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軍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在東勝區人民法院開庭

4月25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董文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公開進行了審理。該案涉案金額40961.32753萬元,直接涉案201人次。當天,部分被告人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董文軍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在東勝區人民法院開庭

東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董文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以投資汽車4S店、火鍋店等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給付月利率1.5-4.5%不等的高額回報,向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陝西省神木市等地郭某某、虞某某等201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961.32753萬元。被告人董文軍將所收的資金用於投資汽車4S店、火鍋店、購買房產以及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等。其中,被告人董文軍共向上述集資參與人支付利息11068.4633萬元,退還本金10931.0053萬元。

另查明,2011年,被告人董文軍在其名下和配偶楊某某名下共五處房產已有了所有權證的情況下,委託他人按照原有房產證特徵和內容偽造了十本房產證(每處房產各有兩本),被告人董文軍以購買方式取得上述偽造的房產證件後,於2011年期間將偽造的房產證用於向他人抵押借款。經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訴十本房產證均為偽造的證件。

董文軍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在東勝區人民法院開庭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文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以高額利息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文軍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文軍一人犯數罪,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

該案當天在東勝區人民法院開庭後,經過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目前已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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