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传销的人勒死监工并逃离,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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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这个问题说的是云南保山张某在反抗中勒死传销团伙小头目王某的案子。当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起诉,张某的律师以正当防卫过当来辩护。我则认为,这属于正当防卫。


第一可以对比昆山反杀案。昆山反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史的一大进步,正当防卫再也不是纸面上的概念。正当防卫的重要前提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本案中,张某已经被传销团伙限制人身自由20多天,传销团伙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在勒死王某前,王某已经先用手掐住了张某的脖子,张某可以说直到最后都一直在受到不法侵害。这个案子里的不法侵害持续,比昆山反杀案更没有争议。

第二将这个案子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样符合群众的心理预期。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现代法律更重要的意义是给普通群众心理预期,让大家可以预估自己的行为合法或者违法。这个案子,张某在生命受到威胁时,符合普通人的反应,随手用衣服帽子的绳带勒住王某脖子进行反抗。并且在王某死亡后,主动报警。怎么看张某都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将张某的行为界定为正当防卫,符合普通大众的价值观。

第三对于传销组织这种应该扫黑除恶的对象,也应该有一些案例给敢于非法拘禁他人、肆意伤害他人的团伙头目以警告。法律的作用在于引导规则,在于发挥威慑效力,正当防卫本来就应该给予普通大众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权利。


律师独角兽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在危险的环境下,应该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这是昆山反杀案中通告人性化的一面。我们可以根据这一案例来评判此案的特征,可能很多人没经历过北派传销,不深知北派的控制人身自由,威胁生命安全的内幕。就拿去年的“李文星案”来说,一个出校门的大学生,被蝶贝蕾传销组织杀害了。这就是一场严重的危害性很大的传销案件!

如果换作一般的人作为张某的角色,我不知道有几个人能淡定的面对传销分子的恐吓,威胁。就像老样当初接触传销的时候,跟我说开的那一会,我也是心惊胆战的,生怕我会成为一个失踪人口。于是第一时间把地址,定位,发给了我最好的兄弟。

假如我进入的那个传销组织,也用语言和行动来威胁我,我肯定也会反抗,也会进行自卫反击的。我相信每一个人都会有如此行动!

我很多粉丝都是从北派传销出来的,他们进入传销的时候,被各种方法征服,有的一进门就被“生孩子”(蝶贝蕾的一种征服新人的手段,一堆人掐新人大腿内侧的肉。),有的被假天狮传销组织,一进传销窝点被“叠罗汉”(十几个人把新人压住,压到新人求饶),有的被中绿传销组织断食,封闭隔离,直到把他饿得没有力气了才放出来,甚至有一个粉丝整整二个月关在小黑屋没有见过太阳。。。。。。等等各种案例(不相信的朋友可以私信我,我会让我的粉丝亲自给你描述)

当我们遇到这样的传销组织,如何能冷静,如何能正当使用防卫权?在生命时刻受到危险的环境下,请法律不要强人所难!

各位朋友,你们觉得呢?如果你看完文章觉得这传销离我很远,你可以默默的离开,如果你觉得这个社会需要大家贡献一点力量,来打击传销,弘扬正能量,不妨留言转发!


老样


本案其实非常有意思,不亚于昆山正当防卫案。

当别人掐住你的脖子的时候,你进行反抗,并用绳子勒住别人的脖子,同时还建议一起松手,但对方却拒绝,不愿松手,你该怎么办?

有个小伙张某被传销组织关了20多天,后来跟非法拘禁他的看押人员王某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就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目前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张某是否正当防卫,要看具体的案发过程,笔者认为,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可以为小伙争取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

第一,本案关键是,张某勒死传销人员时,对方也正用手掐他,张某处于非常紧急的危险之中

事情发生在2018年2月10日凌晨,张某上厕所,看管他的传销人员王某就跟着一起到了出租房的厕所里。 当时的场景,只有张某和传销人员王某两人,据张某对侦查机关留下的供述:进入卫生间后,王某对他说:小弟,今天领导讲的话,你听清楚了没有?如果弄不到五六万元,是给男人丢脸,你丢得起这个脸吗?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还是好好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会做啥了。要是他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  

这种话是典型的人身威胁。 张某提出:“我给你(王某)1万元,请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话,我们一起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王某当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并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根据张某描述,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当时是冬天,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据张某所述,此时王某也正掐着他的脖子。 在这种对峙的过程中,张某向王某提出过一起松手,相互停止伤害,可王某就是不愿意。于是10多分钟后,被绳子勒住脖子的王某就失去了反抗。 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并离开卫生间,王某死亡。

这个细节,才是本案的关键:当别人掐住你的脖子的时候,你进行反抗,并用绳子勒住别人的脖子,同时还建议一起松手,但对方拒绝,你该怎么办? 我的办法是除了正当防卫,用无限防卫权进行反击,保护自己的生命,打击不法侵害,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二,小伙张某被骗进传销组织后,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本案发生在2018年春节,小张被骗进一个卖化妆品的传销组织。其在得知自己被骗后,要求离开,但传销组织头目李某安排王某等人严格看管张某,并将张某的手机和身份证搜走。属于典型的限制他人人生自由。

第三,20天内,张某曾遭到传销人员五、六次殴打,人身安全处于危机之中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笔者认为,目前公布的案情还不全面,主要看小张当时是否面临现实的危害,是否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以及小张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

对此,我们不能以事后的“上帝视角”来观察小张的行为和状态,要考虑到当时小张被传销人员拘禁,同时被监管人员掐住脖子的现实状态。

正常人都知道,被掐住脖子是极度危险的,小张拼命反抗是出于本能,而其挣脱中,此时张某采取无限防卫措施,就显得有必要性,如果真实的案件情况符合,也就是说,对当时现场的情况,如果张某的供述是真实的,为其做无罪的正当防卫辩护是合理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所以关键的问题就看张某本人供述的真实性。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这个问题,今天看过很多回答,落在群众的眼中,基本属于正当防卫判定,我也不是标新立异,也不是自出山道。

法律不是一言之词,更不是感情牌。

是公正,公平,并且符合大众利益的!

在本案中,张某是某实在过失杀人,或者故意杀人,或者正当防卫。

我不做判定,我不是法官,不代表法律,我的话,仅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

首先,本案与昆山案件有区别,并不是监控视频内的清晰事实,而是案发之后的现场,所以受害人的口述,是否作为正当防卫的判断依据,有待考证。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受害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暴力等行为时,给予受害人的特殊除法之外的权利,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那么,在本案中,张某被传销人囚禁,人生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是否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张某的杀人行为,没有视频证实,仅仅是其口述,所以不能完全认定,是其在生命受到危害的时候,进行的反抗行为,而造成的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

其次,被害人王某,是否构成了对张某的生命危害,这也有待考证。

最后,整个过程中,是张某在个人逃跑过程中,所进行的杀人行为,还是张某为了反抗自己受到的侵害,进行的防卫反抗,这也需要考证!

结束语:法律赋予了每一个人的人生权利,故意侵害他人的人生权利,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这并不表示被害人可以被受害人杀死,同时,我们每一个人需要明确一件事情,本案的受害人所有的行为,都需要考证,不是你说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

违法固然可恶,但人命如天!


笔下乾坤


既然“反杀男”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了,那么这起案件又有什么理由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呢?他们两者不都是在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紧急时刻才出手反击的吗?

据报道,2018年1月21日,云南保山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与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张某走出卫生间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从基本案情中可以看出,张某是在被“监工”王某掐住脖子的情况下才出手反击将对方勒死的。如果这都不是正当防卫,难道要张某乖乖地被王某活活掐死吗?

况且,这只是经查明的部分事实,更多发生在传销内部的情形并没有得到曝光。张某深陷传销被非法拘禁20多天,在这20多天里他遭受了怎样的折磨和恐吓其实不难想象,毕竟传销内部水深火热的非人待遇,早就频频见诸报端为人熟知。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张某在那20多天里遭受的肯定不只是非法拘禁那么简单,很有可能遭受了诸多暴力。


目前本案还没有正式宣判,检方认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张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张某只是防卫过当。我想本案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反杀男于海明案件”中确立的法律思维,张某在深陷传销的20多天里,他的人身安全遭受持续伤害,并且在被王某掐脖子时面临着紧迫危险,他难以预见王某会不会就这样把他掐死,更无法预料传销组织还会如何伤害他。因此他出手反击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且不属于防卫过当。

希望本案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冰焰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主要看不法伤害行为是否具有致命性和紧迫性。

新型传销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以洗脑为主,传销人员赶都赶不走,整日做着老总、老板的发财梦。传统一点的传销一般以精神控制和身体控制相结合,主要是非法拘禁。




依据

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规定在刑法第20条和第232条,具体就不阐述了。当然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来说,若人身自由被控制,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利主动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适用都要以事实为依据,没有具体的案情,难以定罪。就像昆山杀人案,刘海龙若不是跑向宝马车,而是跑向另外的方向,此时于海龙还追砍,就构成防卫过当。


构成正当防卫

同理,如果传销人员人身被控制,又没有其它救助手段,只有在杀死监工的情况下才能逃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如监工将不听话的传销人员监禁在一个密闭空间,并派人看守,而且周围环境较为偏僻,其它同伙就在附近,勒死监工并逃离,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不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一种情况,不致死便可逃离,但仍采取致命手段,则属故意杀人。如监工和传销人员一同出去买菜,走在路上时,传销人员完全可以采取较轻的伤害手段,创造时间和空间来逃跑,而不是罝对方于死地。况且你死我活的争斗,并不利于逃跑。

最安全的做法是,有人将老总、老板、项目、工程挂嘴边时,你就离他远点。


美易逝唯爱永恒


传销就是人们痛恨的非法组织。

传销分南北派传销,南派传销重在洗脑不限制人身自由。北派传销就像绑架一样的性质限制人身自由。两者之间都对社会危害极大。


下面重点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北派传销,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误入了北派传销。北派传销主要就是限制人身自由,诈骗你的钱财为主。通常都是通过朋友见面或者利用网路交友,网友见面拉你入伙。我吃过亏所以奉劝大家陌生人的微信不要加不要和陌生人聊天。我想说的太多了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多说了,没事的可以搜下百度涨涨知识别被人骗进去了。

下面切入正题,本案中小伙我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是还是希望法律能够网开一面判正当防卫。昆山事件的于大哥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让我相信了舆论的力量正义必胜。传销组织者别说杀一个,杀光我都支持。限制人身自由,榨取l别人的血汗钱,整个就是社会的蛀虫。下边给大家还原一下本案经过:

再次呼吁社会各界,通过舆论压力判当事者正当防卫,组织传销死了活该。我看以后传销组织者们怕怕还敢不敢限制人身自由,榨取人家的血汗钱。算是给他们的一点警告吧


豫森老师


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属于不法侵害之一,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为债务纠纷,你请了一帮要债的,限制了债务人即使是几个小时,也被认为是非法拘禁。

从媒体的披露中,嫌疑人深陷传销组织,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二十天之久,手机,身份证都搜了,连上厕所就有人看管,按照一般解释,完全属于非法拘禁了。

既然是非法拘禁,本案的嫌疑人当时是处于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律师认为是正当防卫,检方否认正当防卫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正当防卫是基于嫌疑人被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犯罪的)受到了不法侵害,从而得出的结论。

检方否认嫌疑人正当防卫没有法律依据,是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非法拘禁,既然不是非法拘禁,(传销组织没有犯罪)那就没有被不法侵害,因此,才有检方公诉的是故意杀人。

本案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传销组织是不是属于非法拘禁,既然检方认为律师的正当防卫辩护没有法律依据,那就不好判定了。

只看到媒体披露过,限制人身自由几个小时,就被认定为非法拘禁,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20天,检方就不认为是不法侵害,那就只能说明,吃瓜的对于法律还不是很了解~~


pulaoda627


云南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发现不对,想离开的时候,遭到这一组织的头目李某搜走了身上的一切财务,并指派"监工"王某对他日夜看守,防止他逃跑。



张某在被非法控制拘禁的二十多天里,一直没有办法逃离,还先后五六次遭到传销人员的殴打。在事发的这一次,终于等到上侧所时与“监工”王某单独相处的机会。当他听到王某说,他要是再不听话,头目李某会废了他的威胁后,决定了逃离。在与王某的言语交涉中,却被王某掐住了脖子;但持续4分钟后,却反被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了一根绳子,缠住了王某的颈部。后两人都感到不适,张某提出一齐松手,王某却不原意。这样过了10多分钟后,王某完会失去了反抗。随即,张某用衣物塞住了王某的嘴,怕他叫人。并立即向警方报了案,说他被骗进了传销组织。警方却发现王某已在侧所中死亡。……



众所周知,传销一直都是国家取缔和打击的对象,也是人民群众个个无比痛恨的非法组织。因为,人只要被骗进这个组织,轻者人不人,鬼不鬼,六亲不认;重者深陷其中,家破人亡;更甚者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就象张某,从被骗进这个非法组织开始,就遭到非法拘禁二十多天,并经常被殴打,生命一直在遭到不法侵害;所以,他相信如果自已一直反抗又不逃离的话,这条命迟早会被不明不白的废了的,到那时恐怕会无人知晓,连自己的尸首都可能找不到的。但当他选择逃离的时候,却遭到"监工"王某的阻拦,并在王某先动手的情况下,求生自卫的本能却让他“反杀"了"监工"王某。所以,个人认为,说他是故意杀人是不成立的,其一,是王某先动手的;其二,在他拥有绳子勒住对方的脖子,境况完全占优时,还提出一齐松手;其三,在王某失去反抗后,他还用衣物塞住对方的嘴吧,显然是以为王某只是暂时昏迷,还怕他叫人;其四,立即报了警,证明他当时还没有觉察到杀了人,所以还没有恐惧感。……


当然,我们现在还只是看到了有关媒体的一些未经证实的报道,最后的案情陈述和判决还要以人民法院的宣判为准: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是正当防卫?我们就静静的等待结果吧!

图片摘自网络


知足常乐1284922


说一个和传销相关的,因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亡被判无罪的案例。

先说结果:法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当事人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7)冀刑终77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裁定。

案件事实:李某某及赵某等人在廊坊市进行非法传销活动。2016年3月7日17时许,赵某以找工作为名将被告人鲁某某骗至廊坊市,后在赵某等人陪同下鲁某某购买了折叠水果刀和水果等物。当日20时30分许,赵某等人带鲁某某至胡同,鲁某某感觉被骗,不再前行。赵某遂进入传销窝点告知,李某某等人预谋控制鲁某某后强行带入。此后,李某某等人到胡同内,以借打火机为名接近鲁某某,乘鲁某某不备,实施抓胳膊、捂嘴等行为对鲁某某进行控制,鲁某某挣脱中掏出并打开水果刀。后鲁某某被摁倒在地,李某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鲁某某乘机逃离。李某某因被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受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突、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鲁某某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死李某某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鲁某某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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