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所生孩子,撫養權到底歸誰?

同居期間所生孩子,撫養權到底歸誰?

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老百姓特別注重維護夫權,而同居期間所生子女常常被認為是與禮法不符,有損家族財產繼承的“私生子”,社會地位極其低微,物質和情感都得不到保障。

同居期間所生孩子,撫養權到底歸誰?

隨著社會發展,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地位和境遇雖然漸漸得到改善,但由於不是出生在穩固的婚姻家庭,如果得不到有力的物質支持,對他們的成長極為不利。解決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不僅關係到他們的生活,更關係到社會秩序的穩定。下面我們就從案例中瞭解相關法律問題。

劉先生和謝女士在2008年相識,兩人一見鍾情,不久後便同居。期間謝女士生下一個女兒,但二人由於種種原因並未領取結婚證。後來,由於劉先生經常外出工作,過程中與他人產生感情,偷偷與他人結婚並生育了一個兒子,而對方也有一個與前夫所生的女兒。

不久,謝女士發現了此事,傷心欲絕,但又無可奈何。經過一番內心的折磨,謝女士同意解除同居關係,協商確定兩人的孩子由劉先生撫養教育,撫養費也由劉先生承擔,但事實上孩子一直由謝女士撫養。

同居期間所生孩子,撫養權到底歸誰?

2016年謝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孩子由其撫養,將協議中確定的由劉先生行使撫養權變更為由謝女士撫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合法權利,父母雙方對其均附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雙方如果就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協議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子女不滿兩週歲的,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同居期間所生孩子,撫養權到底歸誰?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同居期間所生孩子,撫養權到底歸誰?

3、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

優先條件的: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

同居期間所生孩子,撫養權到底歸誰?

本案中劉先生和謝女士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協商確定孩子由劉先生撫養,但是事實上孩子一直由謝女士撫養而且尚未成年,到起訴時孩子已經八歲,習慣與母親共同生活,

改變生活環境對其成長不利。另外劉先生現在已和他人結婚並生育一子,還需要負擔另一個女兒的撫養費,而謝女士只有這麼一個孩子,應該優先考慮由其撫養。

綜合考慮以上原因法院決定由謝女士負責撫養孩子。

因此,同居期間所生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考慮。非婚生子女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作為父母要在衡量自身能力的情況下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確保孩子能夠健康快樂成長,給孩子更多的愛和一個穩定的家庭。

同居期間所生孩子,撫養權到底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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