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包被搶兒子制止被刺身亡,在錢財和生命的抉擇中爲什麼有人會選前者?

一捧時光心底殤


23歲小夥在遇到歹徒的那一刻,將母親護在身後。

案情通報

9月8日,河北無極限某村開小賣部的翟某某與其母親曹某某到城東中鋪菜市場進貨,準備離開時,遇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搶奪曹某某的挎包,聽到母親喊“他有刀,趕快走”的催促,身高1米75的翟某把1米6的母親拉到身後,幾秒後,23歲的翟某某倒在了血泊中。
路人呂某上前制止,張某又將呂某扎傷,翟某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呂某某正在醫院接受治療。


有人說,把錢給人家不就好了,何必搭上性命?

不知道說話的人有沒有過被搶的經歷,上大學那會兒,暑假從家返回學校,出了火車站到公交站點等公交,眼看著車來了,周圍的人都開始攢動,
車門開的那一刻,大家蜂擁而上,就在那時候,我發現脖子上掛的手機鏈一下子輕了,低頭一看,果真手機被剪掉了,我看準其中一位婦女好像要從人群中退出,立刻我拽住了她的手,她說她沒剪,也可能是心虛,我使勁兒一拽,手機就從她的褲兜裡滑了下來,拿上手機我就上車了,事後,我想,好在我拽住了她握著剪刀的手,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有時候,當面對搶奪行為時,不假思索的會護住東西,但凡認真思考一下,可能行動會更加理智一些。

所以,23歲的翟某某看到母親挎包被搶的時候,更多的是“下意識”的反應,因為劫匪根本不會給他思考的時間。

難能可貴的是他護住了母親

小時候,每次遇到困難,總會有那麼一個人護住孩子,那人是母親,最近在讀繪本《愛心樹》,當我們年幼的時候,父母就像愛心樹一樣任憑我們索取,當父母年老之時,我們是否會做老人的愛心樹呢,為其遮風擋雨……
顯然,翟某下意識地將母親護在身後的行為詮釋了他是如此地頂天立地。

想想其母親面對23歲的兒子因為護住自己離開,心裡真的很傷心。

附:搶奪過程中使用了暴力,張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根據罪行輕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來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幸福媽媽的秘密


表明觀點:本案中根本不存在錢財和生命抉擇的情況,被搶女子的兒子進行制止的行為系本能,而不是因為錢財才和搶劫犯發生爭鬥。結合本案情況來看,犯罪分子的行為涉嫌構成搶劫罪並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情節,應當嚴懲!

當天早晨7時許,開小賣部的翟某與母親曹某到菜市場進貨後準備離開時,一名持刀劫匪試圖搶奪曹某的挎包,而當翟某上前制止時卻遭劫匪揮刀刺傷,隨後翟某不堪傷重倒地不起。退伍軍人呂某發現劫匪持刀傷人後徒手上前制止並與其搏鬥,但不幸也遭劫匪持刀刺中4刀。

首先翟某看到其母親挎包被犯罪嫌疑人搶奪時,其作為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阻止,更何況被搶奪的一方是自己的母親,這種行為跟所謂的錢財和生命之間做選擇根本毫無關係,這是本能。難不成面對搶奪第一時間不是反抗而是老老實實配合?

其次劫匪目前不僅導致翟某傷情過重身亡,而且還造成另一名群眾重傷,根據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並且有導致他人死亡的嚴重情節!根據《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目前的案發事實來看,該犯罪嫌疑人公眾場所搶劫他人財物並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情況下,足以判處無期以上的刑罰!希望能夠對此類犯罪分子予以嚴懲!


麋鹿說法


這個提問有問題,是把人帶向要錢不要命的這種思路,這對被害者不公!也體現了提問者在提問時,考慮欠缺,只看到了問題表面承現出來的東西。

當人被搶劫時,一般常規的想法是什麼?

當然,這裡有兩種情況。

一、手持兇器搶劫,那麼常人一般都會把財物交出來的,因為錢財畢竟是身外之物,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當然經過特殊訓練的除外。

二、手中暫時沒有兇器的,那麼我想大部分人會必生反抗之心的,莫非我能成功挫敗他的犯罪行為呢?必竟誰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為何你一搶就給你,那我也太慫了吧!

而此案就是第二種,碰到了一個窮兇極惡,視生命如草芥的沒有人性的野蠻畜生,在大庭廣眾之下,持刀殺人。

我想在此案中,碰到誰都會挺身而出的吧,自己的母親出事,誰能袖手旁觀呢?


寶爸社評


我看到你這個標題有點惱火,甚至有點過分,麻煩你把事情的來龍去脈搞清楚在來發稿,別把他人的痛苦用來建設自己的人氣。

2000塊錢也許在你面前不值一提,但是在一般的家庭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事情是兒子為保護母親去和歹徒打鬥不幸犧牲,所以這個事件告訴你的是親情的可貴,而不是讓你來鑑別錢與命的重要性,謝謝。

在一方面,人生下來就是為了生活,為了生活就是拼了命的去工作、掙錢,等到生病了就會拿拼命掙的錢去救命,所以錢與命不能單獨論哪個更重要,希望以後寫標題要注重方法、方式,謝謝。


不要對我好承受不了


當年我去北京造甲村出差,第一天吃早點,問清了一碗餛飩1塊5,一根油條5毛,吃著吃著,看桌上有盤鹹菜,老鹹菜,看著都不好看,我隨便夾了一根,好鹹,就沒在吃。結果算賬時22.5元。我覺著可樂,問老闆,老闆說,一盤鹹菜20,我不給,老闆拿出擀麵杖。我立馬掏出30,喊著,老闆,找錢,明天我還來吃,就是不吃鹹菜了,老闆都笑了,少要了2.5元,他說吃鹹菜,免費吃油條,我又吃了4根,老闆告訴我我不夠再要。


殺聲陣陣


為什麼有人會選擇前者?一是,這是人的本能,當有人要搶劫自已財物的時候,人的本能第一反應是要保護反抗;二是,人們都太善良了,他們以自己的本性揣測別人的本性。他們萬萬想不到有人會在光天化日之下敢下毒手,會這樣的窮兇極惡。當我們受到侵犯,特別是當遇到歹徒持刀行兇的時候,那我們就要注意了。我們最好不要和他近身搏鬥,因為工夫在高,還是要怕菜刀。加上在對別人進行身體傷害的時候,善良的人們一般不是歹徒的對手。反過來說,其實歹徒比我們更害怕,他自己知道是不義之舉,他必裝出要比我們更狠,更兇惡,更歹毒。有的歹徒明顯是在被相對刺激的情況下失控的,於是做出了傷天害理昧盡天良的事情來。說了這麼多話,我並不主張對壞人一味退讓,妥協。相反,我特別贊同和他們作堅決的鬥爭。對邪惡勢力蔑視無情打擊,才能有效壓住他們的囂張氣焰。不過,我們一定要講究策略,不要逞匹夫之勇,做出無畏的犧牲。要知道好人的命,一百個歹徒都不配。


邪雲野鶴


誰又會未卜先知呢?生命危險不可預判,可是辛苦錢被搶卻在眼前發生,不是不惜命,不是選擇了身外之物,只是想不到罷了。痛惜!

時間:九月八日七點左右

地點:河北無極縣一菜市場

事件:開小賣部的母子二人進完貨準備離開時,嫌疑人張某搶奪母親錢包,兒子阻止中被張某刺傷,搶救無效。


媽媽的天已經塌了,不要再批評“錢就那麼重要”,面對壞人兒子挺身而出擋在母親面前,多麼純孝勇敢的孩子,他心裡想的是保護媽媽。

要錢還是要命,這不是個兩難的問題。沒有案件發生時,人人都會說“把錢給他,保命重要”,可是當選擇就在眼前時,又會想“憑什麼給他”,這就是人性吧。

歹徒被制服大快人心,可是母親的痛苦誰來解?可憐了這個孝順的孩子,可憐了這個失去摯愛的母親。


從小告訴孩子:遇到危險要“見義智為”!

社會總會有不美好的一面,童話故事的世界裡也有巫婆,如今,在校園,在課堂,在家庭教育中,我們已經不再告訴孩子們見義勇為,而是教給他們如何避免傷害和求救。人生路長,會遇到很多事,每個人都要懂得自我保護,尋求援助。

但願世界越來越美好吧!


青荷詩苑


這個不叫選擇前者。也不能叫是在錢財與生命之間的選擇!

9月8日7時許,無極縣某村開小賣部的翟某某與其母親曹某某到東中鋪菜市場進完貨準備離開時,遇張某某搶奪曹某某的挎包,翟某某上前阻止時,張某某持刀將翟某某扎傷。在制服張某某的過程中,張某某又將呂某某扎傷。翟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呂某某在醫院接受治療。


一、一開始張某某並沒有拿出刀

看到有人搶奪自己母親的包,上前制止,翟某某的行為是正常的。

你總不能說看到有人搶自己母親的包,就讓母親伸手再送給他吧。

而在當時的情形下,翟某某是為了不使母親受到傷害,將其母親推在身後,翟某某應該是應急反應,下意識的要去阻止對方,不會想到對方還會掏出刀子刺人。

一般情況下,搶奪犯沒有搶到東西,在還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是會逃走的。

只是這個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鬼迷了心竅,居然用刀殺人,他連自己的小命也不要了。

本人覺得,翟某某受傷是意外。


二、不能苛求上來幫忙的人

其他人看到有人搶劫,上來很多人幫忙,在制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過程中,呂先生還被紮了四刀。

我們不能再跟呂先生說,錢財和生命,哪個重要吧。那會褻瀆了呂先生和其他的人的正義行為的。

對這些正義之舉,應該讚揚,不能苛求。

更不能簡單的去算這筆賬。

有人站出來,控制住了搶劫犯,其他的搶劫犯就不敢再來這裡搶劫。否則,他們陷入的就是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

而如果,連被搶奪的人都屈服了,自己都不去反抗,又怎麼能乞求其他人的仗義援手呢。

社會需要正能量。

否則,惡人就會橫行。

正能量會抑制邪惡。

這起事件就是在警方還沒有到來的時候,周圍的群眾就制住了這個搶劫犯。

這個搶劫犯就算是有同夥,那是也不敢站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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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說句真心話,這年月一個人遇到劫匪,最好不要與他硬碰硬,那樣會吃虧的。畢竟,犯法的人都會有準備,十有八九帶有兇器。一旦把他逼上絕路,歹徒會與人拼命。如果一個人為了錢財,不懂自保,丟了性命,那就太可惜了。因此,一個人突遇搶劫,如果不能保證自身的安全,還是蝕財為上策。


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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