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爲未被確認違法就能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抗訴!

具體行政行為未被確認違法就能單獨提起賠償訴訟?

安徽成功抗訴該省首例行政賠償糾紛案件

日前,安徽省高級法院就該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嶽西縣國土資源局與安慶市皖宜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賠償糾紛一案作出終審裁定,支持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撤銷安慶市及迎江區兩級法院的行政賠償判決,駁回安慶市皖宜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這是自檢察機關辦理行政賠償監督案件程序改革以來,安徽省檢察院抗訴的首例行政賠償糾紛案件,也是去年檢察機關開展涉產權保護案件專項活動以來,最高檢掛牌督辦的首起涉皖涉產權保護案件。

2011年9月8日,嶽西縣國土資源局(簡稱“嶽西縣國土局”)在報紙刊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公開拍賣該案所涉2011-16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安慶市皖宜房地產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皖宜公司”)提交競買申請書、交納競買保證金860萬元,並於同年9月30日以成交總價2010萬元與嶽西縣國土局簽訂了成交確認書。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皖宜公司陸續向嶽西縣國土局遞交了4份報告,對嶽西縣國土局土地出讓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並要求嶽西縣國土局退還競買保證金,但嶽西縣國土局始終未予書面回覆和處理。

2014年11月4日,皖宜公司向安慶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依法撤回起訴。2015年3月3日,皖宜公司再次向安慶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岳西縣國土局對皖宜公司所提出的涉土地出讓行為的異議作出答覆,返還競買保證金860萬元並承擔相關利息。安慶市中級法院指定迎江區法院審理該案後,迎江區法院根據皖宜公司的申請,裁定準許其撤回要求對異議事項作出答覆的訴訟請求。此後,迎江區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嶽西縣國土局拍賣出讓本案所涉地塊的行政行為違法,對皖宜公司異議、返還請求不作為的行政行為亦屬違法,同時判令岳西縣國土局返還皖宜公司競買保證金860萬元,駁回皖宜公司對於相關利息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嶽西縣國土局與皖宜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訴。安慶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定嶽西縣國土局拍賣出讓本案所涉地塊以及對皖宜公司異議、返還請求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均系違法,判令岳西縣國土局返還皖宜公司競買保證金860萬元,及該款同期存款利息。對於二審這一判決,嶽西縣國土局仍然不服,向安徽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安慶市檢察院申請監督。2016年6月6日,安慶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安慶市中級法院的行政賠償判決在本案的受理和起訴條件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遂提請安徽省檢察院抗訴。

安徽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嶽西縣國土局拍賣出讓涉案土地行為屬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第(四)項的規定,因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賠償,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該行為應當已被確認為違法,而此案中皖宜公司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前,嶽西縣國土局拍賣出讓涉案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並未被確認違法。同時,嶽西縣國土局對皖宜公司異議、返還請求不作為的行為,與皖宜公司提起行政賠償請求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本案不符合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定起訴條件。此外,本案屬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依法應當裁定駁回皖宜公司的起訴;皖宜公司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安徽省檢察院由此認為,安慶市中級法院的行政賠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遂於2017年6月20日向安徽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安徽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皖宜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定條件,且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亦屬重複起訴,依法應予駁回,安徽省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遂作出終審裁定,撤銷安慶市中級法院和迎江區法院的行政賠償判決,駁回皖宜公司的起訴。

據瞭解,安徽省檢察院受理此案後,案件承辦人在認真全面閱卷的基礎上,抓住本案法律適用複雜衝突這一關鍵,專門聽取申請人嶽西縣國土局和被申請人皖宜公司的意見,特別走訪了安徽省國土資源部門,還實地察看並走訪了當地群眾。提出抗訴後,案件承辦人認真制定庭審應對預案,做好風險評估,依法出席再審法庭履行法定職責。

安徽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後,安徽省檢察院繼續跟蹤監督,確保法院裁定的正確執行,他們一方面協調安慶市檢察院督促做好此案執行迴轉、執行和解工作,保護國有資產不受損失,促成案結事了;另一方面延伸監督,建議安慶市檢察院向嶽西縣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國土部門依法行政,發揮“以點帶面”作用,擴大辦案社會效果。

目前,相關法院正在按照程序辦理執行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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