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王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曹某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的三轮车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曹某逆行,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付曹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7万余元。因王某只在曹某抢救时给付了5000元,剩余的赔偿款一直没有给付。生活捉襟见肘、走投无路的曹某爱人郭某和两个儿子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查询,王某的几个银行账户的余额加一起都不足万元,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王某平常以打零工为生,唯一的车辆已在事故中报废。随后法官依法定程序向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但是对王某的限制“如篮提水”,因为即便按照事故发生之前王某的日常消费水平也没有达到“限制消费令”的限制标准。尽管王某及其家人也在积极筹款,但60多岁的王某经济现状不佳且欠缺后续履行能力。因为王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因为申请执行人郭某亟需钱款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对郭某一家进行了司法救助,以缓解其生活困难。
这个案件中,执行法官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是依然无法执行到位。这不就是传说中的执行难吗!现在全国法院正在奋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案子也一定能解决吧?
还真的不是“执行难”, 这个案件的情况属于“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看起来很像,可是他们真的不一样。什么,你没听说过?下面就让法官给咱们讲解一下吧!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没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的情形。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比如与一些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僵尸企业”之间发生纠纷产生的债务;再比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纠纷中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就像上述案件中王某一样“家徒四壁”,确实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形。
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或有条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执行的情形。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不协助不配合执行等情形。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通俗的说,“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主要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没有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无可供执行财产这一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因此执行案件最终能否执行到位不仅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执行不能”都有哪些情况呢?
一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二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抵押,在实现优先受偿权后,剩余部分不足以偿还普通债权。
三是被执行人虽然有财产,但是该财产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不能变现。
“执行不能”之后怎么办?
一是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常所说的“终本”,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三是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致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那会不会有“执行难”混进“执行不能”的情况呢?
当然不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丰台法院执行局将终本审核前置,指挥中心专门设置终本审核团队,对所有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执行案件进行审核,确保每个案件都是“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时为避免新收执行案件与终本案件交叉管理造成的执行效率不高、案件交接频繁、执行情况连贯性不强等问题,丰台法院构筑了专门管理、动态管理、追踪管理、智能管理“四位一体”的专项工作机制,对终本案件进行全方位管理,让终本案件也有“柳暗花明”的机会。法院随时监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查封、失信限制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
最后,因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情况、生活细节等都比法官更加了解,所以一旦发现财产线索请及时联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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