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最高法:嚴懲損害殘疾人權益的犯罪行爲,依法切實維護殘疾人各項權益!

「以案释法」最高法:严惩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

「以案释法」最高法:严惩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

殘疾人的權益保護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重要的一環,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健全殘疾人權益保護體系,要推動基層殘疾人權益保護立法工作,強化現有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司法作為保障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切實維護殘疾人權益的重要體現。

為認真貫徹落實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的重要示範引領作用,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數起殘疾人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一起來和小咚看看!

「以案释法」最高法:严惩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

典型案例之一

林某某強姦智力殘疾人馮某某案

嚴懲性侵殘疾女性的犯罪行為,

維護殘疾人人身權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曾於2000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刑滿釋放。2012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廣東省韶關市民政局副局長,以調查低保收入的名義進入廣東省某縣某村馮某某的家中,藉口要去鎮上拿錢騙馮某某的父親外出。後林某某甩掉馮某某父親,獨自回到馮某某家中,將馮某某(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評定為限定性自我防衛能力)帶回家中多次實施強姦,直至同年2月4日公安機關前往林某某家解救。另外,林某某還強姦另外三名婦女。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繫累犯,遂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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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智力殘障女性的人身權益,尤其是性權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別保護。本案林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重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馮某某有智力障礙,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長,以關心幫助為名將馮某某的父親從家裡騙開,使得馮某某脫離監護,然後將馮某某帶回自己家中實施姦淫,且非法拘禁十餘天,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法院依法從重判處其無期徒刑,

切實維護了殘疾受害人的人身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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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二

曾某某與張某某離婚案

依法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婚姻權利

基本案情

曾某某系智殘等級為二級的殘疾人,2013年7月與張某某登記結婚。在曾某某懷孕後,其父親擔心有遺傳風險,要求曾某某流產未獲曾某某、張某某同意且又有房屋拆遷利益分配問題等原因,導致曾某某、張某某與曾某某的父親矛盾日益加深。後者遂以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意見,走訪社區居委會、婚姻登記管理所、計生委瞭解相關情況的基礎上,認定曾某某雖有智力殘疾,但與張某某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夫妻關係和睦,並無感情破裂跡象,本著尊重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的考慮,依法駁回了曾某某父親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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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典型意義

維護殘疾人婚姻權利是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判決殘疾人離婚與否,將會對該殘疾人今後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人民法院對殘疾人與其配偶之間婚姻關係是否破裂的認定要嚴格遵照法律規定,更加慎重。本案中曾某某為智殘人員,曾某某的父親以其法定代理人名義起訴離婚,在張某某明確表示願意與曾某某共同生活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本著維護殘疾人最大利益的考慮,依法作出了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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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三

孔某與北京某物業

管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依法切實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基本案情

孔某系一級智力殘疾人,2011年12月孔某與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年,至2013年11月30日終止。2013年7月,孔某個人在不理解簽署的文件性質的情況下籤署了離職申請。孔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法院認為,因孔某不具備對簽訂勞動合同、簽署離職申請等涉及個人重大利益的行為的判斷能力和理解能力,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重大民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孔某代理人對孔某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不予認可,孔某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應屬無效,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至合同期限終止。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對孔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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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表明,司法審判必須依法切實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讓其能通過自身勞動創造幸福生活,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以案释法」最高法:严惩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

在這幾起案例中,人民法院認真落實禁止歧視殘疾人的法律規定,分別從維護殘疾人的健康權、婚姻自主權、勞動權等不同角度切實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立、自強、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塑造了平等、公正的無歧視氛圍和人人理解、幫助、尊重、關心殘疾人的社會風尚,讓殘疾人感受到全社會的溫暖,樹立了殘疾人的法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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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是社會群體中的困難群體,

我們同在一個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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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能與小咚一起,

讓關愛的陽光照亮每一個殘疾人的心靈!

扶殘助殘,有你有我~

法律知識小講堂

債權轉讓通知效力是什麼?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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