彆扭的「受益人」 和尷尬的見義勇爲

近日見義勇為者狀告被救助者的新聞引發了社會的關注。

彆扭的“受益人” 和尷尬的見義勇為

李某及孫女摔倒在超市電梯上,被70歲的孫女士看到,她不顧自己年事已高,跑過去攙扶,結果自己也摔倒受傷、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超市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餘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審認定超市無責,孫女士受傷是因為看見受助者李某及孫女有危險前去救助,因此李某有責任賠償,判令李某賠償孫女士各種損失共計2.6萬餘元。

法庭判決的依據是《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適當補償。

彆扭的“受益人” 和尷尬的見義勇為

又是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對薄公堂。

何以履履出現先見義勇為,後要求補償,如此前後矛盾的現象?仔細想想,對見義勇為者來說實屬無奈之舉。何以如此,是不是國家責任缺失了?

既然見義勇為,就承擔了可能會出現犧牲或損害的風險。那麼真正出現這種情況了,誰來幫助見義勇為者呢?《民法通則》中將特定情況下的補償指向所謂"受益人",顯然是不夠的。

彆扭的“受益人” 和尷尬的見義勇為

國家的責任就是維護社會穩定,匡扶正義,懲治邪惡,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引導人民學好向善,勇於鬥爭,勇於擔當,共同創建公平正義社會。所以,見義勇為的所謂"受益人",不應該狹隘的確定為某個特定個體,而應當是全體社會,因為它所捍衛和宏揚的精神,正是全社會需要和鼓勵的,受益的是整個社會。因此,見義勇為者遇到的困難,理應由全社會負責承擔,而國家作為全體人民利益的維護者,對見義勇為者實行包底救助責無旁貸,而不應僅在《民法通則》中推給所謂"受益人"。況且"受益人"往往並不富裕,很多情況下也負擔不起。當然,這與"受益人"在力所能及範圍給予見義勇為者幫助並不矛盾。而見義勇為行為所體現的精神與保衛國家犧牲受傷的軍人行為應該相同,對見義勇為犧牲、受傷者的救助,應該向為保衛國家犧牲受傷的軍人及親屬一樣待遇,才能避免不斷出現的見義勇為者與所謂"受益人"對薄公堂討要補償的難堪局面,也才能真正起到對見義勇為的表彰激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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