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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對棚改有明確的認識。
棚戶區改造是指對危舊房、環境條件差、基礎配套措施不完善、使用年限久、樓房陳舊、雜亂等的房子進行拆遷,另行安置。換句話說,這也是對居民(或者農民)土地房屋的一種徵收拆遷。
棚戶區改造的補償標準依據如下規定:
1、如果徵收的區域屬於國有土地,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補償包括:
①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②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③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如果徵收的區域屬於集體土地,補償最低不低於重置成新價。即要保證被拆遷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準。
補償分為兩類:現金補償和房屋置換。
① 現金補償包括:宅基地地價,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裝飾裝修),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助和獎勵。
② 房屋置換補償包括:安置房,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助和獎勵,補償差價(被拆遷房屋協商價或評估價與置換房屋的評估價的差價)。
棚改與普通徵收對被拆遷人來說有哪些區別?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審批速度快、效率高。
“快”不等於可以減省審批事項,該有的文件還是要有,一個也不能少,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審查一通,涉案項目的審批情況也就清楚了。如果缺東西,那麼涉案項目的房屋徵收決定就可能被確認違法甚至撤銷。
二、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民意”徵詢工作嚴格且突出。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深度參與,且對項目進程起重要作用。
總而言之,拋開棚改項目的上述特殊性,590號令仍是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最有力武器。補償安置協議一定要和政府籤而不能和開發公司籤,才能確保被徵收人在失去自己的棚戶後能真的住進寬敞明亮的新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