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女,爲得到房產僞造離婚判決書

女子為了得到房產偽造離婚判決書,還判自己“無罪釋放”。

“聰明”女,為得到房產偽造離婚判決書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項(左)和高某變造的民事判項(右)

昨日上午,越秀區法院執行法官通知高某來法院辦理執行手續。誰知手續沒辦成,高某卻被公安帶走了,原因竟是其“自作聰明”。

今年5月21日,越秀區法院立案窗口來了一名女子,聲稱:“法官,法院把我前夫霸佔的兩套房子判給我了,我要申請執行。”並遞交了一份離婚判決書,申請法院執行房產。判決書上顯示,法院將其兒子判歸其撫養,並將兩套房產判歸其名下。執行法官在仔細閱讀時發現,高某提交的判決書,判項中的原告名字、字體、格式均存在明顯錯誤。在調取法院判決書正本進行比對後,確認高某所遞交的判決書是偽造的。

申請執行後,高某就不斷催促法院執行。為了查明究竟,執行法官通知高某於8月27日到法院接受問話,並要求其提交判決書原件。昨日上午,高某依約來到越秀法院。在法官對其進行問話過程中,法官問道:“為什麼你提交的這份判決書與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正本不一致時。”高某回答:“我不知道,法院給我的就是這份判決書。”高某對自己偽造判決書的行為矢口否認。因高某行為涉嫌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法院依法將高某移交給在法庭外等候的公安人員,由公安機關對高某進行進一步調查。

公安人員將高某帶回派出所後,在她包內發現一份偽造的刑事判決,偽造內容為“判決高某無罪釋放,併發還所有從其家裡搬出來的保管物品”。該份假判決書上同樣蓋有紅色的越秀法院公章。據法院介紹,2016年6月28日,高某與前夫賴某被越秀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兩人之子由賴某撫養,對於家庭財產,因雙方未提出處置請求,故判決未對財產進行處置。

“聰明”女,為得到房產偽造離婚判決書

高某變造的刑事判項(上)和法院作出的刑事判項(下)

法官表示,根據《刑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高某篡改生效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多處內容和關鍵判項,企圖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佔有房產,消除自己的前科犯罪記錄,其行為涉嫌構成上述犯罪,故將其移送公安機關予以進一步調查。

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根據該規定,高某若在離婚後希望對房產進行分割,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分割房產。

此外,《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高某在離婚後收入低,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能負擔買房支出和或租房費用,根據上述規定,這屬於生活困難的情形,高某在離婚訴訟中完全可以主張對方提供適當幫助,解決居住問題。但其卻採用違法犯罪手段,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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