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被刺犧牲 ,檢方對一審宣判“沒動手者無罪”抗訴

話說2016年7月13日的漆黑夜晚。湖北省來鳳縣公安局的派出所所長向雪飛帶著一名刑警大隊的同事,下榻到了某賓館,他們此行的任務是抓捕吸、販毒人員實施。

凌晨3時許,兩名吸毒人員被抓個正著,被控制在賓館,向雪飛將配槍交給同事,自己下樓抓捕販毒者張玉真。

民警被刺犧牲 ,檢方對一審宣判“沒動手者無罪”抗訴

不想,在抓捕過程中,向雪飛遭到張玉真的暴力反抗,他大聲呼喊其附近同伴幫忙。聽到呼喊後,正在附近吸毒的楊順海、姚行、楊龍3人不顧他人提醒樓下是警察在抓人,仍衝下樓去搭救。

一下樓,楊順海便抄起路邊的一塊磚頭猛砸向雪飛頭部、肩部,張玉真趁機掙脫。隨後,楊順海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追趕、捅刺向雪飛,張玉真持小刀、楊龍持菜刀追趕、圍堵。姚行緊跟楊順海下樓後站在張玉真身後,並跟著3人一道追過馬路,對向雪飛呈半包圍之勢圍堵,但全程未動手。

當天,向雪飛寡不敵眾,身中數刀失血過多,不幸英勇犧牲。

四被告人被起訴

一人因未動手被判無罪

4人到案後,2017年1月4日,來鳳縣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2017年5月8日,恩施州檢察院以楊順海、張玉真、楊龍、姚行涉嫌故意殺人罪,楊順海、張玉真涉嫌販賣毒品罪,楊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恩施州中級法院提起公訴。8月9日,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民警被刺犧牲 ,檢方對一審宣判“沒動手者無罪”抗訴

2017年11月8日,恩施州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順海犯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張玉真犯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楊龍犯故意殺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姚行無罪。

之所以判姚行無罪,一審判決認為:4名原審被告人下樓前沒有商量,彼此間沒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姚行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殺人行為,因此,判決姚行無罪。

雖未動手卻有共同犯罪故意

檢察機關堅持抗訴

殺害警察的主犯被判處死刑,案件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

但是,恩施州檢察院在對一審判決結果進行認真審查後認為,儘管姚行並未動手,但其行為可以分為事前一起下樓、事中一起圍堵、事後一起逃跑三個階段,三個階段密不可分,被告人姚行構成故意殺人罪。

2017年11月17日,恩施州檢察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民警被刺犧牲 ,檢方對一審宣判“沒動手者無罪”抗訴

針對姚行在該案中的行為,承辦檢察官董麗從現場模糊的監控錄像入手,反覆播放、觀看、比對,並在此基礎上拿出了一套詳細的訊問提綱和工作預案。

在提審姚行的過程中,董麗和同事們重點針對偵查階段未予重視的問題進行了強化訊問。為何要下樓?下樓幹了什麼?站在什麼位置?整個過程中與被害人距離有多遠?向雪飛遇害後姚行做了什麼?

一連串的問題拋出後,董麗和同事們基本做到了心中有數。同時,他們還與該案偵查人員反覆溝通,多次實地查看案發現場,對具體細節進行了進一步核實。至此,一條紮實、完整、清晰的證據鏈已呈現出來。

封堵路徑助長報復氣焰

“漏網之魚”被繩之以法

2018年10月11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旁聽席座無虛席,百餘名幹警、普通群眾參與旁聽。

“本案雖無事前共謀,但屬於明知是犯罪還積極參與,是承繼的共犯。從姚行明知道樓下是警察抓人,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下樓幫助同案犯楊順海開始,姚行在主觀上就已經具有了共同犯罪故意。”檢察員的出庭意見直指姚行主觀上的殺人故意。

隨後,檢察員運用多媒體示證最大程度還原案發現場。

“幫助可以有物質幫助也可以有心理幫助,雖然姚行沒有親手加害行為,但綜合全案來看,他無疑起到了堅定同案犯意志,強化犯罪的心理支持作用!”

庭審現場,檢察員一針見血地指出,姚行與其他3名原審被告人相互配合,一方面對向雪飛呈半包圍之勢圍堵,封堵向雪飛脫身的路徑,使其孤立無援;另一方面給向雪飛造成心理上的震懾,助長了其他3人報復的氣焰。

檢察員進一步指出,案發後,姚行並沒有對向雪飛予以施救,而是夥同其他3人迅速逃離,到酒店商量對策。姚行的行為不能割裂開來看,而要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結合起來分析。種種證據證明,姚行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近日,湖北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將一審宣告無罪的被告人姚行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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