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 五人被判刑

“畢業證、身份證、營業執照、健康證……只要你需要,就能辦得到”這樣的辦證小廣告在公交站臺、電線杆、人行道上隨處可見,這些廣告背後隱藏的是一群偽造證件的犯罪分子。近日,經京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京山市人民法院對王某某、鄧某某等5人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作出判決。

2017年以來,王某某在廣州市租賃房屋和設備用於製作假證,鄧某某和何某某則在公交站臺、電線杆等四處張貼辦假證的小廣告招攬業務,在接到辦證需求的電話後,通過微信獲取擬製作的假證件內容、類型,並收取費用後將制證內容轉發給王某某。王某某偽造證件後,通過快遞將偽造的證件寄給鄧某某,鄧某某向“客戶”收取尾款後,將偽造的證件寄給“客戶”。而其中就有兩位“客戶”高某某、董某某在街邊看到了王某某等人的小廣告,正好他們公司的運輸車輛行駛證副本被扣留,於是聯繫了鄧某某要求製作假行駛證副本,最後讓司機帶著假證上高速。2019年6月,湖北高速交警總隊三支隊京山大隊民警在隨嶽高速公路京山服務區將上述車輛查獲。

判決結果

王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鄧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何某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高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董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檢察官辦案提醒

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是國家機關管理社會和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認證依據,其製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關係到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和社會公眾的依賴性。所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屬於國家機密,不可外洩、製假並進行販賣。任何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均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刑法》

(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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