次抱著僥倖心理,再一次飲酒駕駛被馬邊交警查獲,但這一次就不是駕駛證被記和暫扣那麼簡單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王某某被處以罰款1900元,吊銷駕駛證和行政拘留的處罰。
經此事件後,王某某表示再也不抱僥倖心理,再也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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