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學校會計冒領工資395萬,構成貪汙罪嗎?

俗話說,有錢不是萬能的,但是沒錢確實萬萬不能。在人困難時需要幫助或者為了討好別人時,錢是個好東西。但是如果為了錢而違法犯罪,那麼錢便是萬惡的本源。今日市中院對一名附中的會計冒領工資進行審理,該名會計是不是構成貪汙罪呢?現在就由找法網小編來帶大家來看看怎麼回事吧。

據瞭解,農業大學附中的會計王某是負責編制預算、結算表及工資發放的會計工作,一開始為了替妻子治病,利用自己的職位的便利,編造了其他職工的虛假信息,偷偷往不同人的工資卡上輸入虛假的金額並冒充領導的簽字,使多出來的工資到自己的賬戶上,冒領了工資八十多萬。後來妻子過世後,王某覺得此計可行,便更加變本加厲。為了自己享福和討好新女友,再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偽造外聘專家信息、虛增代課教師人數、冒領他人死亡撫卹金等方式再次冒領工資。王某冒領工資數額達到395萬,並且不能如數歸還,現檢察院指控為貪汙罪。那麼王某是否構成貪汙罪呢?應該怎麼處罰呢?

監守自盜!學校會計冒領工資395萬,構成貪汙罪嗎?

一、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地侵吞、竊取、騙取公私財物。貪汙罪的構成要件有:

1、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王某任職的中國農業大學附屬中學屬於國家事業單位,王某擔任會計,主要負責學校的教職工以及處理學校的財政支出,屬於公職的範圍。因此,王某是國家工作人員。

2、貪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佔用公私財物並不歸還。王某在任職期間通過各種方式故意連續冒領工資且全數揮霍完,完全不打算歸還贓款,具有主觀惡意。

3、貪汙罪的客體包括三方面:①公私財物;②國家企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③職務的廉潔性。王某的職務本是負責整理財務信息,負責每筆資金的正常流動,記錄並計算全部支出,但卻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虛增人數、冒領撫卹金等方式佔用了學校的資金,影響了學校的資金、稅務的處理,更是破壞了自身職務所需的廉潔性。

4、貪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王某利用自己管理、主管學校資金,借工作之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通過編造職工的虛假信息、冒充領導簽字、偽造外聘專家信息、虛增代課教師人數、冒領他人死亡撫卹金等方式冒領工資,用於自己的個人消費,數額巨大。

綜上,王某作為學校會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冒領工資,構成了貪汙罪。

監守自盜!學校會計冒領工資395萬,構成貪汙罪嗎?

二、貪汙罪的量刑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數額大小,分別處於不同的處罰。貪汙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王某通過不同的方式冒領學校職工的工資,數額達到395萬元,達到了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是王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良好,所謂坦白從寬,因此可能判處王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王某原本有很多方式籌錢為妻子治療卻選擇了極端的方式,最後一步錯步步錯,走進了違法犯罪的深淵。無論是身處何位或者從事什麼工作,金錢的誘惑是許多人不能拒絕的。但是君子取財需有道,千萬不能監守自盜,保持廉潔,控制住內心貪婪的慾望,不要做金錢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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