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供应商少于2家3家的情况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信息公告、随机抽取、由采购人和谈判小组共同推荐。

符合采购需求,并且质量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宜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往往一些技术复杂的公共采购、服务采购项目或者工程采购项目,很难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所以财政部推出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流程、方法与竞争性谈判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在评审方法上,竞争性磋商允许采取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公告期限是10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是3个工作日。

二、 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的情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是要尽量避免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退出的情况。

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在知道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后,认为自己没有胜出的可能就退出,所以谈判是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进行。

 

三、竞争性谈判少于2家,终止后再谈判仍为2家供应商是否继续

公告发出后只有两家报名,可以直接与两家谈,只有一家的时候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如果是两家,最好的办法是让采购人、专家推荐一家,使谈判的供应商数量达到3家。

四、竞争性谈判中技术比较复杂、方案不能确定怎么办

  可以采取两阶段谈判法,先进行方案谈判,确定不少于三个方案,然后让三家供应商报价。《条例》规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甄选方案,谈判小组表决确定3个方案。

五、谈判中,资格条件可否变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谈判过程当中,除了资格条件不能变动之外,其他实质性条款是可以改变的。但是改变实质性条款之后,要重新组织谈判,谈判文件中的合同草案要重新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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