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6:沒有進一步區分主犯之間罪行大小,改判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6:沒有進一步區分主犯之間罪行大小,改判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6:沒有進一步區分主犯之間罪行大小,改判


2006年8月份,周某華介紹曾某與周某聰認識後,三人密謀加工毒品販賣牟利,商定以廣州市白雲區周某聰的家為加工毒品的場所。曾某出資並聯系購買製造麻古的原料、提供配方;周某華負責購買製毒的機器,負責接送加工麻古的原料、加工、送貨;周某聰負責成品的點數、包裝及送貨。之後,再由曾某聯繫買家,收取毒資,然後將毒資分給周某華及周某聰。

2006年9月開始,曾某、周某聰、周某華開始以廣州市白雲區南村北約橫巷某號周某聰的家為加工毒品的場所,加工毒品並販賣牟利。

2007年1月16日20時許,周某華駕駛小汽車攜帶毒品到廣州市環市中路某酒店門口,夥同曾某與徐某玉在小汽車上進行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並繳獲正在交易的毒品10包10200粒(經檢驗,淨重935克,檢出二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以及白色晶體2包(經檢驗,淨重55.6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2.5%。)。隨後,公安人員依法對廣州市白雲區南村北約橫巷1號進行了搜查,查獲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加工毒品的工具一批。之後,公安人員在廣州市白雲區松柏東街抓獲周某聰。

這個案件中,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曾某死緩,判處周某華、周某聰無期徒刑。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周某聰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次要於周某華,於是改判周某聰十五年有期徒刑。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6:沒有進一步區分主犯之間罪行大小,改判


那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如何得出周某聰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次要於周某華這個結論的呢?

首先,在密謀階段,曾某、周某聰、周某華經過密謀後,一致達成製造毒品牟利的犯意,在製造毒品這個過程中,這三人各自分工,積極配合,因此都是主犯,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大小,區別並不是很大。

其次,在執行階段,曾某在案件中,負責出資、提供製毒品原材料、製毒配方,製造出成品後,還負責銷售;周某華在案件中,負責購買製毒機器,接取製毒原材料,以及具體的製造毒品工作;周某聰在案件中,負責提供製毒場所,毒品製造出來後,還負責清點、包裝毒品,以及有時候曾某確定買家後,負責送貨。

通過對比可知,在具體的分工負責中,最重要出資、製造、銷售環節分別是曾某、周某華負責的,周某聰負責的都是一些次要環節,所以,如果仔細區分的話,這三個人其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使用還是有一些區別的,周某聰確實相對稍微次要於周某華,為了最大限度的量刑均衡,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周某聰十五年有期徒刑,比周某華輕一點,是非常合理的。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在共同犯罪類的毒品犯罪案件當中,就算當事人是主犯,也可以考慮就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進一步區分,如果當事人在眾多主犯當中,屬於罪行較為輕微的那一個,為了體現出量刑均衡,人民法院可能會判處當事人一個相對於其他主犯更輕的刑罰;如果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就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進行細分,不分輕重,判處了當事人一個與其他同案犯相同的刑罰,當事人上訴的話,第二審人民法院說不定會改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