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家产全部都继承给儿子,患癌症后女儿拒绝赡养母亲,你怎么看?

不忘初心匍匐前行


我看完描述,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也体现出法院的公平。

母亲不管如何的偏心,但都是自己的母亲,无论她过去做了什么错事,都改变不了你是她女儿的事实,也无法改变要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谁叫你是她的女儿呢,不能因为母亲的偏心,你就拒绝赡养她,即便你心里有再大的火、再大的气,那都是你的亲生母亲啊,是生你、一把屎一把尿把你拉扯大的母亲,你在生她气、拒绝赡养她的时候,你想过小时候,母亲多么不容易把你拉扯大的艰辛经历吗?你以为养大一个娃娃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吗?你以为就是一碗饭、一点钱,你就能正常长大吗?没有母亲的细心照顾、没有母亲的精心呵护,你能长大成人、成才吗?父母再大的罪过,都改变不了TA是你父母的事实,血缘关系,亲情浓于水。

何况,这只是她的一点偏心的事情,而不是罪大恶极呢?

对于此事,我再简单地说5点:

1、不要把父母的怨恨转化为不赡养。父母如果没有做出什么原则性、底线错误,都可以原谅,即便短时期内,你有想法,甚至是怨恨,但时间会冲淡这些,亲情会改变、化解你的怨恨,血缘关系,会让你们的感情依旧存在。



2、母亲把财产你儿子,是中国家庭普遍现象,要接受。母亲把财产给了儿子,也不是什么底线的问题。可以说,中国重男轻女现象本身就很严重,父母把自己的财产给儿子,是比较普遍的,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在他们看来,女儿嫁出去了,就如同泼出去的水,不再是这个家庭的人,以后也不望指望嫁出去的女儿,来给自己养老送终,大多数中国式父母,依然把养老问题,交给儿子,儿子才是不离不弃的人,儿子才是这个家,未来的主人,所以,儿子既然继承了赡养的主要责任,为何就不能价继承财产?只是,这个母亲,遇到白眼狼儿子,那是另外一个话题。


我岳母把财产也是给了她儿子,严格来说,小舅子是未来赡养岳母的人,但是,如果小舅子到时候不赡养岳母,难道我和媳妇就不赡养岳母了?那是不可能的。

3、不要太看重物质和财产。我们都已经长大成人,要自食其力,财产是父母的,跟你没有多大关系。不要心理去指望着,哪天父母归世了,可以继承多少财产,不要有这种想法,财产东西,自己去挣,父母想给谁给谁。

把财产、物质的东西看淡一点,你才会幸福。看淡一切。


我父母、岳母的财产,我们从来就没有想过要去继承,从来没有想过,他们百年归世了,会给我们多少,心里没财,就不会突生那么多烦恼。

4、任何事,都改变不了那份亲亲,何况是母女之情?你对母亲有再大的怨恨,那都是你的父母,从十月怀胎,到嗷嗷哭叫,再到一把屎一把尿把你拉扯大的母亲,那是自己最伟大的母亲。她即便有再大的错,都可以饶恕、原谅,何况,把财产全给儿子,在我看来,就不是个事儿。最后还因为不赡养,起诉到法院,丢人丟大了。


5、父母一定要一碗水端平。这件事,也反映出,做母亲的,在对待子女方面,教育缺失,把所有财产给了儿子,到头来,儿子不赡养,可见儿子人品有多差,自古慈母多败儿,养不教母之过。

因为财产没有给女儿,就不赡养,还打官司,可见女儿教育的也不好,儿女都没教育好,儿女三观都存在问题,这是做母亲的过错、失败。

如何教育孩子,让他们三观正,做一个善良、正直、有五心(责任心、进取心、坚强心、爱心、孝心),非常重要。

6、重点来了,女儿要赡养母亲,但儿子则必须要赡养母亲,而且,儿子负责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儿子不赡养,做母亲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供证据,把赠送给儿子的股票、财产要回来。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父母将财产给儿子,然后让女儿赡养,女儿不愿意,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赡养。女儿没有得到财产,到底该不该养活父母?应该!母亲到法院去告女儿这件事是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而且,女儿一定败诉。

说来这事也让人气愤,这是糊涂父母,再严重点说,简直是缺心眼二百五父母。现在很多脑残父母都愿意干这样的事,把财产都给儿子,然后让没分到财产的女儿赡养。

其实我们都认为,这事对于女儿来说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是,没办法,现实中很多人就是这样选择的,儿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无论给不给财产,都要赡养,所以这个官司女儿必输,赡养费是一定要出的。

很多时候,有些父母就是搞不明白这些事,过早的把钱给子女,还溺爱和偏向,导致家庭不和睦,人为制造矛盾,而且很多时候,越是偏疼偏爱的儿女越是得不到好,最后老人都比较可怜。

我的观点一直是,不要过多去考虑儿女,自己好好生活最好,该花就花,对儿女一视同仁,自己死后,子女平均分配遗产,不偏不倚,这样最好。


韩东言


这个不属于医学问题,但也涉及到癌症治疗所需要的经济问题,不妨也来讨论一下。

母亲将家产全部都继承给儿子,患癌症后要求女儿尽孝,女儿拒绝赡养母亲,这种事说起来,大家肯定旧愤愤不平。唉,这是中国特色啊,重男轻女,儿子才是家产继承人,所以有什么好处都是儿子的,那怕儿子再不好,甚至经常有儿子打骂父母,岂止是不赡养,还虐待父母,可如果有什么好处,比如分家产之类的,还是维持儿子,仍然是将家产给儿子,那怕女儿再好。这正是让人气愤之处,中国的很多老人,他的标准不是谁对儿好,我就对谁好,而是谁是男丁(儿子),我就把好处给谁,彻底无言。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会让你气得吐血。

从感情上,从公平的角度,我是支持女儿的,凭什么有好处没我啥事,需要用钱就找我要?这太不公平了,也说不过去。但这不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讲条件,不能因为父母没给你家产,就不赡养父母,至少父母生了你,养育你长大成人。有会说欧美国家怎样怎样,不管欧美,我们是在中国,在中国只能按照中国的法律行事,没办法,尽管这种我也让我气愤得想吐血。

这也提醒各位老人,请一视同仁对待你的儿子和女儿吧,如果做不到,也请主动放弃对女儿的要求,不要闹得家庭不和,甚至反目,这难道是你想要的?抛弃那些老得掉牙的“垃圾”观念和思想吧!


肿瘤专科医生


这个题目中出现的问题,是不少有儿有女的家庭都存在的问题。

这种情况更多出现在70前的家庭中,他们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比较深。总觉得,儿子是替自家继承香火的,而女儿是替别人家生育香火的。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外人了,把财产分给女儿,相当于给了外人。所以,在他们思想里,财产就是儿子的,肥水不流外人田。而多数女儿也不会主动来争家产,只是尽自己作为女儿的义务。无论长辈还是晚辈,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都知之甚少。

法律规定儿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无条件的硬性规定。这位母亲倒还比较聪明,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可她在财产分配时,却没想到法律,没想到女儿。

法律同样规定,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平等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而这位母亲却将财产都给了儿子,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患病后却想到了女儿,这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顾情不顾理”的愚蠢做法。

从法律的角度讲,女儿无权拒绝母亲提出的要求赡养的义务。但,从情感方面说,女儿拒绝赡养也是可以理解的。也许,女儿并不是真的在乎那份财产,更在乎的是母亲对自己的轻视,是过不去心理上那个坎儿。

假如女儿真在乎财产,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将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争取回来。

法院对此事的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既然儿子得了财产,就需要多尽赡养义务,女儿可以附带帮助照顾。

在此,想劝诫那些有儿有女的父母,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别因为自己的愚昧无知,做出不平之事。不仅为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带来麻烦,也可能给儿女间制造出矛盾。仔细想想,在照顾老人方面,还是女儿比儿子更加贴心、周到。所以,千万别轻视女儿,儿女都应该同等对待,有好事同享,有义务同担。要学会做聪明的父母,这样才能使家庭更加和谐,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你受过父母的不公平对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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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虽然这位母亲的做法令人难以接受,但是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强制性义务,不以是否参与分配财产作为先决条件!

事发地广州天河。王奶奶年逾古稀,有一子一女。两年前,老伴去世,王奶奶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和股票全部给了儿子,女儿为此很生气,闹得双方关系很紧张。

2017年初,王奶奶患了癌症,动了手术,但是效果不很理想。儿子负责照顾生病的王奶奶,而女儿一直未露面。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王奶奶感到每月三千元不到的退休金捉襟见肘,一气之下,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并把之前拖欠的赡养费给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的费用。

年近50岁的女儿感到很委屈,认为母亲偏心,把财产全部给哥哥,却要自己承担同样的赡养义务,实在不公平!而且自己本身经济条件就不好,每月才2000块钱的工资,小孩尚未成人,还得养家糊口,如何负担起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这还不包括高昂的治疗费用?

但是王奶奶坚持认为,自己可以不把财产给女儿,但女儿必须要孝顺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平等,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女儿也得承担赡养义务,不过考虑到儿子获得了大部分财产,理应多承担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之前的赡养费,女儿按照每月200元进行支付,2018年之后按照每月450元进行支付,驳回了王奶奶要求女儿承担医疗费的诉求!

假如王奶奶把财产留在身边,看病不就有钱了吗?而且这种分配财产的方式,明显就是制造家庭矛盾,所以今天这种局面,王奶奶难辞其咎!


打虎拍蝇


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全部都给了儿子,自己患癌症后,没钱了,女儿不管,最后母亲把女儿告上法庭,毫无疑问,法庭判决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我想说,这母亲可真是脸皮厚啊。

这事儿最公道的处理办法是,母亲给儿子的全部财产,先拿出来用于养老治病,不够的,儿女分担。母亲在生前把钱给予某一子女的行为,绝对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予,你不能把老娘的的钱拿到到手了,再让别的姐妹出养老治病的钱。

这事办的,不仅是母亲脸皮厚,这拿到财产的兄弟,也很无耻了。你怎么就能心安理得地拿到母亲的全部财产,再让你姐妹去养老?就凭你是男的?

还真是,就凭他是男的。

儿子的江山,闺女的饭店。这是这些老人的格言。到老了,我要给她改成,儿子的江山,闺女家是饭店。真有脸。我刚就遇到一个,房子家产全给了儿子,儿子媳妇却对她不管不问,岂只是不管不问,是根本就没有好脸子看。老太太只好跟闺女养老。更奇葩的是,孙子娶媳妇,老太太高兴啊,回老家自己原来的房子里喝孙子的喜酒,寻思怎么也得被留住几天吧,结果,儿媳转过身对着儿子眉花眼笑,转过身对着婆婆冷若冰霜。老太太看事不好,喝完喜酒就跟着闺女走了。

还有更奇葩的。儿子媳妇一家四口,什么活都不干,蹲家来啃老。家里就老公公一个月两三千元的收入。婆婆管着伺候这大家子。肯定不够,出了嫁的闺女就不断地往娘家送,帮着父母养好吃懒做的弟弟一家。几天不送,老娘就会打电话:你怎么好几天不来了?

原来千方百计不生儿不罢休的她们,生了儿子就是为了传家产的。生闺女才是为了养老的甚至养他们的宝贝儿子的。

所以这些老人的晚年,是完全葬送到自己手里的。闺女被法院判决才没好气地、打发要饭的似的扔给你几个钱,与把你放在炕头上问寒问暖地伺候着,这心里的滋味,可差远了去了。

但你若问老太太后悔不?她十有八九会说,不后悔,钱财就应该留给儿子,闺女就应该出力出钱养老。

合着这些闺女上辈子欠她的,她又欠儿子的。


潘卫霞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因此,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这样事情的影响,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从这个角度说,女儿拒绝赡养老人当然是不对的


但是,我们要反过来思考,这个案件的继承方面有没有问题呢?

我们都知道,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本案的原型是在其丈夫去世之后将家里的房子和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儿子,但是按照法定继承,房产和股份应由母亲、儿子、以及女儿均分遗产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女儿之前未尽赡养义务,否则老人也不应该剥夺女儿本应拥有的遗产分配权,这项权利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女儿也可以起诉母亲剥夺了其本应拥有的遗产分配权,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律师说


赡养义务并没有建立在经济赠予或者遗产继承上,因此女儿才依然需要承担赡养责任

在我国不承担赡养费,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父母过去遗弃虐待孩子,甚至对孩子犯罪,这种情况下,孩子是可以完全不承担任何赡养义务的

第二种,就是子女自己都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比如智障,或者残疾什么,也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里赡养费这块

第三种,就是子女经济贫困,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是可以不承担赡养费义务的。

很明显,提问中这个女儿并没有这三种情况。

她的母亲非常典型的重男轻女,气不过很正常,但是赡养义务本身其实是建立在,你母亲当初也好歹把你抚养长大的扶养责任上,因此需要承担抚养责任理所应当。

作为类似情况的女儿,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如果你也不幸有这样的母亲,可能今后会面临这样的情况。

那么在你母亲打算把财产赠予给儿子的时候,就立下字据,说清楚,不承担任何赡养责任,如果你母亲同意,那么也是可以的。

其实法院这种强迫赡养,不过作为女儿最多承受一些经济责任,真正爱一个人是需要发自内心的,两母女对薄公堂说实话,这样强迫的赡养,我相信也相处尴尬。

有时候世间上的事情,就是这么无奈,有人溺爱孩子,有人把孩子生下来就丢了,有人男女平等,有人觉得女儿,我没当年把你流产,喂活你就算对得起你了。

但是我想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如果你良心真可以觉得自己一点无愧,当我没说。


廖彩琳律师


将家产全部都继承给儿子,患癌症后女儿拒绝赡养母亲。而法院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郭广吉律师对此有看法:

一、题主所说的母亲是否是生活困难的人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个母亲只是患癌症,其并没有去世,也就是说,如果她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股票、房产给予他的儿子,那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尚未开始,该股票和房产的所有权都还属于这个母亲;

如果她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她的财产全部赠与了她的儿子,现在她因为治病没钱,也就是说其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通过上述对继承和赠与两个方面的分析,这个母亲不属于生活困难的人。

二、女儿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尽管她没有得到母亲的一分钱;但理由不能是因为母亲的: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中的“生活困难”

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一般指身体方面,生活困难是指经济方面,这三个方面是并列的,不要要求同时具备。

尽赡养义务,既可以是经常探望、病时伺候,也可以是经济上补助。

这个母亲经济上并不困难,如果她主张女儿从不探望她,病时也不伺候她,法院判令其女儿尽赡养义务我是支持的。如果是因为这个母亲经济上发生困难,而判令女儿承担医药费用,哪怕是较少的份额,我也不赞成。

因为她有钱,不是她有钱不花,而是她要将这些钱给她的儿子。

三、如果法院因为女儿没有探望、伺候其患癌症的母亲,而以让其承担费用的方式尽赡养义务,可以理解

女儿不去伺候母亲,法院判令她去伺候,这样的判决只怕也无法执行。

但我国法律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法院以其不伺候、探望父母而让其支付一定的费用是恰当的。

现实中,有的父母把儿子当成宝贝,儿子怎么样都可以。女儿却又怎么样都不行;不要说分得财产,就是你给他干活少了点,他都有意见。我们再仔细观察下,这种情形下的家庭,儿子是不是都很孝顺呢?是相反的多吧。这就是教育问题!

这个母亲在有房产、有股票的情况下,起诉其女儿支付赡养费,现在法院判决让其女儿承担少部分的赡养费,于情于法,这位母亲都失了一招。


郭广吉律师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样,都是法定义务,而且是没有附加条件的义务,无论如何都是必须履行的。因此,及时父母不将财产分配给女儿,女儿也必须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因为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不以继承父母遗产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也在情理之中,毕竟父母对子女有生养之恩,父母含辛茹苦地将子女抚养成人,其间付出了大量心血和财产,子女在父母年老以后自然应当反哺父母的恩情。题中的母亲就算没有将财产分配给女儿,但这也不能抹杀她对女儿曾经的养育之恩,女儿怎么能够因此对母亲撒手不管呢?

父母处分自己财产,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本来就是并行不悖的两件事,怎么能够混为一谈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女儿应当赡养母亲,但考虑到儿子继承了母亲全部财产,应当尽到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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