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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的言論自由,眼下正有一個很有趣的案例:包括谷歌、臉書和蘋果在內的許多科技公司正把一個極右翼電臺主播、知名陰謀論者亞歷山大•瓊斯(Alex Jones) 的視頻與文章刪掉。這些科技公司認為,瓊斯經常利用社交網絡散步一些“黑暗且奇葩的(dark and bizarre)”理論,比如,他聲稱2012年桑迪•胡克小學槍擊案是一場惡作劇,聲稱民主黨運營販賣兒童的組織等等。
除了不實信息之外,那些鼓動暴力、或者帶有嚴重歧視性語言的內容也正在受到制裁。讓人感到擔憂的是,在這些網站採取行動前,早已有上百萬的人長期關注這些言論,而這些網站推送內容的方式,會導致讀者們持續不斷地看到類似的內容,加深他們已有的觀點。
以前,這些科技公司很少介入網上言論的監管。自從2016年總統大選中網上出現了許多虛假信息、干擾了選舉過程後,許多立法者與媒體發聲,希望這些公司能對這些不實信息採取行動。但是有不少人,特別是保守派,擔心監管的時候會帶有嚴重的政治偏見。
怎麼去鑑定哪些信息是假的?哪些是屬於歧視言論而哪些是屬於個人偏好?如何保護人們言論的自由?這些問題或許很難有確切的答案。臉書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一位猶太人,曾經表示不打算刪掉那些否認反猶大屠殺的帖子,不能因為人們把一些事實給弄錯了,就刪掉他們的內容。他的評論引起了軒然大波,後來不得不出來澄清,雖然不會刪,但是會抑制這些信息的流傳和散佈。
這讓人想起了1977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案子:National 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 v. Village of Skokie,它判決納粹分子們高舉納粹標誌在滿是猶太人的社區裡遊行並不犯法,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再想想,2017年夏洛茨維爾騷亂事件,讓許多少數族裔心寒。而2018年,政府再一次允許白人至上主義者在華盛頓遊行。我們可以看到,言論自由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它經常成為了不同政治力量的博弈焦點。我們或許很難看到一個絕對的分界,而只能看著立法和司法在每個事件快要釀成大禍之際嘗試力挽狂瀾,但也從未對任何一種觀點趕盡殺絕。
有人比喻說,就像在一個生態系統裡,任何一個物種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哪怕是害蟲。只需要控制這些“害蟲”不要過度繁殖,讓更多的益蟲發展得更好,才是正道。他們認為,可以讓那些積極正面的言論去蓋過那些充滿暴力的語言,而不是以帶有主觀色彩或是時代侷限性的角度來武斷地刪除後者。
可是,我們又應該如何處理“害蟲”給某些群體帶來的中傷?是不是無論如何,都會有部分的自由和權利會被限制?會不會總會有人無辜受害?
記者王冠
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言:“言論自由,不包括在擁擠的劇院裡面謊稱‘著火’的自由。”這句話說明了一個道理: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為了公共安全,有一些言論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美國法律中的言論自由,其範圍在1942年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一案中由法院解釋得比較清楚。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Frank Murphy在判詞中寫道“對於某一類有明確定義且類型受到限定的言論而言,對其的制止和懲罰並不會導致任何的憲法問題。其中包括淫穢色情、帶有褻瀆性質、侮辱誹謗和挑釁的言論。此類言論,就其本身性質而言會導致對他人的侵害,或者可能導致對和平秩序的破壞“
本案中,新罕布什爾州羅切斯特市一名叫做Walter Chaplinsky的男子在街道上散發傳單,控訴當地教會的“欺詐”行徑,宣揚自己所信奉的耶和華見證會宗教。
發傳單,這也是他的言論自由,但當他的言論自由堵塞了人行道,影響其他市民通行權時,警察就不得不出手將其逮捕了。
面對羅切斯特市警方負責人,Chaplinsky破口大罵起來:“你XX的法西斯!”(damned Fascist)。當地警方正苦於沒有理由制止他在人行道上表演的這一出好戲,聽到他的罵聲,欣然宣佈自己有理由實施逮捕:根據新罕布什爾州法律( New Hampshire's Offensive Conduct law 第378條第二款),在公共場合辱罵他人屬於違法行為。
本案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駁回了Chaplinsky基於言論自由所提出的辯護。Murphy大法官認為,挑釁性質的言論(fighting words)並無益於思想的自由交流,其對社會道德和秩序的破壞程度要遠大於對於保護個人自由和探求真相所帶來的收益,並判決道,挑釁性言論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這就是給言論自由劃上邊界的一個經典例子。
王瑞恩
美國的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內容無關,與言論是否正確無關,與該言論是真理還是謬論也無關,與發表言論的人是個好人或混蛋更無關。
也就是說,你愛說什麼說什麼,別人管不著,美國政府也管不著。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在美國的大街上高喊:“特朗普是個白痴,我要幹掉他,我要轟掉白宮。”隨便你喊好了,哪怕警察就在你PP後面,或許都懶得正眼瞅你一眼。
但如果你真這樣去幹,警察肯定會很快到你身邊拿槍對著你練習瞄準了。
如果它的言論自由有一個邊界,它的邊界就是法律。你說什麼都無所謂,只要不真幹,沒人管你;如果真要動手去做,那麼,合法的可以,非法的不行。
美國的權利法案即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就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
在整個憲法修正案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條。無論你是誰,即便你聽到的言論令人非常討厭甚至痛恨,你也沒有權力讓人家閉嘴。不要說個人,連美國政府都沒有這個權力,因為權利法案針對的就是美國政府,它絕不允許聯邦政府對言論自由進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當年馬丁路德金正是利用言論自由的條款,才領導著黑人爭取人權的運動達到目的。當時美國頭疼得要死,卻拿他沒有任何辦法。如果沒有言論自由,他早就進去吃牢飯了。
所以,在美國,人們隨時隨地都會聽到各種不同的、超出我們想像的千奇百怪的言論,並且已經習以為常——無論這些言論有多“不和諧”。
至於燒國旗的行為,其實在美國參加越戰期間就大量出現過,很多反對越戰的人就是用燒國旗的方式發洩不滿的。對於這個問題,美國社會其實一直存在不同意見。但上世紀六十年代自由思潮流行以後,美國基本上認同了“燒國旗”也是人們自由表達的一種方式,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言論自由不得被幹涉。
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和1990年分別做出裁決,推翻了相關的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理由就是:這些法律違反憲法,侵犯了公眾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
在此之後,美國有49個州要求國會通過一項“禁止褻瀆國旗”的法案,該法案在眾議院獲得了通過,但在參議院沒能通過。一名投反對票的參議員說了一句話:國旗重要,言論自由更重要。
冀彥偉GG
很多人都渴望減少暴力、種族主義、性別歧視和偏見,並願意為此尋覓各種有效的方法,在現實社會和虛擬世界中營造出更和諧的環境。而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從歷史經驗和科學的角度對各種方法進行審查,以便從中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案。
在主流文化中,對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最佳方式有明顯的分歧。大型新聞媒體會定期發佈評論文章來譴責言論自由平臺,不少媒體和用戶堅信這些言論自由的平臺是推動暴力、種族主義等負面的罪魁禍首。對言論進行審核固然從表面上效果明顯,但從現有的證據和發展趨勢來看反而幫了倒忙。
伍倫貢大學將這種現象稱之為“Streisand效應”。攝影師肯尼思·阿德爾曼(Kenneth Adelman)拍攝了著名歌手芭芭拉·史翠珊(Barbra Streisand
)位於馬里布的豪宅。
2003年,當她留意到自己的家在CCRP網站之後動律師起訴攝影師,以及顯示該圖片的網站(Pictopia.com),甚至託管實際文件的服務器公司。然而事情並沒有朝著她想象中的劇情發展下去,她的照片在短短1個月內被下載了42萬次。
鑑於歷史的教訓,Antoon de Baets在他撰寫的《Censorship Backfires》一書中寫道:“審查制度可能無法壓制其他的觀點,而且這樣做會產生反作用。”
2017年發表的《You Can’t Stay Here: The Efficacy of Reddit’s 2015 Ban Examined Through Hate Speech》論文中顯示,在網站上禁止仇恨言論只會將人們推到其他網站上。雖然禁止仇恨言論確實能夠在某些平臺上減少有爭議的內容,但這種仇恨言論依然存在且會愈演愈烈。
在該論文中寫道:“從某種意義上來說,Reddit只是讓這些用戶(來自被禁subreddits)成為別人的問題。從宏觀角度來說,Reddit的行為並沒有讓整個互聯網變得更安全或者減少了仇恨。而鑑於目前手頭掌握的證據,這樣的行為只是將這些用戶驅逐到互聯網的黑暗角落裡面而已。”
cnBeta
在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其實就是法律,你不違法啥都沒事。你可以燒國旗不愛國,但你不能燒白宮。你可以罵總統,罵州長,但不能罵黑雜。你可以攻擊共和黨,但不能堅持民主黨領導。總而言之,言而總之,在美國你有充分說理的地方,不存妄議或顛覆,因為法院不屬於社會團體管轄。
普凡4
美國的言論自由本身沒有任何邊界,允許你說出任何言語。
比如,你可以在白宮門前大罵特朗普不是東西,也可以去華爾街大罵資本家都是吸血鬼。就美國法律而言,你不會受到任何的懲戒。
但是,這並不代表你真的可以口無遮攔,一路罵到底。因為,言論是自由的,但是被你的言語攻擊到的人是有控告你人身攻擊,誹謗等行為的權力。
比如,你對著一名警員罵對方,對方就有權力把你按在地上給你上手銬。如果你辱罵你的鄰居,你的鄰居就可以報警把你辦了。最近出現過的一次經典案例就是美國地鐵上一個黑人男性對另一位黑人女性出口成髒,說對方是黑鬼,之後警察過來執法,懲戒了罵人的黑人男性。美國雖然政府本身不會因為言語而逮捕某人,但是普通民眾卻是可以。
對於言論自由比較有趣的另一個案件是,FBI曾經在美國國內論壇上發現了一名美國青年揚言要實施恐怖襲擊。當時是美國對恐怖襲擊最敏感的時代,但是FBI並沒有直接逮捕該青年,而是通過釣魚執法的方式,以聖戰組織的名義與該青年聯繫,並且一步一步教導該青年如何製作炸彈,最終開車帶著青年到鬧市區,讓青年把炸彈放進垃圾桶,回到車上後,把假的遙控器交給青年。當青年按下起爆按鈕後才對其進行逮捕。
金晶林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和點評。
在論述這個事情之前,先說一個笑話,在1985年的時候一個美國人和一個蘇聯人討論那個國家的言論自由,對此是爭論不休。那個美國人氣不過,跑到白宮門前大喊,里根是個糊塗蛋,那個美國人說,俄國佬你敢嗎,那個蘇聯人笑到,這有何難,也跑到白宮門前大喊,里根是個老糊塗蛋。然後那個美國人就瘋了。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鬥不是自由的,都有所謂的‘’政治正確‘’比如在德國不許宣揚納粹。在歐洲不許攻擊種族歧視。在日本不許攻擊天皇。
在美國這個言論自由的國度,同樣也有不能說的,不許攻擊和謾罵黑人,在影視劇裡最壞的人不得是黑人。在工作以及媒體上其他方面不得謾罵少數部族。至於攻擊和指責國家官員是可以的,但對普通人不行。在其他方面美國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度。
清水空流
其實言論自由的邊界就在於,你是否因你的言論對除你以外的其他人造成了直接的不利影響,超過這個界限就是誹謗、攻擊,沒有超過,就是批評、抗議。美式民主,其實並不是媒體所報道的那種愛強加於其它文明的民主,任何民主所造成的負面後果,都是權力被濫用、民主不透徹、多數野心家導致的多重弊端,而言論自由,往往就是民主中賦予民眾的一種發聲工具,你可以用你的權利去支持某件事,也可以去反對某件事,這種無法被剝奪的機制,就像電路上的保險一樣,同時也在對民主的弊端進行一定的有效遏制。舉個例子,美國打著民主旗號入侵伊拉克,也許很多人會說,這就是美式民主,全然不顧他國民眾的感受,民主都是自私的,所以民主也是不可取的!但我想說的是,其實這件事根本就不存在民主一說,美國的民主,在選舉結束後就戛然而止了,難道總統和議會決定打某個國家,還得再搞一次全民公投嗎?不可能的事!冗長的民主步驟會徹底拖垮一個國家的凝聚力,而美國人民也意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們的先輩決定讓人民稀釋掉一部分對國家的話語權,以換取更加高效的國家機器運轉能力,但是問題又來了,他們不是民主國家嗎?既然選舉一結束,民主就中斷了,權力歸了政客們了,那這段人民不再擁有國家權力的時間裡,造成的空洞期該怎麼度過?野心家濫用民眾的信任爬了上去,反手就搞民眾怎麼辦?於是,為了彌補民眾的不信任感,儘可能創造一個讓各方都滿意的局面,傑斐遜那一夥人決定立憲永久保護國民的言論自由。民眾把政客選上去了,民主結束了,但是言論自由遠沒有結束,你可以在任意時間、任意地點以任意形式反對你選上去的那些人,你可以罵他的政策、罵他的行為、揭他的短、極盡所能讓他羞恥,但是你不能罵他的人格、罵他的家人(這估計也是我們做不到言論自由的原因吧😭國罵隨隨便便就扯上家人了)。這種機制,使統治者受到了被統治者的監督,如果被統治者不願意,他們甚至可以把保險熔斷,分分鐘把統治者拉下臺。我們再來看伊拉克這件事,入侵伊拉克實際上不是民主的後果,而是野心家統治者造成的,而那時,不少美國人也確實在利用自己言論自由的保險機制試圖揭示真相,但是畢竟反對的聲浪太少,保險並不能熔斷,統治者無法被拉下臺,再加上部分家國民族主義情懷(沒錯,美國也有很強烈的民族主義)因素,價值觀便一邊倒偏向政客們的思維了。
用戶98893079884
美國的言論自由是針對強者的言論自由,而不是針對弱者的言論自由。
很多人經常拿美國不能亂罵黑人和嚴重的政治正確來舉例言論不自由,實際上完全是不瞭解美國言論自由的定義。
在美國,批評政府,罵總統這都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沒有人會因此對你進行非議。
前一陣,美國總統特朗普因為拉黑了幾個經常罵他的網民,就被美國法院判為違憲,妨礙了言論自由權。這凸顯了美國對於“對強者言論自由”的保護。
(在美國,可以隨便罵特朗普,完全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對於弱者,美國則呈現完全不同的標準。
美國一直秉承一種鋤強扶弱的觀念,這種觀念認為作為強者,由於享有較多的財富和權力,理應受到大家的監督,以防止其胡作非為。
而對於弱者,則應該是受保護的對象,不能輕易凌辱。
這來源於羅爾斯的《正義論》,書中設定了一個無知之幕,在不知道自己會是何種人的情況下,人們總會設定出最能保護弱者的制度,以為自己提供安全之網。
因此,在美國,罵negro、nigger(黑鬼)、chinaman(中國佬)jap(日本鬼子)gook(韓國佬)這些詞是絕對不行的,因為少數族裔在美國屬於弱勢群體,按照鋤強扶弱的原則,法律會給予充分保障。任何當眾或在網絡上使用這些詞的人都會按種族歧視進行起訴,受到處罰。
(黑人等少數族裔在美國是不能輕易評論的)
按照美國的標準,中國人隨意叫的“黑鬼、白皮豬”等在美國都會被起訴判刑。
不僅直接使用侮辱性詞彙會被處罰,美國對於關於弱者言論自由的管制更甚一步。
一些極為隱晦的可能含有歧視意味的話語也會被處罰,比如之前有白人孩子說黑人孩子皮膚像巧克力,也被起訴了。
還有白人給黑人送西瓜做禮物也被起訴了(南方奴隸制時代白人拿西瓜嘲笑過黑人)。
還有一些極為政治正確的人甚至連移民、性別方面的詞都要較真,比如非法移民(illegal immigrant)不能用,要叫沒有登記過的移民(non-document immigrant)。
還有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甚至說,mankind(意為人類)這個詞也有性別歧視味道,應該改為peoplekind。
(特魯多認為連mankind這個詞都是性別歧視)
可以說,美國和西方其他國家對認定為弱者的保護已經到了變態的地步。對弱者的言論自由管制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這點上,美國與中國正好相反,中國是崇拜強者,罵強者的言論自由被管制,可以隨便罵弱者,奉行弱肉強食法則。美國是隨便罵強者,但不能罵認定的弱者,奉行鋤強扶弱的原則。
其實從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只是限制的範圍不同。
在美國,我弱我有理已經成了一種趨勢,弱者依靠保護肆意妄為的情況越來越多,形成了一種逆向歧視。
總之,言論自由,主要還是把握尺度,哪塊太過都不好。
沉思的托克維爾
和美國所有的法律一樣,言論自由的邊界就在“美國第一”,在於美國的安全、美國的利益第一。
對,沒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保證了自由表達和行動的權利,這是民主政府的基礎。這些權利包括集會自由、新聞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
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限制媒體或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美國還有一個《反間諜法》,禁止在非法政府媒體上上公佈信息的權利。
根據這一條,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和他的維基解密(WikiLeaks)在過去的幾年裡引發了爭議巨大的爭議。由於維基解密源源不斷洩露出有關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的一些“貓膩”, 阿桑奇過起了“暗無天日”隱居生活。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任中央情報局局長時在戰略和國際研究中心發表的講話中堅稱,美國中央情報局發現美國人的安全受到了威脅。美國不能容忍阿桑奇和他的同事們用言論自由來反對我們。 美國政府必須控制什麼是“真新聞”,什麼才是“假新聞”。
維基解密的記錄暴露了希拉里過去的付費演講,以及在她擔任美國國務卿期間從私人服務器交換的電子郵件。還有DNC(民主黨全國大會)在民主黨初選期間支持希拉里,打壓桑德斯的努力。
阿桑奇的言論自由在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