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採購文件質疑時效的這四大問題,你不能不知道

有從業人員近期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結合《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這七個工作日是指收到採購文件之日或者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那麼,這個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是指二十日這個公告期後起算還是該怎麼算?質疑時效起算日期的當天是否計算在七個工作日內?供應商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質疑函的,質疑時效又當從哪一天計算?

從這位從業人員的提問來看,其對採購文件的公告期限是不太清楚的。其提及的二十日應該是《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問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這個“二十日”絕不是採購文件公告期限。當然,對採購文件的質疑時效的誤讀還不少。

採購公告期限和採購文件公告期限是一回事嗎?

有人說,財政部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中已經明確過了: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對於採購文件的質疑從這些期限屆滿之日開始算。這個觀點當然也是錯誤的,因為上述期限是對採購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採購文件公告不等於採購公告。採購公告的期限是法定的,採購文件公告期限是招標文件根據採購的實際情況在採購公告中約定的。

對於採購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規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具體提供期限則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中進行明確,例如,在“河北省環境綜合執法局遠程執法抽查系統運行維護經費公開招標”公告中,就明確“獲取文件開始時間:2018-06-05”、“獲取文件結束時間:2018-06-11”,在江蘇省政府採購中心的招標公告中,也會明確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

對採購文件質疑哪一天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損?

有人說,依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以及《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和第四十五條“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之規定,招標文件的質疑時效的起算從發出招標文件後5個工作日開始起算,對競爭性談判文件和詢價文件的質疑時效的起算從發出招標文件後3個工作日開始起算。這種算法當然也是錯誤的。

採購文件的提供期限未必是供應商知道和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比如,供應商在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採購文件的第一天就去領取了採購文件,那起算時間能說是採購文件提供後“5個工作日”開始起算嗎?

採購文件以公告方式發出,由潛在供應商自行下載的,其應知其權益受到算還之日應為其下載之日;採購文件由供應商到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領取的,領取之日為其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在公告期限或是提供期限屆滿之前未下載或領取的,其再對採購文件提出質疑,只能是從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因為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可以質疑的採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採購文件之日或者採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招標文件提供期限中提及的“5個工作日”,《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談判文件提供期限以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詢價通知書中提供期限中提及的“3個工作日”,都是一個底線要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能跌破這個底線,但是可以大大高於這個時限,比如說8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都是沒有問題的。

供應商質疑時效的期間應當如何計算?

在採購實踐中,有人對於採購文件質疑時效的起算,是從供應商下載或領取採購文件當日開始計算期間的。這樣的算法是錯誤的。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參照該規定,期間開始日不應該計算在期間內,比如A公司於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領取了採購文件,那其對採購文件可以質疑的時間就從2018年5月29日起算。由於政府採購質疑時效期間是以工作日計算的,因此,質疑時效期間就是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6月6日(星期三)。需要注意的還有,如果起算之日是休息日或節假日的,應當後移到工作日起算。例如,如果供應商領取採購文件的時間為2018年6月8日(星期五),那對採購文件質疑的起算時間應該從2018年6月11日(星期一)起算。

郵寄或快遞方式提交質疑函的期間如何計算?

在採購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的情況,採購代理機構在質疑期限屆滿次日收到供應商郵寄來的質疑函後表示,已經過了質疑時效,不予受理。這種做法也是有問題的。

關於質疑函在寄送中時間算不算的問題,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因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供應商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質疑函的,只要郵戳或是發快遞的時間能夠證明供應商的質疑函是質疑期限內發出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受理。比如對於採購文件的質疑,供應商是在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領取採購文件的,供應商的郵件或是快遞如果是在2018年6月6日以前(包含6月6日)發出質疑函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就應當依法受理。

近期課程安排

1、“新時代的政府採購改革發展暨87號令和94號令解讀、經典案例分享”培訓班

培訓時間、地點:

2018年6月14日—6月16日(14日報到) 武漢

2018年6月21日—6月23日(21日報到) 大連

培訓老師:

財政部立法專家、87號令和94號令起草組成員、知名學者、一線實戰專家授課,並結合典型案例分析、經驗交流等方式進行。

2、強力防腐及招標採購範圍縮小背景下的操作實務、難點問題及案例分析”培訓班

培訓時間、地點:

2018年6月27日—30日 (27日為報到日) 呼和浩特市

2018年7月18日—21日 (18日為報到日) 西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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