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酷暑来袭,你的工资又涨了!

进入夏日以来,炎热的天气令人叫苦不迭,尤其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工作者们,更是在承担着中暑晒伤的风险下作业。好消息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每人每天10元”。目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若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最高可以罚款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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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了高温补贴之外,高温下你还能享受到哪些权益呢?让我们来看一下:

一:防暑降温饮料 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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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气温,保护内容不同。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不得安排怀孕职工高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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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所有在高温下工作的工作者们都能够健康安全的度过炎热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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