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騙子!已婚婦女假借相親騙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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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獲取不義之財,育有三個小孩的已婚婦女竟假裝成漂亮未婚女子,以相親的名義與一年輕男子在微信上交友聊天,藉機騙取其錢財。8月6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詐騙罪,被告人周某以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又一个骗子!已婚妇女假借相亲骗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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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周某生於1984年,廣西博白縣人,平時在貴港市港南區木格鎮擺攤賣水果。2017年10月,周某在微信上虛構“周小梅”的身份與被害人楊某相親交友。期間,周某先後以手受傷、買衣服、父親住院做手術、幫父親辦喪事等虛假理由,騙取楊某信任後讓楊某通過微信向其轉賬錢款共計16000元。周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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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被害人楊某稱,其在被騙期間,周某以各種理由拒絕與其見面,一直只是通過微信、電話進行聯繫,其間周某給自己發了張漂亮的自拍照片,後無意間發現該照片並不是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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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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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騙取被害人楊某16000元,屬於“數額較大”。周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周某退賠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鑑於周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故法院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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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遊 遊

校 對: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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