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涉產權刑事申訴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賽格集團有限公司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至2007年期間,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三人系原案被不起訴人)經共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其掌控海南賽格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權的職務之便,未按規定報海南省處置地方金融風險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未經資產評估,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批准同意,有組織地採取暗箱操作、虛假訴訟、惡意對賬、捏造付款假象、股權抵債權等非法手段,侵吞原由海南賽格子公司、控股公司100%持有的杭州高爾夫公司股權。經資產評估,被侵吞的杭州高爾夫公司股權共計價值15億餘元人民幣。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間,呂小青(原案被不起訴人)作為海南賽格臨時經營班子召集人、資產管理和公章管理負責人,未履行監管職責,導致李建民、李健文、李子民等人侵佔海南賽格持有的杭州高爾夫鉅額股權,收受李子民給予的好處費共計231萬元,用於個人消費。

二、訴訟經過

海南省公安廳以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07年12月26日對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立案偵查,2008年6月27日決定對呂小青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偵查,2008年9月23日交由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交由該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辦理,龍華區院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於2009年11月18日對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呂小青作出不起訴決定。海口市公安局不服先後向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複核,兩級檢察院均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監督情況

深圳賽格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高檢院交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經檢委會審議認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構成職務侵佔罪、呂小青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責令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撤銷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對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呂小青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由海口市檢察人民院對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呂小青提起公訴。

四、典型意義

此案是管理人員侵吞公司企業產權的典型案例,受到中紀委、中政委、國資委等部門持續關注。海南省檢察機關積極工作,組織各部門精幹力量認真複查,調取複核大量證據,並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敢於依法糾錯,充分貫徹和踐行了黨中央關於依法保護企業產權的精神。

典型案例二

趙守帥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申訴人趙守帥(原審被告人,1969年7月1日出生,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年7月14日刑滿釋放)系甘肅省永昌縣農牧機械總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1月至10月期間,該公司與河南省新鄉一拖簽訂合同購買各種型號的拖拉機142臺,價值1463530元,共計拖欠貨款769943元,新鄉一拖多次派人催要貨款,趙守帥推託避而不見。

二、訴訟經過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獲嘉縣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趙守帥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將其逮捕。2002年8月18日,新鄉市人民檢察院以犯合同詐騙罪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2年11月30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趙守帥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與另案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罰金三萬元,犯罪所得的財物予以追繳;對被告單位永昌農牧公司終止審理。

三、監督情況

趙守帥與永昌農牧機械總公司不服提出申訴。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據此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於2017年3月8日裁定撤銷原審刑事判決,發回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典型意義

辦理有關產權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複查認定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產權保護中的法律監督職能。

典型案例三

月亮灣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日開始,陳啟熬(原案被不起訴人)到廣州市月亮灣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後任該公司A組負責人,負責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工程結算、業務跟進等。月亮灣公司因業務需要掛靠在深圳市國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3月5日,月亮灣公司委託陳啟熬以國地公司名義與廣東益民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廣州東站貨場倉庫裝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9月10日,陳啟熬利用職務便利,到國地公司要求將該工程的其中一筆92686.23元款項轉入其名下的農業銀行賬戶。後陳啟熬將該筆款項佔為己有,大部分用於償還其所拖欠他人的高利貸,並於2015年12月逃匿。另外,陳啟熬還多次侵佔該工程水電費17193元。

二、訴訟經過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經退回補充偵查,仍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不起訴人陳啟熬構成職務侵佔罪,決定對陳啟熬不起訴。廣州市月亮灣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不服,七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

三、監督情況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啟熬作為月亮灣公司聘請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具有侵佔月亮灣公司工程款和虛報水電費的主觀故意,並且實施了非法佔有的行為,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於2017年11月10日決定撤銷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穗海檢訴刑不訴﹝2016﹞第167號不起訴決定書,將案件移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四、典型意義

依法嚴厲打擊民營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利用職權侵害企業利益,是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廣州市檢察機關高度重視辦理此類案件,認真聽取民營企業申訴意見,及時糾正不當做法,對各地檢察機關依法做好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工作,具有借鑑意義。

典型案例四

長康實業有限公司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彭玉強(原案被不起訴人)非法制造“陶華碧老乾媽”牌“風味豆豉油制辣椒”和湖南長康實業有限公司的“長康香芝麻調味油”兩種產品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外包裝約16230個,非法經營數額達73035元。

二、訴訟經過

2015年10月26日,湖南省寧鄉縣公安局以彭玉強涉嫌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移送起訴,寧鄉縣人民檢察院經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6年5月10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監督情況

申訴人長康實業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經複查,認定被告人彭玉強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約16350件,非法經營額約70350元,依法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經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於2017年3月24日作出決定,撤銷原辦案單位對被告人彭玉強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指令岳麓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提起公訴。2017年7月27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彭玉強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四、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驅動力。本案雖然涉案金額並不大,但涉及註冊商標標識達上萬件。長沙市檢察機關態度鮮明地撤銷下級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並指定異地起訴,充分表明了嚴格依法保護產權的堅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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