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人身伤害时,正当防卫过当是否成立?妥与不妥为什么?

心平气和更快乐


唐雪案件正当防卫。如果把这个案件,复制粘贴在李雪 ,王雪,,,,等雪身上,也是正当防卫,那才是法律的进步。如果不是。那是对法律的践踏。


火箭军威武


一、【正当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是“武装械斗”中伤死对立的两方面,首先必需分清:

1、谁是【正当防卫人】!

2、谁是【不法侵害人】?

本案中,李德湘的【不法侵害人】身份经过5个环节司法审查确认:

(一)2019年2月8日23时,死者李德湘与小轿车司机发生“交通肇事纠纷”。据李德湘的父亲李兆云辩称“死者李德湘的小腿被小轿车刮碰致青瘀紫”。即便如此,未达到“二级轻伤”及以上,致伤人不涉及犯罪。民事调解仅限于“医疗费”,最高也不会超过2百元,更未达到5千元。乘客唐雪组织李德湘与小轿车司机,以调解方式结案。乘客唐雪无过错。李德湘不服调解,应当向交警报案,申请行政交通仲裁。李德湘继续向唐雪讨要“说法”,李德湘是【不法侵害人】。

(二)父亲唐加勇带女儿唐雪到李兆云(李德湘父亲)家,指证李德湘蛮横无理,也没有对李德湘的人身造成任何伤害。之后,父亲唐加勇带女儿唐雪走出李兆云家大门外时,李德湘却脚踢唐家勇胸膛,李德湘直接侵犯唐雪父亲唐家勇的“生命安全权”,构成了“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人】。唐雪【正当防卫】和父亲唐加勇反揍李德湘,也没有任何“轻伤”危害后果,防卫不过当。

(三)唐雪和父亲唐加勇回家后,李德湘却跑到唐雪家大门外巷道口50m处,继续公开侮辱漫骂唐雪与唐加勇父女2人,声称:喊人把唐加勇一家砍死。李德湘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距唐加勇大门50m的巷道口。唐加勇回家后,打电话给李兆云;李兆云从家中赶到距离200m外的巷道口,责令李德湘的朋友强行把李德湘抬回李兆云家。

(四)回家后,李德湘仍要去唐家“讨个说法”,李兆云监督李德湘的朋友陪同到了唐家门前,李兆云责令李德湘向唐加勇道歉后,李德湘仍以“讨个说法”为名【寻衅滋事】。李兆云指令李德湘的朋友把李德湘押回李兆云家中看管。

(五)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李德湘躲开李兆云的监督,拿菜刀到唐雪家大门前,用菜刀砍砸唐雪家的大门。李德湘5次施暴,凶恶本性毕露。

二、【正当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是否过当?是第二层法律关系!

三、您标题中未确立具体案由情节,仅凭伤情无法确认性质。

四、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唐雪“正当防卫一案”的情况通报》已经定性:唐雪属正当防卫不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2020年1月3日04:33补充举证:《防卫权优先的风险必须由侵害人承担》光明网评论员14小时前· 光明网评论员官方账号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1月1日)有媒体报道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就公众关注的“丽江反杀案”发出通报称,防卫行为人唐雪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日,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对唐雪做出不起诉决定。

据早前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对此案做出的起诉书,该案发生在2019年春节期间。2月8日晚,防卫行为人唐雪在住家附近因醉酒的被防卫人李某拦其乘坐的送行车而产生纠纷。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持菜刀来到唐家,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唐雪听到砸门声,拿了两把水果刀出门查看情况,随即与李某扭打在一起,被劝阻者拉开后,李某往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送医不治死亡。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广为关注。如果此案以上述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所诉罪名定罪“防卫过当”,则是对近年全国各级法院对防卫不法人身侵害的行为进行肯定的法律导向的变向。对公众的关注,云南省检察院回应称,该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已派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现在,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对防卫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无疑是对防卫行为的正向肯定,保证了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

防卫行为,是刑法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刑法有关条款为防卫行为加上了限制性定语“正当”以及“过当”。既有“正当防卫”,当有“不正当”、也就是“过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然而,在实践中,即使是法官,也很难在裁量中精确地把握“正当”与“不当”的度,也很难确定将自己所认为的“正当”或“不当”还原至案发当时,就一定会产生正当或不当的结果。

不过,最根本的还在于,防卫正当还是防卫过当的认定,并非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裁量时“觉得”困难,而是防卫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的“不能”。因为实施防卫的行为人,即使听到不法侵害人表达出的“犯意”动机——且不论此中还有相当多的表达其实只是威吓,以使被侵害人放弃抵抗的企图——也很难判断语言表达有否夸张成分以及真假,同时也很难从肢体动作上判断不法侵害者的行为烈度走向以及所产生的后果。

将法官在安静的办公室或平静的法庭都难以把握其度的“正当”或“过当”的限制性规定,加诸实施防卫行为时瞬息万变的现场,这种限制无疑只是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的行为人的限制。而主动施加不法侵害的人,其行为既为不法,本不存在正当还是过当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在相当多情形之下,犯罪行为人的侵害烈度与被侵害人的反抗程度相关,其在选定被侵害对象时,往往已经事先对侵害对象的反抗做出估量。也正因如此,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总是要在经“犯意”和肢体动作表达而显露出的“气势”上压倒被侵害人,显然,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被侵害人的反抗行为“正当”而非“过当”地对等侵害人的行为,则几乎可以肯定会引来毫无“正当”与“过当”负担的侵害行为实施者的侵害行为升级,由此产生更严重的侵害后果。

设身处地地设想,如果对等而非“过当”地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那么侵害行为就不会被制止,防卫行为只会成为侵害行为升级的直接动因;如果要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防卫权优先所具有的风险,必须由主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来承担。(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黄金时代当家


只要是施暴者正在进行,就别指望被害者去怎样去想象,一般都是对等回击的,正常人没有因为一个小事去杀另一个人,即使施暴者拿凶器没有去实施,也可认为极有可能去实施,法律应该是弘扬正气,对施暴者绝不可迁就,这样会更让他肆意妄为,出大事是早一天晚一天的事,特别对半夜对住处进行挑衅威胁者,更不能迁就,放开正当防卫实际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威慑,让重大伤害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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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是成立的。

什么是防卫过当呢?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比如,行人见义勇为勇抓小偷,行人抓住制服小偷把小偷扭送公安机关就已完成任务,如果行人用木棍将其打伤或打死,实际上就是防卫过当的行为。法律上对防卫过当的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它的本质对于社会危害性较轻,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防卫过当都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如果有防卫过当的行为,也只能定为过失犯罪。





一束小草


中国词语发明时,一定有它的合理性。如前进,有后退,且中间必须有个静止。前丶后,必定有个中。就象防卫一词,有过量,有不足,就会有正当。在现实生活中,当人身遭受伤害时,正当防卫是否存在呢?防卫不足,自身遭到伤害,这里就不说了,只谈防卫过量与正当。我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假设。有一女人,拿一木棍,要想将你打倒。你有三种防卫武器,双拳丶木棍、刀。你用双拳将她制服或打伤,就属正当防卫。你用刀将她剌成重伤就叫防卫过当。用木棍对木棍,将她制服,造成轻微伤也叫正当,造成重伤或死亡叫防卫过当。也不好一下说明白,一般说后退叫防卫,前进叫进攻,可也有人说,进攻是最好的防卫。在后退中将人伤了叫防卫大家一般理解。追着将人伤了就是防卫方也叫过当。一般打斗中互为防守的,是在追时伤的人还是退时伤的,有时讲不清道不明。造成错案就是这样形成的。正当防卫是有的,那怕有时互为防卫方,互为进攻方。


未雨绸缪180973058


所谓的防卫过当是理想主义者的说词。所谓防卫则是被人进攻后所作的反应,是没有思想准备的,是被动的。是正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设计出后果的。首先他不是有目的报复伤害,也不知道对方的实力,是盲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自已。这一点必需明确。相反侵害者进攻者恰恰是有计划的犯罪方,是强势的,是主动的。无论是输是赢他都是犯罪的,这一点首先必要确立。这样才能声張正义!


老渔猎


这是个过时的话题?近期几例反杀就说明文题!只要你行凶就是正当防卫!这对要行凶之人是一种警告!打死活该!


痴叟汉江


我觉得只要侵害者被制服,预计不会再对人造成伤害了,只要达到这个目的我觉得就可以了。我充分理解被侵害者气愤难填,欲置之于死地,但还是要理智一点。

大家觉得呢?


大河向西


这个问题的界线确实不清,因为有些防卫不过就无法达到防的目的,只让侵犯者受点伤而被侵害者停止攻击,这个防卫未必达到防。但在对方完全受制服时,被侵害者由于当时情绪原因可能是继续发泄。这还存在双方的体能体力对比方能准确定论。


1号老爷子


在遭受人身危害时,正当防卫都应成立,法律不能为犯罪分子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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