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不保險」保險公司被起訴 法院判決支付100萬

去年10月23日,阿民通過電話確認投保高保額意外傷害險。今年1月,阿民發生了事故,傷情嚴重,左前臂截肢。今年2月,出院後的阿民委託某鑑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傷殘等級評定為6級傷殘。隨後,阿民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職業類別超出本保單承保範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於是,阿民至海滄法院起訴了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辯稱,阿民的工種為輪胎製作機器操作,不屬於保單中規定的職業類別。另外,事故發生於今年1月13日,截至開庭未滿合同約定的180日。

經審理,海滄法院認為,阿民和保險公司訂立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保險公司以阿民職業類別不屬於投保範圍為由拒賠,但保險公司提交記載有此項免責條款的保單抄件及職業類別分類均系保險公司的單方文件,缺乏證據證明此項免責條款系作為雙方保險合同之條款;同時,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向阿民做出書面或口頭提示與說明,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法律上之約束力。此外,保險公司提交的條款並未規定受傷後需滿180天才能進行傷殘鑑定。

近日,海滄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條款支付阿民保險金100萬元。

來源福州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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