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6:没有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罪行大小,改判


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6:没有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罪行大小,改判




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6:没有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罪行大小,改判


2006年8月份,周某华介绍曾某与周某聪认识后,三人密谋加工毒品贩卖牟利,商定以广州市白云区周某聪的家为加工毒品的场所。曾某出资并联系购买制造麻古的原料、提供配方;周某华负责购买制毒的机器,负责接送加工麻古的原料、加工、送货;周某聪负责成品的点数、包装及送货。之后,再由曾某联系买家,收取毒资,然后将毒资分给周某华及周某聪。

2006年9月开始,曾某、周某聪、周某华开始以广州市白云区南村北约横巷某号周某聪的家为加工毒品的场所,加工毒品并贩卖牟利。

2007年1月16日20时许,周某华驾驶小汽车携带毒品到广州市环市中路某酒店门口,伙同曾某与徐某玉在小汽车上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正在交易的毒品10包10200粒(经检验,净重935克,检出二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以及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5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5%。)。随后,公安人员依法对广州市白云区南村北约横巷1号进行了搜查,查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加工毒品的工具一批。之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柏东街抓获周某聪。

这个案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曾某死缓,判处周某华、周某聪无期徒刑。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聪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次要于周某华,于是改判周某聪十五年有期徒刑。


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6:没有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罪行大小,改判


那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如何得出周某聪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次要于周某华这个结论的呢?

首先,在密谋阶段,曾某、周某聪、周某华经过密谋后,一致达成制造毒品牟利的犯意,在制造毒品这个过程中,这三人各自分工,积极配合,因此都是主犯,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小,区别并不是很大。

其次,在执行阶段,曾某在案件中,负责出资、提供制毒品原材料、制毒配方,制造出成品后,还负责销售;周某华在案件中,负责购买制毒机器,接取制毒原材料,以及具体的制造毒品工作;周某聪在案件中,负责提供制毒场所,毒品制造出来后,还负责清点、包装毒品,以及有时候曾某确定买家后,负责送货。

通过对比可知,在具体的分工负责中,最重要出资、制造、销售环节分别是曾某、周某华负责的,周某聪负责的都是一些次要环节,所以,如果仔细区分的话,这三个人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使用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周某聪确实相对稍微次要于周某华,为了最大限度的量刑均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周某聪十五年有期徒刑,比周某华轻一点,是非常合理的。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共同犯罪类的毒品犯罪案件当中,就算当事人是主犯,也可以考虑就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区分,如果当事人在众多主犯当中,属于罪行较为轻微的那一个,为了体现出量刑均衡,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处当事人一个相对于其他主犯更轻的刑罚;如果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就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细分,不分轻重,判处了当事人一个与其他同案犯相同的刑罚,当事人上诉的话,第二审人民法院说不定会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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