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了!發票常見違法行爲及處罰依據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全了!發票常見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6.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8.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9.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10.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11.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1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3.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6.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7.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逃避追繳欠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0.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2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3.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4.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出口退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25.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徵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燬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27.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9.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來源:盈科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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