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質疑投訴應把握五個關鍵點!

《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

質疑

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把握五個關鍵點!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行為,保護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財政部公佈了《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對政府採購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的原則、辦法以及質疑的提出與答覆、投訴的提起與處理、相關的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在政府採購實踐中,供應商因為對質疑和投訴的程序規定不瞭解,即使是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不知道如何提出質疑,對質疑答覆不滿意或者沒有得到答覆也不知道提起投訴,從而失去了維護其正當權益的機會,這樣的案例,在實踐中並不少見。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把握五個關鍵點!

有這樣一個案例,某代理機構就採購人委託的教學設備項目實施公開招標。評標結束後,採購人沒有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第一候選人為中標人,而是確定第二候選人為中標人。代理機構與採購人經過多次溝通,但採購人堅持不改變中標結果。代理機構於是就按照採購人的意見,確定第二候選人為中標人。中標結果公告後,第一中標候選人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而是直接向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將舉報材料轉給代理機構,要求就質疑事項作出答覆。而此時,採購人已經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了採購合同,且合同已經履行完成。供應商因為沒有在7個工作日內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而過了質疑時限,儘管也向財政部門舉報了,但也因為不符合投訴程序,錯過了維護其權益的法定時限。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供應商在其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時,如果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質疑和投訴,其受到損害的權益是得不到救濟和維護的。94號令公佈實施後,供應商做好質疑投訴,應把握以下五點:

首先,必須依法進行質疑和投訴。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94號令第十條明確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這裡需要明確的是,只有當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才可以提出質疑。並且,94號令第十一條還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也就是說,供應商沒有參與項目採購活動的,就不能對該項目的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因為質疑是投訴的前置條件,不能提出質疑的,就更不能提起投訴了。

其次,要有根據地進行質疑和投訴。

94號令第七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繫部門、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公佈受理投訴的方式、聯繫部門、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就應當按照採購文件載明的信息以及指定的方式等信息進行質疑和投訴。在以往,供應商想質疑,但不知道如何提出質疑,因為採購文件中沒有載明提出質疑的方式和途徑而放棄質疑;供應商因為質疑得不到答覆或者對答覆不滿意想提起投訴,因為不知道向誰投訴如何投訴而放棄投訴,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受到損害。94號令公佈實施以後,供應商就可以

根據採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繫部門、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如果對質疑答覆不滿意或者沒有得到答覆,還可以根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公佈受理投訴的方式、聯繫部門、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提起投訴

第三,應當在法定時限內進行質疑和投訴。

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採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採購文件或者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第十七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也就是說,供應商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以及在對質疑答覆不滿意或者沒有得到答覆而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的,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進行。否則,超過了法定時限,供應商的權益即使是受到了損害,或者說供應商即使進行了質疑和投訴,其

權益受到的損害也不能得到維護

第四,質疑和投訴必須符合程序,並提交書面質疑函、投訴書及證明材料。

94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94號令第十八條規定,規定供應商在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並按照被投訴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同時,94號令對供應商質疑時應提交的質疑函以及在投訴時應提交的投訴書應當包括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供應商在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交的質疑函以及向財政部門提交的投訴書的內容必須完整,符合辦法的具體規定,幷包括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相關的證明材料,簽字、蓋章必須齊備,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公章。94號令對供應商提起投訴的條件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範圍,但基於質疑答覆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第五,供應商在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時,應當在質疑函中提出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提供質疑事項的事實依據以及必要的法律依據;在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時,應當提供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提出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提供投訴事項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財政部門對投訴進行處理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後果。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應當有事實根據,不得虛假、惡意投訴。94號令明確規定,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政府採購法》對供應商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進行維權作了原則性規定,94號令的出臺,對供應商維護其權益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我們有理由相信,供應商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只要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質疑和投訴,就能得到有效的救濟。用94號令取代20號令,不僅是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制度的健全,更是政府採購操作規範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我們更加期待,隨著政府採購質疑與投訴的進一步規範,供應商維權的路會越走越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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