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別重逢,他在滕州同一地點被同一交警隊逮了三次

4月16日,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值勤二中隊民警在學院路與大同路交叉口附近執勤,發現李某涉嫌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於是就上前攔截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現場經酒精呼氣檢測,李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9mg/100ml且無法提供駕駛證。

’酒’别重逢,他在滕州同一地点被同一交警队逮了三次

隨後,民警進一步核查,發現李某駕駛證已被吊銷,原因是他在2017年12月24日,因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警大隊值勤二中隊民警在該路段查獲。

後經查詢得知,李某曾於2016年3月24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值勤二中隊民警在該路段查獲;2017年12月24日因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還是在該路段被值勤二中隊民警查獲,並被處行政拘留、吊銷駕駛證的處罰。而此次,李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已是第3次被值勤二中隊民警查獲。

’酒’别重逢,他在滕州同一地点被同一交警队逮了三次

目前,李某因涉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和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駕駛機動車兩項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罰款2000元,並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記者 張冬梅 通訊員 馮清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