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廣州“遊客偷摘楊梅墜亡案”改判,景區無責

村民私自採摘村委會種植的楊梅跌落致死,家屬起訴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1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再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村委會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市花都區某村是國家AAA級旅遊景區,村委會在河道旁種植了楊梅樹。2017年5月19日,該村村民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不慎跌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近親屬以村委會未採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未及時救助為由,將村委會訴至花都區法院。

一審、二審認為吳某與村委會均有過錯,酌定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判令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萬餘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再審認為,村委會作為該村景區的管理人,雖負有保障遊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於景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村委會並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景區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誌。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的危險性。該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利益,包括公共設施和綠化樹木等,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的行為,違反了村規民約,損害了集體利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吳某跌落受傷後,村委會主任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另有村民在救護車抵達前已將吳某送往醫院救治,村委會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吳某因私自爬樹採摘楊梅跌落墜亡,後果令人痛惜,但行為有違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且村委會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應予以撤銷。再審駁回吳某近親屬要求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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