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崑山「電車男」非特種兵而是酒店電工,近期屢遭不幸……

對於崑山砍人案

有網友稱

奪刀者之所以身手矯健

是因為屬特種兵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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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為電車)

針對此種言論

一網友說自稱前同事爆料稱

“電車男”的身份並非特種兵而是酒店電工

但近年來家庭屢遭不幸

兒子患癌症、父親去世

生活壓力較大……

該同事稱

“電車男”在事發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職

為分管電工工作的負責人

私下裡,“電車男”為人和善、待人友好

並不像一個喜歡衝動的人

正面視頻曝光

“寶馬男”獲見義勇為獎屬實

8月29日,針對網友曝出崑山砍人被“反殺”事件死者劉某曾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證書

一事,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了情況說明:

劉某曾舉報有人販毒的線索,警方據此抓獲毒販。目前我省見義勇為獎勵規定“並未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對其獎勵是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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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崑山死亡寶馬男曾獲見義勇為證書 (已證實)

8月27日晚,崑山發生了一件命案

網上也流傳出一段“寶馬男”被反殺的視頻

事件經過大概是這樣的……

從另一角度,可以更清晰地看到現場狀況

事發當晚的監控視頻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男”從車上下來,對“電車男”拳打腳踢。

在一陣纏鬥之後,“寶馬男”回到車上拿出了一把刀,砍向“電車男”。“電車男”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千鈞一髮之際,砍刀竟不慎從“寶馬男”手中掉落,“電車男”眼疾手快搶得砍刀,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一刀一刀砍向“寶馬男”

,“寶馬男”連連躲避逃竄,但“電車男”不依不饒連砍數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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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有相關圖片和網絡信息顯示,“寶馬男”被“電車男”砍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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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崑山公安發佈警情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發佈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照片和視頻。

事後,根據朋友圈流傳出的消息。死去的“寶馬男”當時是喝了酒、壓實線、佔用非機動車道、隨身攜帶管制刀具,從朋友圈裡的圖片來看,這個死去的男子上半身全是紋身、日常配戴大粗鏈子,結合事發當晚的違法違規行為,完全符合公安機關前陣子發佈的黑惡勢力29種常見外在表現形式的頭兩條

1、佩戴誇張金銀飾品炫耀的人員和以兇獸紋身等彪悍、跋扈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2、態度蠻橫、粗暴,隨身隨車攜帶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更有網友曝出,死者“寶馬男”道上名為“龍哥”,案底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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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紋身男劉某龍生平事蹟: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2018年8月,因無故滋事、持刀傷害他人被當街反殺。

針對該起案件和視頻,網友們引發熱議。

有律師表示“電車男”可能涉嫌防衛過當,理由是“電車男”撿起刀砍了“寶馬男”幾刀後,寶馬司機落荒而逃,此時電動車主不應該繼續追砍,繼續追砍則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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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很多網友認為,寶馬男手持長刀砍人,騎車男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長刀反擊,是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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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電車男”究竟有沒有防衛過當呢?

首先,大家先看看法條是怎麼規定正當防衛的。

中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見於刑法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4、對象條件,即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

5、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落實到本案來看,有專家結合正當防衛的五個條件論證了“騎車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起因條件

“寶馬男”持刀砍向“電車男”是典型的不法侵害,而且具有現實緊迫性,關於第一個起因條件本案是完全符合的。

時間條件

從“寶馬男”持刀砍“電車男”到二人爭搶掉落在地的砍刀這個過程,顯然不法侵害都是持續進行的

但是,“電車男”持刀反殺“寶馬男”這個時間節點是否應當認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呢?

從視頻來看,“電車男”在搶得砍刀後於“寶馬男”摔倒之時往其腹部重重地砍了一刀,之後“寶馬男”開始逃跑,該專家認為,“寶馬男”逃跑並不意味著不法侵害結束,只是在“電車男”搶到砍刀之後在局面上佔到了“上風”,並沒有解除不法侵害的威脅,在“寶馬男”逃跑到其車上之後極有可能有下一步的報復行為,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結束,應綜合判斷,不能簡單的考慮“寶馬男”逃跑了,就認為沒有任何危險的可能。

主觀條件

“電車男”從剛開始的被三人推搡、毆打到被“寶馬男”拿砍刀砍,以一個看視頻的旁觀者角度都可以感受到“寶馬男”要砍死“電動車男”,他能做的除了逃跑就是反抗,但是他都意識到“寶馬男”要傷害他的時候,他並沒有第一時間就逃跑,而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在被砍幾刀的情況下,與“寶馬男”拼命爭搶掉落在地的砍刀,除此之外他別無選擇。當然,目前尚不可知“電車男”的供述,但就客觀情況而言,專家認為,

“電車男”具有防衛意識應當是毫無疑問的

對象條件

在“電車男”搶到刀之後並未遷怒於他人,僅僅針對侵害人“寶馬男”進行了防衛措施,視頻畫面也顯示得非常清楚。

另外,專家提出的最後一個條件——限度條件,是本案爭論的焦點。

有的網友認為,在“寶馬男”腹部被砍傷往車的方向逃竄的時候“電車男”仍然持刀追砍,是防衛過當。

還有網友認為,“電車男”將“寶馬男”砍跑之後,並不知曉“寶馬男”的身體狀況和逃跑意圖,萬一“寶馬男”又回車上掏出一把槍呢?這樣的防衛行為並未超出合理限度。

該專家認為,“電車男”的防衛行為並沒有超出合理限度,並不是防衛過當。他分析道,事實上“電車男”在本案中作為一個弱者,面對持刀砍殺的生命威脅,法律並不能奢求其理性地判斷“寶馬男”逃跑行為的性質

,且當時“寶馬男”被砍傷後依舊具有行為能力,往寶馬車方向跑的行為不能排除“寶馬男“有可能採取駕車撞人等進一步侵害行為的可能性(畢竟能從車上掏出刀,誰知道還有沒有其他更具有殺傷力的東西)。

在此基礎上,法律不應苛責被不法侵害人超過常理的“剋制”自己的“自救行為”,而使自己重新回到具有極大人身危險性的環境之下。如果“電動車男”在看到“寶馬男”逃跑之後就停手,那麼,他迎來的很有可能不是息事寧人,而是“寶馬男”更加強烈的報復措施。

面對爭議,我們也專程請教了兩位律師,讓他們談談對此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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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芳 律師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監事;第十一屆廣東省律師協會經濟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省新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監事 南芳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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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視頻中看到,“寶馬男”下車後對電動車車主毆打,“電車男”躲避較多,偶有回擊。

一番肢體衝突後,“寶馬男”往回走向寶馬車,“電車男”也沒有追的舉動,事情本可以就此打住,“寶馬男”突然從車上拿出一把刀對著“電車男”砍擊。由此,對本次事件的起因“寶馬男”有錯在先;

2. 面對“寶馬男”的持刀砍行為,“電車男”先採取了躲、擋等防衛行為,當刀被擊掉地上,“電車男”拾刀向“寶馬男”揮砍。在這個時候,“電車男”的行為仍屬於正當防衛,不排除“寶馬男”繼續尋機傷害“電車男”;

3.從視頻能看到,“電車男”砍向“寶馬男”的過程中,“寶馬男”摔倒在地至爬起時,“電車男”對“寶馬男”砍了數刀,“寶馬男”捂著肚子逃跑的過程中,“電車男”又揮刀砍“寶馬男”數刀。本次事件結果是“寶馬男”最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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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件事是“寶馬男”先對“電車男”毆打,在沒有吃虧並佔上風的情況下又持刀砍向“電車男”,該系列行為嚴重危及到“電車男”的人身安全,屬於暴力犯罪,依據刑法規定,對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根據報道情況及視頻資料初步分析,“電車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無需對“寶馬男”的死亡負刑事責任

南律師認為

屬正當防衛

“電車男”無須負責

看來我們的律師是同意網友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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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些網友提出的“電車男”具有無限正當防衛權的言論

另一位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任長征律師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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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長征

律師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

中國刑法有一個無限正當防衛權的解釋。

而司法實踐中,對正在進行的,比如強姦,綁架等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反擊造成對方的傷亡,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這僅僅限制在自己自由掌控的空間,比如說自己的私人空間裡。在家裡、單位裡遭到不法傷害,如果受害人反擊造成了對方的死亡或者重傷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但是像這種在路上的打鬥,雙方有一種鬥毆嫌疑,司法實踐中,如果說沒有媒體的關注,僅僅靠法官的裁量的話,很容易將“電車男”判為防衛過當。

難道“電車男”要負責任嗎??

對於此種可能的結局

有網友怒言:

地痞無賴成英雄 平民百姓成流氓

那麼,對於此事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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