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以案釋法」丟失培訓協議原件 學員訴退費被駁回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小伊的母親劉女士與北京某培訓公司簽訂《舞蹈培訓學校會員協議》,約定小伊購買民族基礎課100課次,後小伊交納了培訓費。不料,協議還未到期,培訓公司便無故停業,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小伊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餘培訓費用和參賽費。

開庭時,培訓公司未出庭應訴。庭審中,劉女士表示原件已經丟失,只向法庭提交了會員協議的複印件和收據的複印件,未提交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裁判結果】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原告主張其向被告交納過培訓費,但原告僅提交了證據複印件,未向法庭提交原件,法院無法將上述複印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還主張向被告交納過參賽費,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家長在簽訂合同後,一定要注意保存證據。涉訴後,若不能向法庭提交證據原件,在培訓機構不認可的情況下,法院很難核實其證據的真實性,因而家長很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證據除包括書證、物證外,還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在教育培訓糾紛中,協議和收據是直接證據,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形成了教育培訓關係。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家長也可以通過合法渠道蒐集一些間接證據,比如與培訓機構及工作人員溝通的錄音、視頻資料,微信聊天記錄或證人證言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教育培訓關係,但上述證據均為間接證據,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確定雙方形成的合同關係及交納費用的具體數額等。

此外,法官提示,家長一定要規範訂立合同,為以後順利履行合同和維護合法權益打下基礎。在簽訂合同時,要填寫孩子真實信息,一旦糾紛發生,家長在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時,真實信息有助於處理部門及時、準確地確認消費者身份,避免因虛假填寫孩子信息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和損失。此外,索要協議書和收據,要加蓋培訓機構公章,以備記錄、查詢和作為糾紛處理的證據。有的培訓機構,會與家長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由其工作人員在協議書上簽字了事。一旦發生糾紛,家長在維權時很可能陷入被動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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