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廣東檢察機關首宗無罪改判死刑的抗訴案

揭秘广东检察机关首宗无罪改判死刑的抗诉案

2013年10月21日凌晨,廣東省興寧市(隸屬於梅州市)黃陂鎮學士村發生一宗命案,這個村時年40歲的村民鍾某(女,精神病人)被害身亡。

因為行兇者作案手段非常惡劣,此案在當地引發不小轟動:經公安機關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不僅身上有多處燙傷、挫裂創口,還被人用敲碎的啤酒瓶瓶身、蘆葦多次捅刺下體,而其死亡原因就是陰部被蘆葦莖稈刺戳至胸腹腔造成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第二天,公安機關就將出逃至惠州市的犯罪嫌疑人鍾某東抓獲歸案。鍾某東被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罪。判決後,梅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支持抗訴。此後,此案經梅州市中院重審並作出有罪判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前不久終審裁定維持並核准被告人鍾某東的死緩判決。

司法責任制改革強調辦案檢察官司法親歷性。《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發現,最終將行兇者繩之以法,廣東省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司法親歷性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重勘案發現場、走訪偵查人員及司法鑑定人員等,承辦檢察官以親歷性形成“內心確信”的司法判斷,發揮二審檢察自行補充偵查職能,指導偵查機關補齊案件證據,最終以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了鍾某東的犯罪事實。

揭秘广东检察机关首宗无罪改判死刑的抗诉案

被告人一審被判無罪

2013年10月21日早晨6點多,早起晨練的學士村村民在這個村大嶺背社埂上的半山腰路段發現,同村村民鍾某赤裸全身、渾身是血躺坐在地上。此後,鍾某被村民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興寧市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證發現,一段視頻資料顯示,此村村民鍾某東在案發日的凌晨,曾持啤酒瓶毆打驅趕過被害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當公安機關上門查找鍾某東時,卻發現其已經出走。根據線索,民警於案發次日在惠州市汽車站將鍾某東抓獲。

歸案後,鍾某東在公安機關的7次訊問筆錄中,僅有一次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公安機關通過案發現場的證物與鍾某東進行比對,確定其就是行兇者:抓獲鍾某東時,從其腳部提取到一雙拖鞋,經藍星試劑檢驗這雙拖鞋呈陽性(反應血跡殘留),包含鍾某東和被害人鍾某的基因分型;在案發現場最大塊血跡旁提取到的菸頭,鑑定出鍾某東的基因分型;現場提取到玻璃瓶碎片,經還原鑑定,與現場遺留的其他玻璃瓶碎片和玻璃瓶身組成一個完整的啤酒瓶,並檢見了“不排除包含鍾某東和鍾某的混合基因分型”。

2014年梅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15年8月24日,梅州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被告人鍾某東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承辦此案的廣東省檢察院公訴二處王檢察官對記者說,此案取證過程確實存在瑕疵,且原審判決以言詞證據否定客觀性證據的論證違背了證明邏輯,得出了錯誤的結論。案件審查應當以客觀性證據為基石,構築查明犯罪事實的框架,當言詞證據等主觀性證據與客觀性證據衝突時,除非能夠直接證明檢材受到汙染、被造假或者證明鑑定方法錯誤,否則應當以客觀性證據為準。上述原因導致了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一審宣判後,梅州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經審查並補充相關證據後,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原審被告人鍾某東實施了傷害被害人鍾某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支持抗訴。

檢察官排除案件疑點

“司法責任制改革強調辦案檢察官司法親歷性。”王檢察官說,“為了查明犯罪事實,在此案抗訴過程中,我們又仔細地重新勘查了案發現場,走訪案發周邊的村民和偵查機關、司法鑑定機關的辦案人員,瞭解案件的偵破過程和取證過程,以自己的親歷形成‘內心確信’的司法判斷。”

抗訴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仔細梳理證據,調查核實相關證人,發現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鍾某東與被害人被拍攝到在一起和被害人被發現之間間隔為六七個小時是錯誤判斷。

承辦檢察官從證明鍾某東曾用啤酒瓶敲打、驅趕被害人的視頻錄製地點新苑電器商店的老闆處得到證實,這家店攝像機畫面顯示的時間早於真實時間10至15分鐘,事件發生的準確時間應該是凌晨1時41分至1時46分之間。此外,通過梳理報案村民的證言,證實被害人被發現的時間節點為案發日早上6時10分,而非早上7時。

此外,承辦檢察官通過實地步行發現,從新苑電器商店到案發現場的距離約為1.25至1.5公里(按照不同的行走路線,距離稍有差別),來回行走耗時約31分鐘。考慮到鍾某東還要驅趕被害人行走,推斷從電器商店門口到案發現場至少耗費20分鐘以上。

“根據前述三點,留給嫌疑人作案的時間約為4個小時。這一關鍵時間的縮短,對於排除其他案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義。”王檢察官說,通過實地體驗兩地的距離和行走路線,初步形成本地人作案的內心確信。通過親歷中心現場的特殊地理位置,查明發現被害人的位置並非主幹道,確信原審被告人辯解的“路過扔下菸頭”的可能性較小。

王檢察官向記者解釋說,案發地是在一個半山腰上。村裡通往案發地的路在發案現場前分成了兩條岔路,一條是主路,另一條是小路,這條小路迂迴50多米後又回到主路。而案發現場正是在這段小路的中間位置,成35度角左右的斜坡,周圍是一片蘆葦叢。

據此,承辦檢察官進一步排除被告人鍾某東以外的其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性:現場勘查未提取到鍾某東和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基因分型;若存在其他案外人,需要在短短的4個小時內,將被害人趕到荒山上,又實施燒、打、用啤酒瓶插、蘆葦稈刺等行為,難度非常大,最主要是在如此短的時間找到一個具有作案動機的人非常難;從案發地點來看,較為偏僻,在3個墳頭之間的位置,若不是本地人很難在凌晨找到並去到如此地方。

針對上述情況,承辦檢察官制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的證據材料通知書》,要求偵查機關完善相關取證手續,針對證據瑕疵予以補正,全面補充蒐集證實鍾某東無罪或者有罪的證據,務求客觀真實地查明犯罪事實,既嚴防冤錯案,又查明真兇維護被害人權益。

用事實回應被告人辯解

2016年12月8日,廣東省高院開庭審理鍾某東故意傷害抗訴案。此次庭審,梅州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約200人旁聽庭審。而此案爭議的焦點是證據和事實問題,即此案證據能否確實、充分地證實鍾某東實施了傷害被害人鍾某的行為。

王檢察官出庭履行職務,從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各個層面予以回應,還提請法院通知鑑定人、送檢人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出庭檢察員在庭上說,在案發現場提取的菸頭和玻璃碎片,均檢見被告人鍾某東的基因分型,這兩份客觀性證據可以證實鍾某東在案發時到過案發現場,與被害人被傷害死亡有著直接的聯繫,是整個案件定案的基石,應當以此為框架重構犯罪事實。

出庭檢察員同時提出,啤酒瓶身是第二天上午提取,已經經過露水“洗禮”,從而合理解釋作案工具啤酒瓶嘴檢見被告人基因分型而啤酒瓶身未檢見被告人痕跡的質疑;核實現場提取菸頭的位置、新鮮程度和非主幹道的特性,否定被告人鍾某東為“登山群眾”遺留菸頭的可能性;通過科學運用藍星試劑作用原理,確定抓獲被告人鍾某東時繳獲拖鞋提取被害人基因分型與案發現場、犯罪事實的因果關係;審查有罪供述訊問錄像和同倉人的證言,查明鍾某東作有罪供述未受到刑訊逼供,進而確立證明鍾某東作案的直接言辭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在抗訴審查階段,偵查人員告訴我,這次有罪供述是他們向鍾某東出示鑑定意見的前提下作出的,這也與鑑定意見通知書的告知時間相吻合。而且,在審查該份筆錄和錄像時發現,鍾某東與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審訊室被物理隔離,且鍾某東簽署筆錄時足足看了近10分鐘,很多細節和現場勘查情況能夠對應起來。”王檢察官對記者說。

針對鍾某東被抓獲時腳上穿著的拖鞋,二審檢察員在庭上提供藍星試劑的說明書作為證據,提請出庭的鑑定人也說明藍星試劑對於血液中的鐵元素非常敏感,該拖鞋送檢前兩次藍星試劑檢驗,均有大範圍熒光反應,檢驗前提取DNA點位也正是根據反應熒光點提取。

檢察官解釋說,根據一般的常識,正常的身體接觸,甚至用腳用力踢,要想留下足夠檢驗濃度的DNA樣本非常難。更何況,此拖鞋是案發第二天從鍾某東穿著的腳上提取,鍾此時已經穿該鞋從興寧到惠州,且其出發前還洗過澡,若是一般的分子粘附,早就脫落,不會有五個點位(佔提取點位的45.46%)。因此,可以排除正常身體接觸留下基因分型的合理懷疑。

針對一審中鍾某東辯稱現場的菸頭是其外出打工前一天去其父親墳頭祭拜路過時留下的辯解,出庭檢察員向法庭梳理了鍾某東歷次筆錄關於此點的說法:查明其前6份筆錄一直否認案發前去過該地,並說十多年未去過該地,只是到後期才突然冒出祭拜父親一說。從現場提取的菸頭照片來看,非常新鮮,棄置時間較短,並且從鍾某東前一天活動軌跡來看,又賣收音機,又跟鄰居打架,又喝啤酒。據此,出庭檢察員向法庭表示,鍾某東案發前去到該地扔下吸過的菸頭可能性較小。

針對被告人鍾某東兩次庭審分別提出的案發時其在家睡覺和在鄰居家睡覺的不同辯解,出庭檢察員向法庭宣讀被告人的哥哥證言,證實鍾某東是案發當天早上7時許回到家裡;出示鍾某東電話記錄,顯示其手機於21日早上6時41分還發送過信息。因此,其睡覺的辯解與事實不符。至於鍾某東第二次庭審提出的在鄰居家睡覺的辯解,出庭檢察員向相關證人核實,證實鍾某東案發時沒有在其所提到的鄰居家喝茶甚至睡覺。

出庭檢察員認為,被告人鍾某東實施傷害行為的動機、使用的作案工具、採取的作案手段、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及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的因果關係等犯罪事實清楚。

2017年3月,廣東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鍾某東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死刑建議獲法庭支持

2017年10月25日,梅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重審判決。

梅州市中院重審查明,2013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鍾某東從學士村阿富夜宵店吃完夜宵後行至學士橋時,見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鍾某坐在路邊,便趕她離開,遭到鍾某的謾罵,遂起意傷害鍾某。鍾某東揮舞手中的啤酒瓶打擊鐘某,驅趕鍾某走到學士村大嶺背社埂上半山腰地段,分別用啤酒瓶和蘆葦稈插被害人鍾某的下體,後逃離現場。

據此,梅州市中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鍾某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47069.13元。被告人鍾某東上訴後,廣東省高院再次決定開庭審理。

在此次庭審中,根據現場勘查以及法醫屍體解剖證實,出庭檢察員將鍾某損傷梳理為四類:身體右顳部、左前臂、右大腿上段內側近會陰部及背側、左大腿中背段均有多處燙傷或燒焦傷;頭頂部、額部正中、右大腿內側有挫裂創口,外陰部有環形創口;全身多處皮下瘀紫區、挫傷;右下腹腔見一蘆葦稈,長18釐米,直徑1.3釐米,自陰道後穹窿部進入腹腔後壁穿過腸繫膜達肝下緣(致死傷)。

出庭檢察員提請法庭注意,“這些傷口最需要注意的是外陰部的6×4釐米的環形開創口、右大腿內側長5釐米的創口,與現場提取、已被敲碎瓶口的啤酒瓶身作為作案工具所能造成損傷創口相吻合”。

出庭檢察員向法庭說明這些不同類型的傷口不是短時間和單一犯罪方式所能形成,認為鍾某東採用非常殘忍的手段,用燒、打、插等手段故意傷害弱勢的被害人,造成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鍾某死亡,犯罪後果極為嚴重,手段惡劣,且犯罪後沒有認罪、悔罪情節,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內量刑,並建議維持梅州市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

2018年6月13日,廣東省高院採納出庭檢察員的意見,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並核准被告人鍾某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僅僅因為被精神病患者謾罵,鍾某東就要驅趕被害人到如此隱蔽的地方,用如此惡劣的手段加害一名婦女?針對這個縈繞在記者心中的疑問,王檢察官告訴記者,“他本人在有罪供述中稱,‘因為鍾某當時罵自己,心裡很氣憤,所以才傷害了她’。或許鍾某東有其他的作案企圖,而他的真實動機,現在已經是個謎,只有他和被害的鐘某知道。不過,至少他已經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也可以告慰被害的鐘某”。

“正應了那句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警方趕到惠州汽車站抓捕鍾某東時,辦案民警正在猶豫該到哪裡去找他,一轉頭卻發現他們的車輛旁邊坐著一個人,正是他們要找的鐘某東。該案一審判決後,鍾某東已經被無罪釋放,在省高院發回重審後,又是因為他在深圳有多次涉嫌盜竊行為而被公安機關治安詢問,由此一下子從深圳的茫茫人海中找到了他的行蹤,進而一舉抓獲。”檢察官最後向記者感慨道:“多行不義必自斃。”

廣東省檢察院公訴二處負責人說:“一個好的案例勝過一打文件。作為廣東檢察機關首宗由無罪抗訴改判為死刑的案件,鍾某東故意傷害抗訴案的成功辦理,正是檢察機關強化審判監督職能的充分體現,彰顯了有錯必糾的監督決心和導向,也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能,有力打擊違法犯罪,提供了一個鮮活的樣本,體現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提出的‘雙贏、多贏、共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