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可以是高價者得?

招標,可以是高價者得?

Q:公開招標項目中,出價最高的供應商能中標嗎?

A: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出價最高的供應商是可以中標的。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項目,價格並不是唯一的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規定進行評審,評分辦法和標準中,有價格分值,也有商務和技術相關分值,綜合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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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開招標因不足三家轉競爭性談判方式前,需要對採購文件的合理性進行專家論證嗎?

A:公開招標方式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不足三家如果要轉為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需要報財政部門批准,同時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其中包括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所以公開招標方式因不足三家轉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需要經過專家對招標文件的論證。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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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貨物招標項目廢標後,多長時間後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A:《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規定,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因此,對於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最起碼要等公告期限屆滿。由於廢標可能侵害相關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因此,個人認為應當考慮有沒有供應商提出質疑投訴,不應過快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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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評審專家在評標時,可以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嗎?

A:質疑投訴是供應商的救濟方式,評審專家不能提出質疑,如果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溝通並作書面記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認後,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採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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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除了參與評標的採購人代表進入評標室,其他採購人可以進入評標室嗎?

A:不可以。87號令明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採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採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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