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不合規的質疑函是拒收還是答覆?

接到不合規的質疑函是拒收還是答覆?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接到供應商的質疑函後,發現質疑函不符合相關規定,對於不合規的質疑函該怎麼處理,有不同的看法:

接到不合規的質疑函是拒收還是答覆?

一個觀點認為,應嚴格執行94號令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而不管該質疑函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個觀點認為,收到質疑供應商的質疑函後,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要求質疑人修改和補正,但不應當拒收質疑函。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拒絕修改和補正的,也按照正常的質疑來處理和答覆。

第三個觀點則認為,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的前提條件是:1、提出質疑的供應商符合94號令第十一條關於“質疑供應商”的規定,2、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質疑函,3、質疑函符合94號令第十二條的規定的質疑函內容。如果不滿足前述三個條件,則不是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不得拒收的質疑函,而是可以拒收的。

第四個觀點認為,質疑函都不可拒收,但應當收到質疑函後依法進行審查,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要求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依法依規修改和補充材料,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拒絕修改和補充的,應答覆該質疑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成為合法有效的質疑,質疑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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