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之衣食住行
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管理規定
(摘錄)
2010 年 12 月 3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 11 屆檢察委員會第 28 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 檢察人員在下列工作中,應當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進行刑事案件現場勘查;
(三)到監管場所進行檢察,執行死刑臨場監督;
(四)接待來訪群眾;
(五)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六)其他要求著裝的公務活動。
第四條 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著檢察制服,不佩戴檢察徽章:
(一)執行案件偵查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檢察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檢查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 檢察制服應當按照規範配套穿著,檢察制服不得與非檢察服裝混穿。
(一)夏服:著夏服時,淺藍色短(長)袖襯衣配夏褲(裙),扎系檢察專用制式藍色領帶,夏服襯衣下襬扎繫於褲(裙)腰內,不得露在外邊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扎系檢察專用制式紅色領帶,襯衣下襬扎繫於褲(裙)腰內。
(三)防寒大衣:著檢察防寒大衣時,內穿檢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內膽時,可作風衣穿著。
(四)穿著檢察制服要著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襪,鞋跟一般不高於 3 釐米;女同志配穿膚色襪,鞋跟一般不高於 5 釐米。
第六條 檢察徽章應按下列規定佩戴:
(一)佩戴檢察徽章的檢察制服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須佩戴檢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也應佩戴檢察徽章;
(三)檢察徽章佩戴的位置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 1 釐米徽章佩戴標記處;春秋服或冬服應佩戴在左駁頭裝飾釦眼處;檢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線跡中間位置;
(四)檢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檢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檢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條 穿著檢察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淨,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範,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敞懷、披衣、挽袖子、卷褲腿;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男同志不得留長髮(髮長側面不過耳,後面不過衣領)、剃光頭、蓄鬍須。女同志不得披散長髮、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鍊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在公共場所吸菸、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八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著裝要求,應參照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負責對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檢察人員,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法規鏈接
《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範》(2010 年 10 月 9 日通過)
第四十二條 遵守著裝禮儀,按規定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徽標,著便裝大方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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