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抓造成骨折索赔14万,法院表示抓贼属于正当防卫,对此你怎么看?

callme江湖


听老辈人说:过去逮住小偷,就是不把他打死,也能把他打得脱层皮!没打死,算他命大;打伤了算他活该!

听老辈人又说:偷鸡摸狗这个“职业“,本来就有着极高的风险;挨打挨揍,是他们正常受到的“待遇”,是他们入门这个“职业“后,必修的“功课”;除非他是一个绝世神偷,能做到零失手,一次都没被逮住,才有可能逃过皮肉之苦或伤筋动骨的惩处。

听老辈人接着说:从来就未听说过,在以前,在过去,哪个小偷能像现在这样,逮住了,挨了打,被打得受了伤后,竟然还好意思涎着脸、没羞没臊地、无忌无惮地又敢上法院去告抓他的人?而且,还冠冕堂皇地素要起赔偿来了!弄得小偷偷东西不怕,反而抓小偷,倒成为一件犯法的事了!

当老辈人说着这种事时,总是越说越生气,于是不由就情绪很激动地会骂上一句来收尾:“现在这些贼东西,怎么能胆子大到了这种地步?怎么能不要脸到了这种程度?去他X的,尽是些什么玩意儿呀!”……

好了,我们就回到这件事上来说——

2016年3月19日,骆某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盗窃一个电瓶以及一个废旧水龙头。

钱某发现后就上前询问,骆某突然把他推至一旁,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

见此情况,钱某大喊“抓小偷”。当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被正在聊天的林某、陈某拦下,涂某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也赶来。最终,三人合力将骆某按倒并控制在地上。报警后,民警将骆某带至派出所调查,询问中,骆某对偷盗行为供认不讳。

第二天,骆某称“外伤后腰痛一天”,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后,认为其受伤系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骆某先向抓住他的四人索赔未果后,便诉至江宁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4万余元……

近日,南京江宁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文,判决驳回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并且认定,涂某、陈某制伏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因此,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亦如“昆山砍人反杀案“的判决一样,是正确的,进步的,公正的,正义的!符合道义,顺乎情理,呼应民意,鼓舞人心。

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时,法律要赋予公民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我们认为,仅仅驳回小偷的索赔诉讼,这还是不够的。

是否,还有必要再对小偷给予“罪加一等”的惩处呢?

也就是说,除了对小偷予以“盗窃罪”的判处,也要予以“诬告罪”的治罪。

只有这样,才或有可能真正杜绝连小偷也敢找被偷东西的人赔偿这种滑天下之大稽的事发生;不能让“看牛的被偷牛的给打了”这种自古在情理上就不可接受的,就受到讽刺的事情真的就在现实生活中出现。

包括对所有无理取闹的人,对那些不管是什么原因,不论是谁的责任,只要在哪个地方跌伤、跌死或自杀、猝死的,就找哪个地方赔的人或家属,也统统要予以“诬告罪”或“诈骗罪”的判处。让讹人,碰瓷等等不要脸的索赔行为,都要付出被法律惩处的代价!

让老人跌倒有人敢扶,让小偷抓住有人敢打,让恶人逞凶时有人敢义无反顾地反击……让公道情理与法律条文,更完美地融合为一体……

所以,我们为江苏最近接连对“昆山砍人反杀“及“失主打伤小偷”这两次案件都予以了“正当防卫”的判决而要点大大的赞!


偶来三径


表明观点:对于该案法院最终判决失主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我也很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勇气让骆某敢于去法院起诉索赔的?

事件概述:

2016年3月19日,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骆某盗窃一个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物主钱某发现。骆某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钱某大喊 “抓小偷”。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钱某的丈夫林某和邻居陈某正在聊天,一把将他拦下。而邻居涂某也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赶来帮忙。

2016年3月20日,骆某来到医院进行治疗,他称“外伤后腰痛一天”。经医院诊断,骆某的第2至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认为他受伤是因为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于是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4万余元。

个人观点:本案不应支付任何赔偿款,完全系骆某咎由自取!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邻居和物业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小偷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新闻可以看出,骆某在行窃失败后,意欲逃离,但是被钱某、陈某、涂某以及林某共同抓获并报警处理,因为在反抗的过程中过于激烈,才导致骆某自身遭受伤害的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钱某、林某、陈某、涂某赔偿骆某的前提应当是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与骆某之间的伤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很显然本案中骆某偷盗他人电瓶和废旧水龙头被失主钱某发现,钱某随机采取措施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过错,同时其他三人听到钱某呼声之后连同抓获骆某的行为本身也并没有过错,相反还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而本案中四人的行为均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骆某偷盗在先,面对四人的追逐过程中反抗激烈导致的伤害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最后,面对不法侵害,不能一味的退让,必要的时候给予其迎头痛击,本案中的骆某的行为就是典型案例,所以我也很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勇气能让骆某提起诉讼径行索赔?


麋鹿说法


独角兽观点:小偷果然脑洞大开,还以受害者自居。小偷的逻辑错误在于事情因其而起,其犯罪在先,自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要为法院的判决点赞。这次总算没有和稀泥。在失主和邻居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果断判决小偷自己承担后果,符合社会对正当防卫的信赖。

其二小偷想多了。小偷肯定振振有词,认为自己偷东西,自有警察来管。但是失主不能弄伤他。既然失主弄伤了他,就得赔钱。可是小偷的逻辑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事情的连续性。要是没有他的过错,失主怎么会跟他发生联系,怎么会弄伤他。

其三所以对于这类案子,如果失主故意拘禁小偷,或者将其打伤打死,失主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是像题目中这个案子,小偷受伤并非失主故意而为,失主是不承担责任的。


律师独角兽


小偷己形成了违法犯罪行的事实,在实施了违法犯罪时被正义打击致其受到伤害,所致这种伤残并非是一种正义,见义勇为和维护良好的英雄壮举行为,反而理直气壮的行使伤害索赔是背弁了正义,不应该倡导这种行为和事实再生,反之,有故意,有意向地支持与鼓励违法犯罪滋生,成了违法犯罪也不是可耻的行为,反成了合理合法且也光荣的一件事了。


多发言


骨折看来比偷强呀,偷一次不过是万儿八千,到法院索赔开口就上十五万!难道现在这些犯罪分子都以为法院是他们家开的,法律是他们家定的不成?真敢要!


恩嗯嗯嗯嗯嗯嗯额


这次法院判的合理!以前全是小偷被主人打伤了!主人还要负小偷医疗费等等……这次怎么啦?早就该这样判了。小偷他偷东西的时候,都是有准备的!都会带有致命凶器!他偷主人家的时候,看见主人和他搏斗!先杀了主人再说!如果主人装睡觉,任小偷怎么偷,都不吱声,就能躲过一死!如果拼搏,必死无疑!以前有的主人也打胜过小偷!但小偷受伤了,跑不掉了!才背抓住,但主人又要负责带小偷看伤!这样太不公正了,这次看了这篇帖子,感觉法院做的公正!这个案例就应该这样判。


荷146142338


两年前央视法制节目播出:法庭上一对夫妻状告业主打伤小偷儿子,要求赔偿⋯⋯,小偷突然起立,非常的理直气壮地大声说:我盗窃犯法有法律管,你打我就是违法,打人犯法,要赔偿我的医疗费和生活等费用⋯⋯⋯。无耻之极,令人至今忘不了。


朝林826


不能赔,这样会助长犯罪,赔了大家都去做小偷好了,偷到就是赚到,被抓到也不怕打了还可以拿到赔偿,怎么都是赚,还有好人过日子吗


别让自己成为孤岛


小时候听说以前村里抓到过小偷被群众围殴打死,之后村里七八年没闹过贼!如今抓小偷风险太大,很容易丢命或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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