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5:把賣方代表當成賣家的,改判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5:把賣方代表當成賣家的,改判


觀點總結:

在毒品犯罪案件當中,買家找到賣家,想要購進毒品,然而賣家手上沒有貨,於是找到當事人介紹貨源,當事人找到貨源後,帶著賣家去找貨源方交易,雖然毒資是賣家出的,購進的毒品也是賣家所有,但是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代表賣家參與驗貨、收貨,還幫賣家把貨帶回來之類的,這時候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可能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居間介紹角色,而是代表賣家在交易了。

對於這類情形,人民法院可能會認為當事人與賣家在案件當中,罪行相當;但是,實際上,這種類型的當事人,雖然在案件中是主犯,但其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還是相對輕微於賣家的。

如果一審法院判處了當事人與賣家一樣的刑罰,從這個角度辯護,第二審人民法院說不定會改判。


第一,高某弟被控販賣毒品罪

2015年8月初,張某(系公安機關特情)向高某弟聯繫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高某弟遂聯繫莫某龍,再由莫某龍聯繫王某滿提供毒品。同月4日10時許,高某弟來到張某租住的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某小區等候交易,與此同時莫某龍也趕到小區樓下等待王某滿送毒品前來。當天15時30分許,王某滿駕車運送毒品到幸福裡小區附近,莫某龍取得少量毒品樣品帶至2105房給張某驗貨,後又帶張某去車上查驗毒品。此時王某滿提出要在車上交易,張某不同意並回到2105房。莫某龍遂根據高某弟的要求將兩袋毒品送至2105房交給張某,張某收到毒品後當場將毒資人民幣9.4萬元交給高某弟。

交易完成後,莫某龍、高某弟乘坐電梯下至一樓大堂,莫某龍被民警當場抓獲,高某弟則攜部分毒資趁機逃跑。民警當場從莫某龍身上查獲毒資人民幣7萬元,在2105房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003.84克,含量為65.7%。

當日23時許,在莫某龍的協助下,公安人員在珠海市南坑市場附近的中天旅行社抓獲王某滿,並在其住處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64.16克,含量為75.7%。同年11月1日,公安人員在湛江市徐聞縣譚家村51號抓獲高某弟。

在這個案件中,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滿、高某弟都是主犯,同時判處了這兩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高某弟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輕微於王某滿,於是改判高某弟無期徒刑。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高某弟的罪行輕微於王某滿,理由何在呢?

首先,在這起販賣毒品案件中,王某滿、高某弟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王某滿系毒品的提供者,並送毒品到交易現場;高某弟雖系受張某委託為其介紹購買毒品渠道,但之後其聯絡莫某龍,通過莫某龍聯絡到王某滿提供毒品,指使莫某龍將毒品拿上劉某住處進行交易,在毒品交易時代收毒資,並攜帶部分毒資(2.4萬)離場。

因此高某弟、莫某龍二人不僅僅實施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的行為,是積極參與毒品交易的具體過程,直接實施了驗貨、交接毒品、收取毒資的毒品交易行為,已經超出居間介紹者的地位,而是直接代表毒品交易的賣方,與毒品交易買方達成交易。但是,王某滿系毒品的提供者,並送毒品到交易現場,其罪責無疑應該是最為嚴重。

其次,本案存在特情介入。高某弟是受到特情直接引誘者,王某滿是間接引誘者,從這個角度看,高某弟的罪責應該相對輕微於王某滿。


第二,賴某飛被控販賣毒品罪

2016年1月12日,陳某華電話聯繫賴某飛購買10000粒毒品“飛仔”,雙方約定每粒7.6元。同月19日下午4、5時許,賴某飛和許某澤、關某、“輝記”一行四人乘坐賴某飛的寶馬車從廣東省陽江市出發,於當晚8、9時許到達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

在一間大排檔吃宵夜期間,許某澤駕駛賴應飛的小車去到東莞市虎門鎮許某松租住處拿了10000粒毒品“飛仔”,後駕車回到大排檔接上賴某飛、關某、“輝記”三人,並開車往天虹廣場方向行駛。途中,關某和“輝記”下車離開。

到達天虹廣場後,賴某飛一人下車去到一間咖啡店與陳某華碰面,許某澤則駕駛車輛離開。23時許,許某澤駕車回到天虹廣場,賴某飛和陳某華一起上了許某澤駕駛的寶馬小車。在車上,陳某華將76000元毒資款交給賴某飛,並將10000粒毒品“飛仔”提下車。交易完畢後,賴某飛、許某澤駕車離開。陳某華下車後在天虹廣場被公安辦案人員抓獲,公安從其處繳獲疑似毒品“飛仔”10000粒。隨後,公安辦案人員在東莞市虎門鎮大道農業銀行門口抓獲賴某飛和許某澤,並繳獲了現金人民幣76000元。

這個案件中,第一審人民法院同時判處了賴某飛、許某澤無期徒刑。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賴某飛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要比許某澤小,於是改判賴某飛十三年有期徒刑。

許某澤是“飛仔”的提供者,賴某飛則與陳某華密謀,確定了交易的數量、價格,然後找到許某澤,通過許某澤向陳某華提供毒品,在這個過程中許某澤與陳某華是交易相對方,但是賴某飛在交易過程中,不但幫許某澤拿貨上去給陳某華,還幫許某澤代收貨款,已經超出一個居間介紹者的角度,已經是代表許某澤參與交易了,因此賴某飛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超出了一個居間介紹者的角度,但是輕微於直接販賣者,可以認定為主犯,但不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相對於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應該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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