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把握五个关键点!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质疑

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把握五个关键点!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原则、办法以及质疑的提出与答复、投诉的提起与处理、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因为对质疑和投诉的程序规定不了解,即使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不知道如何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得到答复也不知道提起投诉,从而失去了维护其正当权益的机会,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把握五个关键点!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代理机构就采购人委托的教学设备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没有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经过多次沟通,但采购人坚持不改变中标结果。代理机构于是就按照采购人的意见,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后,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是直接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将举报材料转给代理机构,要求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而此时,采购人已经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成。供应商因为没有在7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过了质疑时限,尽管也向财政部门举报了,但也因为不符合投诉程序,错过了维护其权益的法定时限。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供应商在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如果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其受到损害的权益是得不到救济和维护的。94号令公布实施后,供应商做好质疑投诉,应把握以下五点:

首先,必须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94号令第十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当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才可以提出质疑。并且,94号令第十一条还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就是说,供应商没有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就不能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因为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不能提出质疑的,就更不能提起投诉了。

其次,要有根据地进行质疑和投诉。

94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信息以及指定的方式等信息进行质疑和投诉。在以往,供应商想质疑,但不知道如何提出质疑,因为采购文件中没有载明提出质疑的方式和途径而放弃质疑;供应商因为质疑得不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想提起投诉,因为不知道向谁投诉如何投诉而放弃投诉,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94号令公布实施以后,供应商就可以

根据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得到答复,还可以根据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提起投诉

第三,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质疑和投诉。

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也就是说,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在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得到答复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否则,超过了法定时限,供应商的权益即使是受到了损害,或者说供应商即使进行了质疑和投诉,其

权益受到的损害也不能得到维护

第四,质疑和投诉必须符合程序,并提交书面质疑函、投诉书及证明材料。

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规定供应商在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同时,94号令对供应商质疑时应提交的质疑函以及在投诉时应提交的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质疑函以及向财政部门提交的投诉书的内容必须完整,符合办法的具体规定,并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必须齐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4号令对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条件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五,供应商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时,应当在质疑函中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提供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以及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供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提供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财政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虚假、恶意投诉。94号令明确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进行维权作了原则性规定,94号令的出台,对供应商维护其权益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供应商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就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用94号令取代20号令,不仅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更是政府采购操作规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们更加期待,随着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的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维权的路会越走越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