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內地教育股重挫,背後只因這一條新規即將出臺

13日,內地教育股在香港市場集體重挫,多隻個股跳空低開,跌幅逾30%。原因系受司法部《民促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政策影響。上週五司法部發布的《民促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第十二條明確: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實施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與其所開展辦學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組織機構等條件與能力,並對所舉辦民辦學校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內地教育股重挫,背後只因這一條新規即將出臺

總體看來,受影響的大多是舉辦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小學、民辦初中的教育公司。按照司法部發布的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小學和初中業務,將與上市公司剝離,以避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糾纏不清,一些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雖然名義上是非營利性,但實質卻是營利性。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需要消除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灰色地帶,而民辦學校舉辦者也需要增強法律意識,應該根據營利性民辦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置要求,按選定的民辦學校屬性辦學,不要指望既佔非營利性的好處,又佔營利性的好處。

我國2010年頒佈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提出要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和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2017年9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置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本來,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舉辦者,應該做出選擇,如果在義務教育階段舉辦民辦學校,必須選擇非營利性,不願意再舉辦非營利性,則可清算、退出,如果在非義務教育階段舉辦民辦學校,那麼,可選擇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並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要求規範辦學。

內地教育股重挫,背後只因這一條新規即將出臺

但是,還是有一些民辦教育舉辦者,對究竟怎麼實行分類管理持觀望態度。比較典型的就是,還希望打政策的擦邊球,將學校註冊為非營利性,但按營利性模式運行,通過協議控制等方式,變相把非營利民辦學校上市。這當然是民辦教育者的如意算盤,然而,這就讓分類管理的意義被消解了,製造出新的灰色地帶。在實行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獲得使用土地和稅收的優惠,且可獲得財政的生均經費補貼撥款,如果在享有使用土地和稅收優惠政策後,卻按營利模式經營,那國家鼓勵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的政策,也就難以發揮積極的導向作用。事實上,實行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國家允許在非義務教育階段設置營利性民辦學校,但對引導民辦教育選擇非營利性的態度是十分明確的。

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不是說學校不能高收費,高成本的非營利民辦學校照樣可以按照市場需求,在政府指導下定價高收費,學校辦學者也可依法獲得高薪,學校辦學可以有結餘,但是,不能分紅,不能上市。因此,如果已經上市的教育公司,有義務教育民辦學校這一板塊的業務,那應該將這一板塊從上市資產中剝離,成為公司的非營利公益事業。具體來說,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建立基金會辦學模式,公司對民辦學校的投入、民辦學校的學費、社會捐贈等都進入基金會,基金會是學校的舉辦者,基金會再成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負責遴選校長,制訂學校發展戰略,這就確保非營利民辦學校的公益屬性,學校的學費收入,不能進入舉辦公司的財務,而只能進入基金會,學校的重大開支,也不是公司(董事會)說了算,必須由學校基金會董事會決策,既防止營利性的公司,把民辦學校作為“提款機”,也推進民辦學校實行現代治理,公司不能以舉辦者身份,直接參與民辦學校辦學。

內地教育股重挫,背後只因這一條新規即將出臺

有人會擔心,嚴格實行分類管理後,有的民辦教育公司會退出民辦教育領域,那這屬於公司的選擇。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如果不願意再舉辦非營利性學校,選擇退出,可由政府接盤轉製為公辦學校,或由其他教育基金會接盤舉辦。分類管理改革是否成功,很大程度取決於非營利和營利的界限是否明確,以及在具體推進時,是否按照這一明確的界定,制訂沒有空子可鑽的政策,要杜絕民辦教育舉辦者,可利用政策漏洞鑽空子,打著非營利旗號,而按營利性經營追求回報。這不但對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對十分重要,而且,在政策明晰,沒有可遊走的灰色地帶後,也能讓民辦教育辦學者安心辦學,選擇非營利性,就做好非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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