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诉」严惩犯罪,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案件信息·公诉」严惩犯罪,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近日,由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四人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在红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批准且未经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四人的行为造成了林木的直接损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坏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庭审中围绕四名被告人构成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进行逻辑缜密的举证,法庭当庭确认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证据合法并予以采纳,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

经审理,四名被告人均被红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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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保护生态环境任重道远,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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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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