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複印件是否構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2年8月出生。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於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胡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未提出異議。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為了能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通過與律師李某某一起辦事期間,私自留下律師李某某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然後偽造多份以胡某某姓名、照片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上均顯示“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虹口區司法局律師年度考核備案”的複印件印章。被告人胡某某以假證矇騙國家機關,成功以律師身份代理了徐某某民間借貸案件,獲得兩條香菸的報酬。後被告人胡某某繼續以律師身份代理其他案件時被發現。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律師執業證是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律師執業資格的憑證,是國家機關證件。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其本身不具有律師身份,當然不存在任何合法的被告人胡某某名下律師執業證原件或複印件。被告人胡某某通過律師李某某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偽造並取得被告人胡某某名下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並憑藉該偽造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達到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的目的。偽造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雖然不是原件,但因律師執業證的特殊性,即只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特定之人,才持有該證件,所以偽造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仍然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以及證件的公共信用,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達到了個人的犯罪目的,偽造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其法益侵害性和偽造的律師執業證原件無二。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仍然偽造其名下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認罪、悔罪態度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2017年12月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未抗訴,被告人胡某某亦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複印件是否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嚴格按照刑法條文來判斷本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明確的是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並沒有規定國家機關公文、證件複印件,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對複印件不應該定罪量刑,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某某構成犯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複印件是原件內容的再現和固定,起到了與原件同等的證明效力,偽造複印件對國家證件公共信用的危害與偽造原件無異。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複印件,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應當認定被告人胡某某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小編同意後一種意見。首先,律師執業證是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事實關係的憑證,是國家證件。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其中“偽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變造”是指採用塗改、塗抹、拼接等方法,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改制,變更其原來真實內容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其本身不是律師,其通過律師李某某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修改李某某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上的姓名、頭像和身份信息,並取得被告人胡某某名下的律師執業證的複印件。表象上來看,被告人胡某某在律師李某某律師執業證複印件的基礎上,修改李某某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上的姓名、頭像和身份信息,替換成被告人胡某某的姓名、頭像和身份信息,類同於變造行為。但是,變造的前提是真實證件的存在,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塗改、塗抹、拼接等方法,對真實的證件進行改制。被告人胡某某偽造的樣本系律師李某某執業證複印件,並不是真實的律師執業證。鑑定機構也不能對複印件上的印章作出鑑定。儘管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選擇性罪名,法院還是支持公訴對本案指控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罪名。

其次,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其本身不具有律師身份,通過偽造其名下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並憑藉該偽造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矇騙審判機關,成功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起到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目的,偽造的律師執業證複印件起到與原件同樣的效力,嚴重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和信譽,侵害了律師執業證的公共信用,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還有,被告人胡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行為發生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頒佈實施前,對其適用刑法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而刑法修正案九對之前的刑法規定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增加了罰金刑。由於行為時的刑法處罰規定對被告人更為有利,不具有罰金,因此對被告人胡某某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不再判處罰金。

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的複印件是否構成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