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男朋友房產證加我的名字,過不過分?

肖正餘


看完描述,有些被驚呆了!

男方家出全款買了房子,不要求女方家出裝修、家電錢,也不同意加女生的名字。如果堅持加名字,那就分手。多清奇的三觀!

又不是女生當場就要把房子據為己有,為什麼不能商量。


見多了談結婚談得涇渭分明,要求女方家出這出那的,猛然見到這種什麼都不要,但也明顯什麼都不想給的,有點被嚇到。


如上述所說,女生父母要求在房產證加上女兒的名字,只是求一個“話語權”,並不是想離婚後分走男方半套房子。


且不說現行的婚姻法女生並不能分走男生半套房子,誰家父母嫁女兒是為了盼著女兒離婚分走男方家財產的呢?

何況,女生父母願意出裝修家電錢,或者買車,可以說是誠意十足了。


反觀男方一家,看似大包大攬,財大氣粗到結婚不需要女生任何的付出。


其實,這是變相的不作為。兩個人組成一個家庭,對於彼此的安全感來自於何處?


自然是來自於對彼此的付出。

安全感不僅僅來源於承受方,更多的來源於施愛方。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備受寵愛的女生總沒有安全感,而釋放寵愛的男生,卻對那份感情信心十足。


描述裡的男方一家,不要女方家的付出,擺明了也是根本不承認女生這個人。

有句話說得好,“一切的不合適,都是因為不夠愛”。


迴歸到這個話題也是如此,女生說兩人感情很好,不知道這個“好”的標準是什麼?


所謂有情飽水暖,現實生活中雖然有些過於浪漫,但愛情確實應該是解決一切障礙的最大砝碼。


都說分手見人品,其實結婚也是一件特別考驗感情的事。


若是雙方沒有別的感情障礙,單單因為房子加不加名這麼一件事就要鬧到要分手的地步,有書君懷疑,兩人根本還沒有可以結婚的堅固感情基礎。

所以,分手反倒算是幸運的。婚姻最怕將就,奉勸各位好姑娘還是嫁給愛情。


當然,有其他的見解,也歡迎小夥伴來交流~


幸生


看到這個標題,忍不住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嘮叨兩句。

第一,女孩的要求有合理成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男方婚前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出資負責裝修,如果涉及離婚,裝修是有折舊的,而房子貶值可能性不大,所以女方必然面臨損失。如果女方出資購買車輛,即便婚前購買並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但是相對房產而言,車輛增值可能性不大,因此女方依然面臨損失。

第二,女方的要求存在不合理因素。據網絡信息,中國目前很多三四線城市的房價都已經均價過萬了,一套房子少則上百萬甚至過千萬。幾乎花費了一般工薪階層家庭的全部家底,雙方談戀愛時你儂我儂,結婚後一言不合就分道揚鑣的大有人在,到頭來父母辛苦攢下的這點家底一分為二,做兒子的不得不考慮其中的利害得失,這也是情理之中的。更何況,實踐中有很多人結婚之後不久便提出離婚,要知道離婚是婚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另外一方無法阻止。所以,面對女方提出的這種要求,男方的風險太大,不得不慎重處之。

第三,針對女方的這種情況,除了房子加名或者分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呢?俗話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是男女談婚論嫁與財產方面的進退有度並非不可調和的矛盾。本人認為可以在婚前協議上進行協商,從中尋找最為有利的切合點。既可以保全感情的溫度,也可以保護雙方的財產利益,可謂一舉兩得。

第四,實踐中涉及房產加名,大部分是男方購房,這跟傳統密不可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如果是男方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因存在共同還貸行為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女方可以基於還貸事實要求加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男性妥協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全款購房,雙方不需要共同還貸,大部分房款甚至全部購房款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方父母支付,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尷尬、男方父母會更為尷尬。聰明的女生不要過於急切,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否則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2018.6.26補充:

女方在房產證加名,一定可以分割房產麼?

答案:可以分割。

男方婚前全款購房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因此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將房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上添加女方名字,其行為的實質為贈與。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在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合同已經履行。不動產證完成加名手續,視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可撤銷。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然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受贈人顯然不公,而且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很多人提出的婚前財產的說法根本無法成立。

另外,產證證書在婚前加名或者婚後加名,沒有本質區別。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如下:

《物權法》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注意,適用該條款的前提很明確,必須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而且實踐中一般會進行贈與的公證程序。因此並不適用本題題主所稱的情況)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柳基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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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喜吐槽


你既然不圖人家的錢,為何要人家的房本上寫你的名?

人家買的房子,為何要寫你的名?

瞎子都能用心看明白的事,有必要偽裝嗎?

說是爭個話語權,怕人家將來說要你滾回去?

這理由太牽強了吧?好意思說出口!?

而你竟然的是那麼理直氣壯!

你就不想想,真要是有一天過到那份上了,就是房本上寫著你的名字,人家也照樣一聲吼:滾出去!你能奈何?

你能說就不滾?房子有你一份?憑啥要你滾?這時的情況,是夫妻感情的問題,它可不是房本的問題。要是感情破裂了,離婚了,就算房本上有你名字又如何?你不還是得滾出去嗎?

對了,你肯定要扯到房子財產上,這不還是你和你家早就合謀好的,滾了也要分人家的房產唄!難怪人家不同意唄!擱我我也絕不同意的!

人家不叫你家花一分錢,也不想和你們在婚前有任何財產糾葛,可見人家看人多麼的準確?

也許你會說你不是圖錢,是要一份保障。萬一過不成了,你淨身出戶多麼不值得!

那男方也要保障呢,怎麼給?誰給?

你就沒打算和人家好好過到老,所以才會這樣算計。

你肯定會說,萬一男方變心拋棄你了咋辦?

只要你踏實本分過日子,就算男方有變故,有外遇了,只要是事實,男方就是過錯方,離婚的時候,不用你說,法院也會判過錯方儘量補償無錯方的,說不定比半套房子還值錢呢?

但是,意義能比嗎?性質能一樣嗎?

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俗話說: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悽悽!

尤其是現代這個社會,對於敏感的問題,大家心知肚明,明鏡似的。

哪有你家這樣的?用可笑虛無的理由,理直氣壯擺在桌面上吞要財產!然後再掩飾,再解釋,你感覺不出來是你在那愚昧的表演嗎?

知道有多少人交頭接耳的,竊竊私語的鄙視你嗎?誰家都有嫁娶的事情發生。很切身的事情,眾說紛紜的封不住的。

當然了,當你家人的面,人家肯定不會說你不是,肯定還有點頭稱是、諾諾連聲的,可是,一轉身,就不是那樣的了……

男方面前說女方不是,女方面前說男方不是,誰的面前點頭誰的是,……,

姑娘,這都是社會的實情,應該很明白的現實。

人類是群居動物,一個人的事情,也是群發,群議論的!群發朋友圈,不是今天微信才有,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群發功能的!

為何因小失大,聰明反被聰明誤呢?

我嫁姑娘的時候,也有所謂的貼心人教姑娘房本上加上自己名,要這要那等,我就劈頭蓋臉的訓斥過去:“人家辛辛苦苦、省吃儉用一輩子9的血汗錢買的房子,為何要加上你的名字?你貢獻一毛錢了嗎?就算人家不得已加上了你的名字,你好意思嗎?你不臉紅啊!你光彩啊!?結婚是倆人過日子的,不是算計人的!男人要是正派好人,住平房也是幸福,男人要是吃喝嫖賭不正幹,白給一套房子也不跟他!”,姑娘讓我罵的不敢吭聲了!

過到今天,姑娘家已經好幾套房子了,幸福安康的多好呀!當初要是拿不定主意,聽人家的話要這要那的,說不定是個啥結局呢!

因為人都有一個自尊心,你敬我一尺,我也還你一丈。你要挾我,我偏不服你!

特別是家庭優越的男方, 你不說他也不會虧待你!你要求過分了,讓人家警覺了!你 太小看別人,高估自己了!

再說,結婚時女方要啥滿足啥的,婚後也未必幸福,男方當時不得已的憋著氣呢!

進一步自絕情路,退一步美滿幸福啊!

俗話說:好男不吃分家飯,好女不穿嫁妝衣!

這麼好的古訓,咋就都丟了嗎?


知識智慧比珍珠更美


本人經歷了這樣的事!!!我沒有同意加女方名字。我的理由是:我家買的房,我家裝的修,結婚女方沒有額外嫁妝,一分錢沒有,我憑什麼加女方名字?萬一將來婚姻變故,我的房子女方可拿走一半,我就想問一句憑什麼?

我不知道你們是怎樣的家庭條件,我家的實際情況就是父母給我買的婚房,大約是10年時候,大半輩子的積蓄(父母農民),然後還借了20萬,裝修還花了不少錢10多萬,簡單裝修,反正就可以住了,沒有傢俱,沒有家電,後來到我結婚的時候,借的錢慢慢還上了,家庭條件慢慢邁入小小康了,後來到我談婚論嫁了,婚期已定,女方提出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說是為了安全感,我沒同意,跟她父母溝通,她父母竟然厚顏無恥的說:加就加唄,加了又不會怎麼滴!還能要你一半房子?

我當時挺生氣,就跟女方問:憑什麼?一分錢沒掏就想要我一半房子?我後來堅決不同意。

有個背景條件:女方母親是後來的,女方跟後媽沒有血緣關係,後媽有個孩子,是跟女方同父異母,還在讀書。

其實女方也挺可憐的,因為有了後媽就有了後爹,後來我耐心做工作,包括她的奶奶、姑姑做她工作,我們好歹把婚結了。

結婚,我家給彩禮不多,也就是我們這的風俗價,彩禮錢應該是給女方父母的,不過現在俺這邊習俗都是女方父母直接把彩禮錢給孩子,買點沙發、椅子,家電什麼的,給的彩禮錢也夠了,結婚時候,她帶了電視冰箱洗衣機,沙發茶几電視櫃,就這些,然後她家,一分錢沒給自己姑娘嫁妝,她家還是城中村,父母自己還做了幾十年買賣,外人傳說手裡幾百萬是有(小縣城),然後結婚的時候,她的後媽不給她任何的嫁妝,甚至婚後,房子拆遷,加上原有一共五套樓房,一套也不給她,因為她家的破事我們還吵了很多次,但是慢慢都過來了,婚結了,孩子有了,她再也沒提過房子加名的事。

不過通過這些事情,我是特瞧不起我岳父,我這個岳母因為不是親的,我對她沒啥意見,因為她得給自己的孩子留,不會給別人的孩子留,無可厚非,但是我岳父可是她的生父,整天牛逼哄哄的說自己多有錢,檔次多高,她結婚的時候,彩禮錢可能給她了,然後再沒出錢,結婚請客,我岳父就請了兩桌客人,說是不張羅了,麻煩。

我現在自己也有女兒,我的想法是將來我女兒出嫁,我得讓女兒嫁的風風光光,我會給自己女兒買一套她自己的房子,然後結婚的時候給女兒兩口子一筆錢,然後偷偷給女兒存一筆錢,讓她將來我們不在了,自己有個保障。

我特瞧不起我岳父,真的,但是我沒有不捨的給他孝順,我都擱在心裡了,我會想自己的親生女兒,很小媽媽就去世了,光嘴上拿著好,孩子大了結婚不給自己女兒錢,還指望以後給?

二女兒也是親的,但是人家有親媽,這個媽不是大女兒的親媽,你的大女兒很可憐,他當爹的不知道,大女兒內心有傷疤,有陰影,他根本就不知道,大女兒很無助,他不知道,這就是我瞧不起他的原因。

因為他大女兒結婚沒給嫁妝,他的母親、妹妹都鬧的不愉快,不上門了,這樣有意思嗎?

我打心眼瞧不起他!

這就是我的故事,真實的故事,現在我有了一個女兒,但是我還承受著她內心陰影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慢慢改變吧,我們開始打算再買一套房子,寫上她的名字,讓她有點歸屬感吧,,她家五套房子,跟她沒關係,這也是她想買房子的原因。


張八一1


過分!沒有任何藉口是你可以借婚姻索要財產的理由。你男朋友的房產屬於他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建立而混同。如果你男朋友願意因為結婚而共有財產,那也必須人家自己主動提出來。別人不願意而強索,既缺乏法律依據,又很還沒有尊嚴,讓人瞧不起。

你所提的兩個理由均經不起推敲。1、所謂你家願意承擔相當於房屋價值一半的裝修款或買車,那依然存在以1換2,你依然在經濟上佔了別人的便宜。2、所謂不在乎財產,只是怕以後男方吵架時說“滾出我的房子”,而我想說的是男方之所以說這句話也跟房子歸他一人所有沒多大關係,也不是共有房屋可以解決的。如果你現借結婚姻強索房屋,就不怕難男方一吵架就罵:"不要臉,借結婚騙我房子"。不過話說回來,如果你真不想佔便宜,為什麼不拿出一半的房款給男方,再要求加名呢?找了一大堆的理由,都無法掩蓋自己想在房子上佔便宜的初衷,你以為別人傻呀。

對婚姻缺乏安全感,是每個人都會有的。不僅女方有,男方也會有。你怕房子不共有將來被男方離婚或趨趕;男方還怕你以結婚為名共有房產然後再以離婚為名分割。安全的婚姻終歸安全即便不共有房屋,不安全的婚姻終歸不安全共有房屋也枉然,對婚姻是否有安全感與如何處理婚前財產沒有任何關聯。

婚姻最大的基礎是信任,如果信任你就嫁;不信任也別為難自己,不結就是了。要靠共有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尋求安全最終只能是自取其辱。

你怕被別人婚後從房子趕出來,現在好了,別人連結婚的機會都不給你,這樣你就不用操心了撒。


胡延美律師


分享一下我的經歷,吃瓜群眾們自己判斷

我房子是15年年底買的,當時房價8300左右,因為喜歡平頂複式,所以買的二手房,首付35萬,3萬委託基金。我出了8萬,剩下來的都是父母掏的。貸款75萬分20年,每月還4908房貸。總共花費113萬!買房的時候父母把他們住的那套小房子賣了,賣了73萬,出了30萬付首付。後期裝修花了25萬左右。

我和我對象是17年初認識的,今年準備結婚。本身她和她媽(單親家庭,4歲父親意外去世)並沒有對房子加名字提任何要求,甚至都沒提過這事!也對和我父母同住沒任何意見(我爸媽把她當親閨女寵著,基本屬於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地步!三天兩頭給她買各種首飾衣服之類的,雖然我對象從來沒要求過這些!連要求做家務之類的我爸媽都很少同意她做)

她家親戚各種躥搗要加名字的事,說什麼保險之類的,我堅決不同意。理由如下

1 房子是我認識她之前買的,也是我們家裝修的,她們家一分錢沒出過,連房貸都是我一人負擔!

2 加不加名字是我和我對象的事,和他們有什麼關係?我愛加就加,哪怕我對象不同意我加,我想加自然會加,他們指手畫腳的算老幾?

3 談婚論嫁的地步了,我們家各種彩禮之類的都按他們提的條件來,酒席三千一桌不算酒水,最少開36桌!我父母體諒對象是單親家庭條件很差,還有一個不成器又沒結婚的哥哥,說就不要什麼陪嫁了,彈兩床被子當個彩頭就算了,禮金也不要了,留著給她哥哥純粹當我們友情贊助!(我爸媽結婚時我爸家裡條件就很窮,我媽家裡是雙職工,全在國企上班。一切事宜都是我外公外婆置辦的,所以很體諒她們家)

結果我對象她們家親戚各種獅子大張口啊!各種躥搗要多少萬金首飾,要多少萬彩禮,聘禮要下多少份,上車錢要幾千,下車錢要幾千之類的!真把我們家當地主了?(我爸就一警察,快退休了!具體職務我沒關注過,他也不提,月薪七八千吧,我媽國企內退,一個月也就兩三千!我是國企施工單位的,月薪9500左右吧),按他們那要求,酒席加亂七八糟的得四十萬上下!!!這簡直就是開玩笑!還要求房子加名字?不吹牛的說現在我那房子最少值280萬,加不加名字和他們又沒關係,又不可能加他們名字!他們那幫親戚到底想幹嘛?什麼事都在那指手畫腳,其他我都能忍,房子的事絕對不能忍!莫說我對象沒提這茬,提我也不同意!

原定10月5號結婚,酒席都定好了,就因為她家親戚在那瞎攪彩禮和房子加名的事,到現在聘禮都沒下!我對象她媽拿不定主意又聽著親戚們躥搗好像有點道理,就在那搖擺不定,都快愁死我了!


呆槑呆槑呆槑呆槑呆槑


個人觀點,你的要求過分了一些

首先男方原計劃就是自己承擔房子的費用,而女方非要加上自己的名字,這不合情理,感情歸感情,但財產是誰的就是誰的,而且按女方所說,男方計劃是不讓女方在結婚過程中花一分錢,既然沒打算讓你們花錢,你們就沒必要自己主動去承擔什麼裝修家電和買車,自然也不應該去要求男方將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名字。

另外有一點很好奇,按女方所說,如果裝修買家電,或者買車,可以相當於房子的一半價錢,現在正常家庭婚房的裝修配上家用電器,各項加起來能過20萬那都算豪華,不知道你們女方家的規劃是否如此,但即便如此,這麼算的話整套房子的總房款就40萬上下?除非面積小,否則大城市很難有這樣價錢的房子,是房子小還是你們所在的是一個小城市?

如果所在的城市不是大城市,房子本身的價值度不高,未來的升值空間也比較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覺得女方也沒必要非糾結這個東西了,反正男方已經表示不讓女方花錢,那就讓他們花吧,如果覺得自己虧,還不如在彩禮上多要點,或者讓男方在出點血,婚房和婚禮置辦的更大氣一些。

但是除了房子以外,個人要說些題外話,既然女方都已經跟男方交流到了買婚房方面,相信女方跟男方相處的時間不會太短,至少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這種情況下按理來說感情至少也到位了,但按女方所說,到了已經談婚論嫁的地步時,男方卻在房子問題上毫不退讓,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看到女方有看法就選擇分手,不管什麼事,男女雙方至少都應該留一個商量的緩衝區,不管結果或者雙方的底線如何,至少這個態度要有,畢竟感情在那裡,但如果男方連這點餘地都不留,那選擇分手對於女方而言也不是什麼痛苦的事,也許從開始到現在你也沒有真正瞭解男方或者他的家庭,再或者,中間也有一些環節或故事女方沒有提及,造成分手如此迅速。


遼寧資深球迷


這個問題太常見了,但是錯不在你,也不在你男朋友。這是人性所致。你男朋友很聰明!

我簡單說說原因,僅供參考。女方要求加名字,是為了安全感,這無可厚非,誰都希望給自己一個交代。與此同時,男方也在保全自己。

過日子難免會有磕磕碰碰,如果加了你的名字,男方就會被禁錮,女方就會更加得寸進尺,這是女人的天性,不是你的原因。男的一旦有做的不好的地方,就會成為女人的把柄,因為女方有房子做底氣,會更加肆無忌憚。這會讓男方更加痛苦,感情破裂在所難免。所以從邏輯上,女方不出一分錢要求加名字,就等於是等著分房產。

男方很聰明,全款。這樣就完全是婚前財產。買車什麼的都是浮雲,因為車是貶值的,房子是升值的,當人家傻啊!男方很聰明,也很有原則!

如果你家裡也有錢,還是自己也買一套吧!也得婚前哦,這樣就公平了。


假面釋真人


朋友邀請我,很樂意回答這個問題,我就用一個真實的故事告訴你吧!

我姐姐家外甥結婚,也遇到這樣一模一樣的要求,但是我姐姐家房子以前都已經買好了,並且裝修好了的,已經買了兩年了,而姐姐家只有外甥一個孩子。

結婚前,女方因為房產證是我姐夫的名字,因此要求過戶給外甥,同時並寫上女方的名字,而外甥在中鐵上班,幾年後是有分房名額的,因此父母很不想過戶,於是這個事情出現了矛盾。


我一起參加了這個事情的處理,姐姐姐夫們當場表示,沒有其他人,房子將來都是外甥的,如果馬上過戶,存在幾萬的過戶費,且會影響外甥單位分房,同時也坦言,不需要女方任何東西,而女方嫁過來就是自己孩子,一視同仁對待,如女方堅持要寫上名字,家長也不反對,在權衡利弊下,女方沒有再堅持,依然如期結婚了。

事實上,現在這種現象非常多,很多的女方都會提出這種條件,試想一下,你作為兒媳婦就有這樣的想法,那麼人家又何嘗不想,一旦房子過戶給兒子兒媳婦頭上,要是兒媳婦不講理,會不會也趕父母出去呢?


女方的嫁妝這些,在我們的世俗中,一般看著是贈送,一般男方不會去計較的,反而是現在的女方,很多會變本加厲的要彩禮啥的。所以,男方辛辛苦苦積攢買下的房,如果女方以寫雙方名字為條件,可以說會百分之百的讓人感覺,你第一步就是個非常計較財產的人,這在離婚自由的當下,又有多少人不產生其他想法呢?

題主作為女方,既然願意出錢裝修房子和購買家用電器,而男方又表示不需要女方一分錢,那又何必堅持呢?如果你真的是喜歡男的人的話,為何不結婚後,將來把房子直接過戶給孩子頭上呢?


如果你出的錢也是房子一半的價值了,為何不將這錢用你的名字去按揭一套房子也可呢?其實,如果雙方不過分注重財產,又真心願意在一起的話,這些問題都是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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