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經揭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林某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前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
但是
讓嫌疑人沒能僥倖脫罪的轉折點
竟是因為那一次“無意”的回眸
……
開庭通知
不同案件罪犯姓名競合
2018年6月的一天上午,公訴科廖檢察官因伏案太久起身活動。
但就在他轉身的那一瞬間!
他看到內勤剛剛在黑板上書寫完近日公訴案件的開庭時間,“林某豐盜竊案”頓時躍入他的眼簾。
“不對啊,我好像在哪見過這個名字??”
他忽然發覺,這不就跟自己正在審查的王某景故意傷害案中被公安機關作“另案處理”的“林某豐”名字是一模一樣的嗎?
來不及深思,廖檢察官立即與“林某豐盜竊案”承辦檢察官交流並核對相關身份信息,確認“林某豐盜竊案”與“王某景故意傷害案”的“林某豐”為同一個人。
補充偵查
漏犯故意傷害證據固定
廖檢察官在發現存在漏犯“林某豐”後,遂與公安機關進行交流,但公安機關認為林某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故在王某景故意傷害案處理中僅對林某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廖檢察官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經補充偵查,廖檢察官認為林某豐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理由有三:
其一是林某豐為羅某鵬、羅某佳故意傷害他人提供刀具,該刀具是直接導致被害人吳某填死亡;
其二是林某豐明知羅某鵬、王某景等人與對方打架,但先後積極搭載王某景、羅某鵬等人離開現場,並在離開現場途中見對方一男子還調頭停車毆打該男子;
其三是羅某鵬、羅某佳證實案發當晚是林某豐叫羅某鵬拿刀的。
會議討論
漏犯林某豐被我院追訴
經公訴科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一致認為林某豐在王某景故意傷害案中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以追訴。至此,廖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對王某景故意傷害案同案犯林某豐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近日,因被告人林某豐、王某景均服判未上訴,王某景故意傷害案和林某豐盜竊案的一審判決均已生效。
檢察官說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在案件提審中,林某豐說沒想到他的行為會構成犯罪,更沒想到檢察院的人這麼認真。
????
但是,檢察官還是想在此說一句: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即使是沒有檢察官的“偶然”一瞥,只要你做了違法的事情,遲早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文稿、審核 | 曾文洲
閱讀更多 揭東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