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是劳动者自己承担吗?

秦潇铭


在发生工伤的时候证据是很关键的,但是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的时候没有保存证据的习惯。而且很多证据又是被用工单位所掌握,是不容易拿到的。结果劳动者在遭遇工伤的时候,想通过工伤坚定,结果苦于没有证据而而无从下手。

那么,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是不是全都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呢?

法律面前是讲究证据的,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您遭遇工伤的时候,就得拿出发生工伤的证据和证明来,否则就不能认定您的受伤是工伤,结果导致您该享受的工伤权益不能被认可。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先天弱势一方,在发生工伤而引起的劳动纠纷中,司法机构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会对举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

下面袍哥就给大家说说,在工伤认定中,那些事实是需要劳动者举证,那些又是需要用工单位举证的。

1、劳动者首先要提供自己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如果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问题就好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用工单位是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时候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劳动者另辟蹊径,从工资发放记录、上岗证、电话通话录音、事故当场证人证言方面入手。有的时候甚至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能申请工伤坚定。

2、受伤的事实也得需要劳动者自己承担举证。

受伤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说明书等,还要在工伤认定说明书上写明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基本性息。

3、用工单位承担受伤原因举证

受伤的原因,是很多工伤原因中双方分歧最大的问题。劳动者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工受伤,而用人单位则会认定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而很多证据又在用工单位手中。在这个问题上《工伤保险条例》派上用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劳动者不是因工受伤,那么用工单位就要拿出劳动者不是因工受伤的证明来,如果拿不出来就要承受举证不力的后果。

综上所诉

其实劳动者在发生工伤的时候不要慌张,只要能拿出和用工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来,是可以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因为医疗诊断证明是很好拿的,而受伤原因又是用工单位自己举证,而且有《工伤保险条例》这把尚方宝剑,您就可以放心的进行工伤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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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工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另,根据人社部发2011-8号《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综上,在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的工伤认定中是由劳动者提供证据材料,用工单位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是举证倒置的关系。而后由社保行政作出是否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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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君之手观日落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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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百事通


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应该充分搜集与劳动关系、工伤事故相关证据,便于劳动部门和法院认定事实经过。但由于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隐瞒劳动关系和事故,甚至作伪证,使工伤无法正常认定。因此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只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等证明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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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个人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治疗病历等,其它证明材料也要尽量提交,如事故发生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越充分就越便于人社部门和法院查明事实。如果实在搜集不到证据也可申请认定,因为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就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充分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就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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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公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比如交通事故中的交警)都有协助调查和举证的义务。

劳动者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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