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別被這個招標加分項迷了眼……

在眾多招標項目中,招標文件對合同業績要求已是屢見不鮮,其佔分比例還不低;面對這一要求投標人往往無可奈何,要麼有合同業績,合同金額達不到;要麼沒有相關合同業績眼睜睜的看著丟分,還有人冒著“被黑”的風險無中生有;當然也會人熟悉招投標相關法規,依法舉報要求去掉合同業績資格條件或者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可別被這個招標加分項迷了眼……

業績是很多采購項目中的加分依據或標準,這樣看似合情合理,但實際上是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能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進行差別對待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依法”合同業績”既不能作為資格條件,也不應該作為加分項目,“業績”會把企業分為三六九等,如果真的作為加分項目,有合同業績的分數高,沒合同業績的分數低;合同業績金額大的得分高,合同業績金額小的得分低,這樣就會形成差別待遇。

所以,這種看似合法合理的加分項其實已經違法,如果我們遇到仍將“業績”作為招標加分條件的情況,我們可以依法舉報,維護自己的權利。

可別被這個招標加分項迷了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