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談談關於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

婷婷 金華升學指導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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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

第一、學籍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前提條件,其主要功能是記錄,不得將學籍作為入學和轉學的條件。轉接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後置程序,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二、學生學籍採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三、浙江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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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

學籍是指一個學生屬於某學校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資格,登記學生姓名的冊子,專指作為某校學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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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建立

第一、新生入選開始建立學籍。

(一)小學一年級新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按規定為其採集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二)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提出申請,附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二、學籍號是每個人學生唯一的。

(一)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上報教育部獲取全國學籍號。

(二)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對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學校建立學籍。

(三)少數因故沒有建立學籍的非小學一年級學生,須按規定的格式將學生名單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進行全國學籍查重。查重通過的才能新建學籍;查重不通過的,應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新生建立學籍的內容。

學校應在學生入學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學籍系統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本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品德表現、學業水平、運動健康、藝術素養、創新實踐等情況);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四、學校變化的學籍管理。

(一)學生在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轉至轉入學校或招生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學籍檔案的電子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終止學業時,所在學校應當歸檔並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三)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學籍變動管理

第一、學籍變動更改由教育部門執行。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結、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學籍如需修改要提交相應申請。

(一)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對變更學籍信息,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二)“姓名”和“身份證號”是兩項關鍵信息,若需修改,由學生所在學校的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證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重新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

第三、跳級和留級的學籍需要申請和報備。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學年升一級。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准予跳級。跳級跨越年限計入義務教育年限。升入畢業班及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二)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准予留級。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四、學生轉學學籍變動和管理。

(一)在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學生申請轉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應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後,通過學籍系統完成轉學。

(二)學籍系統中的轉學,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後至新學期開學初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三)學生在轉學時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在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手續。

(四)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既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五)對於極個別品德行為出現較大偏差和有違法行為且不適合在一般學校就讀的學生,可以將其送工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未成年學生須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的工讀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後,方可轉學施教。在工讀學校表現良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原學校應准予其轉入,其他學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接收其轉入。

(六)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前,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判決生效後,在義務教育年限內未滿十八週歲的,保留其學籍。

(七)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回原學校或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應恢復其學籍。

(八)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五、學生休學學籍變動和管理。

(一)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可准予休學。

(二)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或由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其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學習的疾病的,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學校應責令其休學。

(三)學生休學期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應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繼續休學。

(四)學生休學期滿後,應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的,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境外讀書學籍變動。

(一)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校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七、學生退學、輟學學籍變動。

(一)年齡不足18週歲、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

年滿18週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辦理退學手續。

(二)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

(三)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四) 學生死亡後,學校應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系統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整理/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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