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蓋公章就無效?濟南法院:並非如此

齊魯網濟南9月6日訊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為方便起見,常常使用固定格式的勞動合同。在獲取勞動者的簽字後,很多公司以為萬事大吉,往往不會再留意合同是否加蓋了公章等細節。近日,濟南中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因未加蓋公章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勞動者李某以合同未加蓋公章、合同無效為由主張公司支付另一倍工資。濟南中院審理認為:合同關係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非形式上的蓋章,不能單憑合同未加蓋公章就斷定合同無效,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李某的上訴請求。

2017年10月,李某應聘到一家書業公司,從事某學科編輯工作。入職當天,李某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工作協議書和入職信息登記表。協議書約定了李某的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並約定試用合格後與李某簽訂正式勞動合同。1個月的試用期滿後,李某經公司考試合格,順利轉正。公司當天與李某填寫了一份為期兩年、固定格式的《勞動合同書》,合同一式三份,但公司並未在該勞動合同的甲方處蓋章。時間過去還不到1個月,李某感覺工作不順心,便從公司辦理了辭職和交接手續。

2018年2月,李某翻看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合同書時發現,兩份協議的落款處上只有本人簽字而無公司蓋章,認為兩份協議均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向自己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遂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向一審法院提起了法律訴訟。

對此,公司稱,在李某工作不到3個月的時間,單位已經與李某簽訂了協議書和勞動合同,並依法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不應向李某支付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工作不到3個月的時間便從公司離職,公司並未違反“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遂依法駁回了李某的法律訴求。

案件宣判後,李某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二審認為,在合同書籤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中,李某以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未加蓋公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進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對於所簽訂的試用期工作協議書、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均無異議。此外,雙方當事人還填寫了員工入職信息登記表、應聘人員履歷表及《員工轉正/晉級審批表》,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且雙方已實際履行了書面勞動合同內容,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綜上,李某主張雙方簽訂的試用期工作協議書及書面勞動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濟南中院遂依據法律規定駁回了李某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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