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資管遭嚴打:網貸平台備案路「命運多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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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屬於特許經營業務,明確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企業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需要get的點:這些將面臨整改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於百程認為,此次互聯網資管的整治文件,是繼對校園貸、首付貸、金交所、現金貸等業務整治之後,又一個重磅監管政策。

互聯網平臺進行定向委託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業務一直是一個監管盲區,在P2P業務監管明確之後,這類業務不允許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來操作,部分平臺將上述業務進行拆分,有些平臺則主打定向委託融資,此次整治文件對此類業務進行了明確監管,口徑較為嚴格,後續基本沒有了操作空間。

具體來看,有以下幾個關注點:

1、互聯網資管業務屬於金融業務,需持牌經營,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但目前不少平臺的定向委託產品並無牌照,後續將面臨整改。

2、互聯網資管涉及的業務類型,包括了定向委託、收益權轉讓等產品,目前市場上已定向委託的形式較多,涉及不少業務量較大的平臺。需要提及的是,部分平臺以引流的名義為金交所提供代銷等服務,也被要求整改。

3、給出了具體的整改時間。整改工作由各省互金整治辦負責,驗收時間從4月到6月底。要求違規業務不得新增,存量化解至零。

4、對於P2P網貸平臺來說,平臺本身具有上述業務、或者將上述業務剝離、分立為不同實體的平臺,監管方會將分立之後的實體視為網貸平臺的組成部分,一併進行驗收。在網貸平臺備案衝刺階段,該通知對這類平臺的備案將產生較大影響。

別了,野雞資管

恆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非持牌機構依託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更多、隱蔽性更強。如果不對非持牌機構進行約束,允許它們繼續非法違規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亂象將得不到根治。所以在規範傳統金融機構的同時,必須對非持牌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規範。

這也體現了金融監管部門防範金融風險堅持“兩手抓”方針,即一手抓正規金融機構,一手抓非持牌機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監管全覆蓋,不留死角和空白點,進而減少監管套利,降低風險隱患。

這次文件要求較高(存量業務6月底之前清零),措施嚴格(都搬出刑法了,沒有開玩笑),從發行和銷售(包括“引流”)兩個方面進行整治,這也體現了“金融監管要長牙齒”的嚴監管、強監管精神,將有利於維護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事實上,2016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印發《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就已經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此次文件,是對之前要求的重申和深化,相關機構應該立即按照文件要求進行整改。

核心的要求就一點——持牌經營。無論是發行資產管理產品還是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必須持牌經營,即持有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發放的一些許可,並不算牌照。

對大量的互聯網平臺、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及地方金融交易中心,這個文件帶來的影響十分巨大(部分取得資管產品代銷資格如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可能可以繼續代銷相關產品,至於發行資管產品的門都沒有)。一個字:別了,野雞資管!

有力保證網貸平臺自覺清理違規的互聯網資管業務

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黨委書記、91科技集團董事長許澤瑋認為,此次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小組下發的互聯網資管整治通知,這也是繼對校園貸、首付貸、金交所、現金貸等業務整治之後,又一個重磅監管政策。

通知中明確規定了互聯網資管業務屬於特許經營業務,需要持牌經營,通知尤其強調指出,對於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出去,分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離後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併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管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這將提前堵死網貸平臺通過拆分資管業務來達到備案要求的手段,形成了一票否決的備案條件,將有力保證網貸平臺自覺清理違規的互聯網資管業務;也是對網貸平臺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讓網貸平臺更加專注於互聯網信息中介平臺的定位,防止出現渾水摸魚、打擦邊球的現象,也再一次幫助投資人認清了“網貸平臺”。

對行業頭部機構影響最大

紫馬財行CEO唐學慶認為,通知規定,對於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分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立後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併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此前為尋求合規,不少轉型綜合性互聯網金融機構的P2P平臺已經完成P2P網貸業務與包括資管業務在內的其他業務的拆分。互金整治辦關於拆分後的實體應當視為原網貸機構組成部分的規定,使得平臺的拆分努力付諸東水。

由於發生在網貸合規驗收和備案登記的前夕,網貸整治辦指導網貸整改驗收的“57號文”也未提及此事,所以互金整治辦拋出這一新策顯得非常突然。鑑於實行綜合經營的平臺大都是行業頭部機構,新策影響最大的也會是它們。新策或直接加大這些平臺在通過合規整改驗收上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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